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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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土地管理局建立后,结束了垦利县土地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历史,
开始了土地管理方面的监督监察,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律法规化轨道。
1990年8月1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业开发区域内有关土地权
属调整的规定》。合理规划,统一开发。
1992年12月1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
紧急通知》。进一步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认真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制
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加强对开发区和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
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规划
土地市场。
1994年1月10日,垦利县人民政府以垦政发〔1994〕8号文件通知:规定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一、清理整顿的范围;二、方法
步骤;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1995年8月25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印发《垦利县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
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三、变
更土地登记申请。四、变更地籍调查。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六、注册登
记。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九、变更土地登记表格。
1996年2月16日,垦利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局关于垦利县土地使用权
抵押管理的若干规定》。12月16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印发《垦利县土地荒芜
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共分十四条,为保护、开
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防止土地荒芜,提供可靠的法
律依据。
1997年1月12日,垦利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土地管理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分十三条,并于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2000年6月28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垦利县国有土地利用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共分二十三条,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11月25日,垦利县人民政府发布第29号令,施行《垦利县土地统一征用办
法》、《垦利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垦利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管理暂行办法》、《垦利县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4个法律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