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地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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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颁布实施后,地籍管理工作相继展开。1988年11月,开始国有土地申报登记
工作。1990年2月,开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4月,开始对村庄、宅
基地及乡(镇)企业用地进行地籍调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
证。1991年8月~1992年7月,进行公路用地确权发证。1992年11月~1993年12
月,进行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登记、发证。1995年8月,印发《垦利县城
镇日常地籍管理办法》。
土地申报登记
1988年11月,垦利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第
十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及省、市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在全县开展了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申报登记的范围是:县城及建制镇的
建成区,独立的工矿企业及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和上述范围内的乡(镇)
村集体、个人、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非建制镇和村庄内的国有
土地。
申报登记程序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县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办公
室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张榜公布,民主审定,地籍调查、登记填卡,
颁发土地使用证。
申报登记的内容 单位名称或户主姓名、住址、土地座落、四至、使
用面积、建筑面积、用途、类型、权属、证明材料、宗地籍图等。
1988年10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会议,并
成立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土地申报登记办公室设在县土地管理局,
全县设申报登记处15处。县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济军生
产基地(济南军区马场)、黄河农场、市畜禽良种场、全县水利、公路用地
和胜利油田、石油大学(华东)等单位用地申报登记工作;全县所辖12个乡
(镇)、2个办事处,各设1处乡(镇)、办事处土地申报登记收件处,具体
负责本乡(镇)、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的申报登记工作。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开始只限于城镇国有土地的申报登记,后延伸到乡
(镇)、村集体土地的申报登记。1989年始,此项工作成为县土地管理局地
籍股的长期工作任务。
垦利县在进行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基本上是采用了两种方式:(一)
申报登记在前,地籍调查在后,如城镇和村庄内部用地,由土地所有者或使
用者先行申报,然后再进行地籍调查、核实;(二)地籍调查在前,先利用
土地详查资料进行地籍调查,将调查结果随登记通知单告知土地所有者或使
用者,供填报申请书时作参考,然后再进行登记。至2002年底,全县共申报
登记各类土地44698宗。其中:国有土地13120宗(城区用地3121宗,乡镇用
地463宗, 油田用地9487宗, 20873.43公顷, 济南军区生产基地6宗,
16456.28公顷,黄河农场7宗,8524.19公顷,市畜禽良种场6宗,2786.23公顷,
水利用地11宗,2783.93公顷,公路用地19宗,424.24公顷);集体土地534
宗。
地籍调查
1987年11月,在完成全县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1988~1992年,又相
继开展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
城镇地籍调查 1989年,垦利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
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城镇地籍调查。
1989年8月,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
召开专门会议,抽调骨干力量进行培训。然后,分别组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
量两个组,对县城区使用的1024宗、535.51公顷土地进行地籍调查。
调查方法。采用先试点,后铺开进行。其方法是宗地勘丈法,即以宗地
为单位,根据申报登记的材料,进行可能性调查,查出相应宗地的可能性来
源,四邻单位到现场认界。认界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权属线的拐点
或分界点埋设界桩(水泥柱、石灰柱、钢钉);然后进行地籍调查,准确测
量出各权属界线的长度、尖角、建筑物的位置和面积等。绘制出宗地籍图。
村庄地籍调查 1991年5月,开始对村庄地籍调查。其做法,基本按照
城镇地籍调查模式进行。
各乡(镇)都成立由一名副乡(镇)长任组长,土地管理所长任副组长
的领导小组,抽调技术骨干,集中进行培训,按照《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展
开工作。至1992年底,绘制宗地图、填写村庄地籍调查表、发证到户等工作
圆满完成,并一次通过上级验收。
县土地申报登记办公室,对所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一)凡申报资料
面积与实地核实面积不符的,以实地面积为准;(二)经核实后,蓝图与实
地不符的,由用地单位重新绘制1∶500的蓝图;(三)经调查测量后,凡使
用面积与权属文件及其它资料不符或无证件的,根据调查结果,按省人民政
府鲁政发〔1987〕第38号文件及省土地管理局〔1989〕鲁土字第38号文之规
定进行处理,补办征用、划拨手续;(四)凡在地籍调查测量期间发生争议
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统计 是以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全
县行政辖区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主要内容,按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者
性质和土地利用类别,建立县、乡(镇)土地统计台帐、统计簿和统计报表
的全过程。其主要程序:
(一)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单位名称、权属性质、土地座落、经济
类型、地类面积、用途等内容,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
(二)在填好单位面积过录表内容的基础上,按土地使用者名称以街道
为单位进行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
(三)以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土地统计簿(一)
上分别统计;按土地使用者性质分为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
营、股份制、个体、其他九种类型,在土地统计簿(二)上分别统计,建立
乡(镇)土地统计簿。
(四)根据土地统计簿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的土地统计报表。
(五)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以街道、乡(镇)
为单位分别装订成册。
(六)土地统计报表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