第五辑 政府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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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设立垦利县政府法制局,为正科级行政单位;1993年10月,
县乡机构改革,归并县政府办公室,改称垦利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股级单
位;1996年,配备副科级干部,机构规格为副科级;1998年,改称垦利县政
府法制局;2002年6月,县乡机构改革,法制局改称法制办,县政府办公室加
挂垦利县政府法制办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全面负责县政府法制行政工
作,为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服务。
1990~2002年,垦利县在深入开展政府法制宣传的同时,以行政法、监督
为重点,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确认和公布所属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以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为重点的政府内部层
级监督制。清理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发放行政执法证
件和行政处罚听证主持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考核。对各执
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实行备案审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县政府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听证的组织相关听证会。
垦利县政府法制建设十分重视行政立法工作。对县政府制定的涉及法律
事项的规范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并实行备案审查;对上级机关发送县政府征
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等,组织专门力量汇总上报。依照《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理行政赔偿。至2002年,各乡镇、县
政府各部门均配备有法制联络员,形成政府法制网络。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
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有1100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律知
识综合考试申领到县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县政府先
后于1996年6月和2001年7月两次被省政府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