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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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
垦利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定期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县人民政府、县法
院、县检察院)关于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就32部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县有关乡镇、单位、企业、学校等,经
常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和执法检查。1986~1990年,先后就《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企业法》、《食品卫生法》
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对《森林法》、《环保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
题调查;对《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义务教育法》等21个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991~1999年,就《食品卫生法》、
《环保法》 、 《种子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对7个乡镇、县直10个部门
(系统)、17个企业、5处公共场所进行视察;就《行政诉讼法》、《教师
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残疾人保障法》、《食品卫生法》、《公路法》、《乡镇企业法》、《科
学技术进步法》、《体育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实施
情况,对26个(次)乡镇、11个县直部门(系统)、9个企业进行专项调查;
就《义务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垦
利县妇女发展规划》、《垦利县儿童少年工作“九五”规划》等实施情况,
对11个(次)乡镇、7个县直单位(系统)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 限期解决。 2000~2002年,先后就《行政复议法》、《合同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公路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科技进步
法》、《水法》、《电力法》、《税法》的实施情况,对13个(次)乡镇、
13个县直部门(系统)、10个企业、3个供电所、1处学校进行专题调查;就
《公路法》、《食品卫生法》、《代表法》、《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
《环保法》、《气象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对17个(次)乡镇、7个县直部
门(系统)、16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提
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工作监督
垦利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中,紧紧围绕着以下几个
重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农业、农民和
农村工作;“普法”及依法治理情况;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情况;
企业改革和城镇建设等等。1986~1990年,县人大常委组织县人大代表,就
全县“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情况、县炼油厂企业管理
情况、孤岛林场生产情况、元旦春节期间全县物资供应情况等,对22个(次)
乡镇、40个县直单位(系统)、18个企业依法进行视察;就全县教育战线实
行“双向选择”、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全县城镇建设,
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情况等,对4个乡镇、2个县直单位(系统)、5个企业进
行专项调查。1991~1999年,县人大常务会组织人大代表就全县计划生育工
作情况、农村棉花收购情况、全县农业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打击犯罪
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开展反腐败斗争情况、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春季农业生产情况、植桑养蚕情况等,对29
个(次)乡镇、8个县直单位(系统)、19个企业依法进行视察;就全县城
建工作情况、全县棉花生产情况,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运行情况,全县
财政收支情况,减轻农民负担情况,夏粮生产和征收情况,全县水库建设及
发挥工程效能情况,全县畜牧生产情况,“三五”普法及依法治理情况,林
业生产情况,工农共建油区治安情况,村镇建设情况等,对47个(次)乡镇、
16个县直单位(系统)、15个企业的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就全县税收、财务、
物价工作情况,减轻农民负担情况,县水厂建设情况等,对10个(次)乡镇、
6个县直单位(系统) 、6个企业,42个个体户及部分村庄,进行执法检查。
2000~2002年,就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全县企业改革情况,全县城镇建
设工作,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情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情况,对20
个(次)乡镇、8个县直单位(系统)、7个企业进行视察;就县法院审判流
程管理情况,县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农业产
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情况,全县教育工作情况,“四五”普法工作情况,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日元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全县交通工作情况等, 对12个
(次)乡镇、14个县直单位(系统)、8所学校进行专题调查;就贯彻“错
案责任追究制”情况,“三五”普法情况、全县卫生工作、全县畜牧生产和
桑蚕、冬枣、苜蓿种养情况、全县减轻农民负担情况等,对24个(次)乡镇、
22个县直单位(系统)及部分乡镇村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
干部任免与监督
完善任免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赋予的责权和有关规定,按照
“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对垦利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在原任免办法的基础上,
2001年制定《垦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制定提请任免的呈报制度,规范供职、述职评议等任免工作的具体环节。同
时,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严把任免关。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
的人员进行任前了解,提出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的意见。把干部离
任审计作为干部任命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改进任免程序 2001年前,提请机关通常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前几天
或会中报送任免材料,且成批提请任免。2001年,县人大常委会规定,提请
机关必须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七日前报送任免职务的提请报告和其他有关
材料(任免呈报审批表和考核材料)。会议通过任免后,通过正式文件通知
提请机关,并予以公告。对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举行颁发任命书
仪式。
强化任后监督工作 建立定期对“两院”干部进行法律、业务知识考
试的制度。每次考试结束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各考试单位发出通报,将应
试成绩作为以后继续任命时的参考依据。
供职与述职评议 1999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11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职务,并于任前作供职报告:首先就拟任职务的责任目标、贯彻执
行相关法律的主要措施、勤政廉政的打算及接受人大监督的态度等内容,由
拟任干部写出书面材料;其次听取拟任干部的供职报告,最后进行表决。在
颁发任命书的同时,对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01年,通过述职评议方案,规定述职评议的对象为常委会任命的政府
组成人员和“两院”正副职负责人。内容主要是“勤政”、“廉政”、“执
法”三个方面。述职评议的程序是,分期分批进行,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提
前两个月通知述职者本人做好准备,述职的安排由主任会议确定。在常委会
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参加视察了解的代表应邀参加会议,由述职人员先作述
职报告,然后进行评议。述职干部根据评议意见,限期制定整改措施,并将
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汇报。每次述职评议情况向县委写出书面
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
按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

1986-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情况一览表
表15-3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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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常委会│县 │县 │县检│乡镇人大│年份│常委会│县 │县 │县检│乡镇人大┃
┃ │机关 │政府│法院│察院│联络员 │ │机关 │政府│法院│察院│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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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 │13 │8 │2 │10 │1995│ │16 │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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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9 │39 │9 │9 │ │1996│ │12 │1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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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5 │10 │13 │1 │2 │1997│9 │14 │2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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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 │21 │12 │ │ │1998│3 │35 │26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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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5 │40 │10 │4 │ │1999│3 │5 │18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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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16 │7 │7 │10 │ │2000│ │19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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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 │6 │6 │4 │ │2001│5 │18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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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5 │61 │26 │4 │ │2002│5 │19 │43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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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 │8 │6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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