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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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代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临时由企业财务股和行财股负责具体工作。1992年7月,根据国发〔1990〕30
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成立垦利县国有资产
管理局,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财政局,由一名副局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
局局长。其主要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维护全民所
有制,保护所有者利益,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对全县的国有资产行使管
理职能,重点是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
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1993年11月,县乡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
局正式列事业编制,定编5人,(副科级),隶属关系不变。2002年3月,县
党政机构改革,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改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县财政局
的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