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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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为更好的适应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购销双方的信誉、银行
信誉和商业信誉分开的要求,1989年8月1日,取消托收承付。但在取消以后,
有不少的企业不太适应新的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在当时治理整顿期间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因此,国务院决定自1990年4月1日
又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1994年10月重新修订,1995年1月1日执行。信
用卡业务自1990年11月,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发行的“长城卡”,1991年,中
国建设银行东营中心支行发行的“龙卡”,1993年,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中心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营中心支行相继发行“卡”和“金卡”。垦利县各行
均相继为市行代办。
结算管理
1989年5月15日前,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
管理办法》。1989年5月16日~1994年10月31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
分行帐户管理暂行规定》 。 1994年11月1日,出台《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日,重新出台《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加强开户管理,新的帐户管理办法颁发后,对
各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全面清理,并且每年检查清理一次,基本帐户由人民
银行逐年核实认定,达到1个企业在1个金融机构开立1年基本帐户的要求,
规范了帐户管理。
1988年2月19日,印发《银行结算办法》。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正式实施。1997年10月1日,执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
年12月1日,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88年2月19日印发的《银
行结算办法》。
1990年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建立举报制度,设
立举报中心, 专门受理违反结算纪律问题的查处, 督促专业银行严格执行
1988年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集中
结算制度管理权限,对于各银行自作规定,违反统一结算制度规定的,限期
纠正。1991年2月1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
律》的通知。7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
律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再次发出《关于加强银行结算监督,严格执
行结算纪律的通知》加强了对辖属专业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检查。8月28日,
六总行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账结算的通知》,提出大额汇
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加强汇差资金管理;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
金使用, 落实邮政汇兑资金清算, 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要求。
1994年,继续整顿结算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对全市各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招待结算制度的监管,采取经常性检查、结算举报、社会监
督、查处结算纪律案件等措施,有效地纠正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垦利县对辖区内的结算纪律和帐户使用情况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检查一
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上报上级行。
联行清算
东营市建市初,联行清算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农业银行参加人民银行
全国、省辖联行清算系统,县辖联行清算由农业银行办理,建设银行自办系
统内的联行清算,跨系统的通过人民银行转汇。1984年1月1日,全国联行、
省辖往来改由工商银行办理,工商银行参加农业银行的县辖往来清算系统,
人民银行的交错划拨,暂通过工商银行办理。
1985年,银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对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
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联行制度也同时
进行配套改革,1985年4月1日起,联行改为“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
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1987年4月1日,跨行直接通汇,相
互发报移卡改为跨行汇划款项,相互通汇。1990年起,再次对联行清算制度
进行全面改革,专业银行跨系统的汇划和系统内大额汇划,通过人民银行转
汇和清算资金,实现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
《山东特约联行汇兑清算系统》自2000年8月7日正式运行,开通信用社
在省内的联行业务。
2001年8月底,开通电子联行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与参加电子联行业务的
行、处实行通汇,做到当日业务,当日到帐,缩短了联行业务的汇款时间。
同城票据交换
随着县与市区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1987年7月,参加市票据交换,使同
城业务扩大到全市范围,使垦利县的资金到帐时间由原来的3~4天,提高到
1~2天。
1994年10月20日,山东省鲁中票据交换所成立,垦利县与东营市、广饶
县和东营区等19个金融机构参加鲁中票据所交换,每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