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土地利用与土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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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是一个农业县,对土地的利用主要是从事种植业生产。历届县政
府都非常注意保护耕地。 为弄清垦利县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遵照国务院
〔1984〕70号、鲁政发〔1985〕46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的部署,垦利县于1985年10月~1987年11月进行土地资源详查,查清各类土地
的面积、权属。1992年6月,编制完成《垦利县综合国土规划》,对土地利用
作出统一安排,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利用概况
1986年底,垦利县土地使用情况发生了变化,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城镇
建设、交通、工矿、居民住宅设施建设用地逐年增多。至2002年,垦利县土
地总面积为220406.79公顷。农用地88148.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99%,
其中耕地40785.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5%;园地937.11公顷,占土地总
面积的0.43%;林地12321.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9%;牧草地14261.1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47%;其它19843.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
建设用地20846.77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9.46%, 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11465.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0%;交通用地1833.81公顷,占土地总面
积的0.83%; 水利用地7547.47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3.42%。 未利用地
111411.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55%,其中滩涂35715.13公顷,占土地总
面积的16.20%;其他75696.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34%。
农田保护
《垦利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下简称《保护区规划》),是《垦
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保护区规划》,是对耕地的宏
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相结合的具体规划。它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
农产品的总需求,采取定性、定量、定位的方法确定耕地的总需求量,落实
到乡(镇),并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的一种综合管理的科学
方法。
保护对象范围 农田保护区的对象,是集中连片、稳定保收的基本农
田。故基本农田既包括高产稳产田,又包括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必须保
留的中低产田。
农田保护的范围为规划年全县人口基本口粮及其他用粮需求和完成国家
定购商品粮棉任务而必须的农田面积。
《保护区规划》实施 1996年,垦利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遵循“一要吃饭,
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结合垦利县实际发布施行《垦利县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 及《垦利县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明确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做到
“六不准”。即:不准在保护区内建设住宅、搞企业;不准埋坟;不准改变
用途、毁田造林;不准取土和烧制砖瓦;不准挖鱼塘;不准拾荒。同时,设
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设立,明确保护面积、管理人员
姓名及有关规定等。另外,还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登记制度。开发建立
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全县基本农田片块台帐和基本农田审批台帐管理系统,
统一管理全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的审批。应用该系统录入、修改基本农
田片块台帐,汇总全县基本农田情况,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无误。《保护办
法》还规定: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
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年终由县政府统一组织考评。 至2002年, 全县基本农田用地
40785.24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