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垦利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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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垦利县税务局于1983年10月由垦利县财税局分设,1994年7
月,成立垦利县国家税务局和垦利县地方税务局,垦利县税务局随之撤销,
税收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税源结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2号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实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实行工商税收分别按预算级次
入库。1986年,全县组织工商税收入库659万元,其中,中央级6.5万元,省
级15万元,市级以下收入637万元。
1987年,全县工商税收入1184万元,比1986年增收525万元。重点税源有
石油化工、机械、建林航运、盐业等。另外,新开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
地方小税种。
随着黄河大桥的开通,垦利县航运公司于1988年被迫转产,减少工商税
收收入500万元。但垦利炼油厂随着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革,成为全县税收收
入的支柱企业。 1990年,全县税收收入2017万元,其中石油化工产品税完成
1018万元,占全县总收入的50.47%。1991年,全县税收收入2170万元。1992
年,税收收入2452万元。1993年,税收收入2805万元。
征收管理 1986年,执行国务院〔1985〕42号文件《关于整顿税收秩
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严格按税收管理权限和对30种长线产品、“八
小”企业(小矿山、小煤窑、小化肥、小炼油、小纺织、小钢铁、小火电、
小造纸),不准减免税的规定执行。对减免税管理,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做
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杜绝在减免税政策上乱开口子。在日常税收征管中,
加强税源大户的控管。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税务局直接列表控管。
根据本县地处沿海,海上水产丰富,渔民流动性大,税款易流失的情况,采
取设点征收,流动巡查等方式,先后在大汶流等海产品收购点设立征收点6
处,在垦东地区设立税务所1处。1988年10月,与县检察院联合设立税务检察
室。1989年7月,成立征管股和稽查队。加强税务稽查和偷抗税案件的检查处
理工作。1987年6月和1990年7月,分别进行两次税收登记、换证工作。根据
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精神,建立申报纳税制度,1992年,
全县个体申报纳税率达到90%,各类企业申报纳税率95%。并建立“征、管、
查”分离制度,改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状况,减少税款流失。
税务稽查 1986年8月,财政部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后,每
年组织1~2次业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至1992年底,共查处发票违纪案件
24起,纠正不正确使用发票问题43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1993年7月,查
处11起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问题,收回问题比较严重的3家企业的自印发票,
由县税务局直接管理。1990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拖欠税款清理催缴,至1993
年, 共清理欠税950万元。1989~1993年,累计查处漏税案673起,补税罚款
168.7万元。处理抗税案36起,向司法机关起诉2起,补税罚款5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