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施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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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垦利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1)执行垦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指示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规范性文件。(2)领导所属各
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
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
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垦利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县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
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财政、人事、劳动、民政、
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
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
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数的合法权益和尊重少数民族
的风俗习惯,帮助县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9)保
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职责
根据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县人民政
府领导职责是:
(1)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副县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和任期目
标责任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向县长负
责。(2)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
政府报送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垦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
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署。(3)副县长按照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做好
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副县长分工的工作,主动协商处理;对于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
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4)县长、
副县长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务院、省政府和
市政府的决定、指示、命令和行政法规、规章,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作用。
工作制度
(1)县长、副县长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
致地开展工作。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外出时,由常务副
县长主持工作,并搞好衔接。副县长外出时,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
务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汇报。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
况,由随行人员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2)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
县长或分工副县长主持,其他副县长一般不陪会。(3)县长、副县长一般
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活动。确需县长或分工副县长
出席的会议和活动,部门提前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
不得直接向县长、副县长发出邀请。(4)县长、副县长注重调查研究,密
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优良传统,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
工作作风,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
斗,克已奉公,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