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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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1
年起,县国资局每年对县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年检登记。1996年
起,按时完成每年全县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的审核、微机录入等工作。至
1997年底,累计办理企业单位登记58户,登记企业国有资产总额14858万元,
注销登记5户,办理变更登记31户。商业企业、国有物资企业、外贸企业等
国有企业由于受市场、体制大环境的影响,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大部分企业
均负债累累,破产或停业,大部分职工下岗自谋出路,加之这部分企业难以
支付产权登记时的审计费用,所以这些主营业务已停止,但又不具备破产资
格。这些国有企业没有再进行产权登记,致使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结果不具有
可比性。至2002年底,符合企业产权登记条件的国有企业仅有2家,资产总额
2467万元,其中国有资产总额1954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1996
~2002年,连续7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确保了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移交、划转和监交工
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与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兴办第三
产业资产、财务及核收资产占用费的办法》,有效地遏制了非经营性资产转
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至2002年底,对71户行政事业单位的
资产进行了产权登记,资产总额为80955万元,其中国有资产总额为34468万
元,比1996年的国有资产总额18762万元增加15706万元,平均每年增长2243
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多,保障了政府机关正
常的运转和各事业单位职能的发挥。每年一次的产权登记工作,是依法确认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确
保监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制、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国债发行 1985~1995年,国债发行采取分配方式。县成立了垦利县国
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债发行工作,以收款单形式向全县行政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债。1985~1995年,共发行国库券1556.72万元,分别
完成50万元、60万元、65万元、88万元、98.42万元、102万元、70万元、190
万元、533.3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市分配的任务。随
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的储蓄观念和理财水平发生很大变
化,居民纷纷购买国债,出现抢购国债现象,为适应这种情况,1996年,国
家改变派购发行方式,采取自愿购买办法。
1999年底,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对国债发行机制进行改革,取消各国有商
业银行发行国债资格,由县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政
局协助、督促人民银行垦利县支行做好垦利县国家债券收款单的清理移交工
作,国债发行步入以市场为导向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社控 1985年5月,国家恢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全国管理办法,严格
控制小汽车的定编和审批,1985年,垦利县开始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购
置大型或价值较高的商品用具实行控制,控制范围包括效能工具、家具、电
器用品、现代化用品、文化用品、高档通讯设备、呢绒、毛料、丝绸、皮革
及其制品、名烟、名酒等。1993年4月,对专控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主要对
以下品目实行专控: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
种音响、单价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等。
1989年5月,全县开始对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至1999年,全县累计征收
专控商品附加费111万元,对揭制通货膨胀、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和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对商品实
行专控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7年10月,对个人购买小汽车停征个人
购买小汽车专项附加费。
1999年8月,为适应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取消个体购买小汽车
社控审批手续。
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 1994年12月12日,垦利县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
由县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任,副科级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拨付,编制
6人。
1994年,制定《垦利县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有关实施办法,规定
售房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
房制度改革,从售房款中按10%的比例提留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利息用于职
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的维修。为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的顺利进行,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正确疏通、使用和管理城镇住房资金,根
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1995年,印发《垦利县住房资金筹集、使
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各类住房资金均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预算
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集中管理、统一
使用”的原则,不得挪做他用,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联席会议审批。
1996年12月,对各单位的售房款统筹,根据鲁财综字〔1995〕第14号关
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按85%、差额单位按60%、自收自支单位按30%、企业单位按10
%进行统筹,划为城市住房基金,并提取15%作为单位维修基金,剩余部分
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单位售房款”专户。1996年底,共统筹城市住房基
金4244285.84元、维修基金1396332元、售房款2484908元。
1997年,垦利县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的通知》。实行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
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率各为5%。规定对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提留15%的维
修基金后,余额全部存入售房单位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
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1998年12月~1999年4月,共为新兴置业公司贷款350万元,用于新兴小区
经济适用房建设。
1999年2月5日,召开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测算工作会议,对全县实行货币
化分房测算进行部署。测算内容共两项:(一)职工住房补贴,按1998年12
月份基本工资计算,全年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为693.98万元,其中:应由县级
财政负担264.27万元,应由乡镇财政负担268.34万元,应由单位自负127.31
万元,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34.05万元。(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职工
1998年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测算是本着“收支平衡,基本不挂帐”的原则。
抽取了33个单位进行详细的测算,初步确定县“现行工龄折扣额”为3.00平
方米,按照工龄折扣额计算的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不含乡镇)1998年前一
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为2584万元。
2000年1月5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由县房改办、住房基金管理
办、房贷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城建委、油区办、技术监
督局、电业局、建行5个单位作为试点,试点历时3个月,共计售公有住房产
权过渡291户,建筑面积1.88万平方米,应收售房款355.65万元,计算一次性
住房补偿614人,金额为283.71万元,实收售房款109.63万元,挂帐37.69万
元,其中未购房职工127人,挂帐24.57万元。试点工作为货币化分房奠定了基
础,使住房公有化逐步实现商品化。
1992~2002年,住房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集住房资金2422万元,其中:城
市住房基金554万元,行政单位住房基金263万元,企业单位住房基金788万元,
公积金807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