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体制改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3&A=16&rec=240&run=13

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与全国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垦利县大致经历二次主要变革。
“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税收分成”的体制 1986年,国家实行“收
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7年,市里调整对垦利县的财政体制,将炼油厂上
缴的产品税、所得税实行市县两级5∶5分成,以1985年财政决算数为依据,
重新核定收入基数为479.7万元,支出基数802.7万元,留成比例100%,每年
定额补助323万元。次年,因黄河大桥建成通车影响收入,对低于基数的部
分,每年给予239万元的补助。这项政策照顾了地方利益,特别是一些零星
税种的下放,调动了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垦利县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体制一直沿用到1994年。
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1月1日,国家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垦利县于1994年全面实行分税制财
政体制下的“收入全留、自收自支”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核定垦利县的中央固定收入为:增值税
75%部分,消费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1999年,增加利息所
得税。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
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
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1995年,增加外商投
资企业所得税;1998年,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划地方固定收入。其中,国有商
业银行营业税上缴省,集体和股份制金融企业营业税归县级。按1993年中央
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市核定垦利县
的税收返还基数为1633万元。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按增值税、消费税平均增
长率的1∶0.3返还。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时,相应扣减。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为适应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预算管理模式,垦利县自1986年开始,逐步
探索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子,各乡镇成立了财政所。从1987年开始,大体
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7~1994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一年”
的财政体制。乡镇收入范围主要包括工商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
支出范围包括农林水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其它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
费等。由于乡镇未设金库,乡镇收入全部入县级国库,支出由县级拨付,财
政体制仍是“统收统支”的办法。1993年县乡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乡镇财政
所,其职能合并到乡镇经贸办公室。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预算法》。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要求,当年恢复成立了乡镇财政所。乡镇实行
“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体制,重新核定了收支基
数。收入基数包括工商税(含增值税25%部分)、农业三税。支出基数与往
年一样,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为定额上解。这一体制为1996年真正实行“分
灶吃饭”的体制打好基础,积累了经验。
2.“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1996年,全国进行分税制下的乡镇财政体
制改革。垦利县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乡镇制定了“分灶吃饭”
的财政体制。即“划分收支、递增上解(或定额减补)、超收全留、超支不
补、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划定乡镇级财政收入包括:乡镇供销社、
信用社、粮所、食品站、乡镇办及村办企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
业和工商户交纳的工商税收中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屠宰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79%、补税罚款收入、农业税附加、农村
教育费附加等。
核定乡镇财政支出的范围:科技三费、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管理费(不包
括在乡镇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离休人员)、计划生育事业费、广播事
业费、财政事业费、统计事业费、农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农机事业费、
畜牧事业费、林业事业费、土地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确定垦
利镇、高盖镇、胜坨镇为上解乡镇,以1996年收入为基数,每年按25%比例
递增上解。其它乡镇为补助乡镇。1996年,为配合乡镇体制改革的实施,在
垦利镇、宁海乡进行乡镇金库试点。1997年,在全县12处乡镇全面设立了乡
镇金库,进一步扩大了乡镇理财自主权。第一轮体制实施到1998年结束,这
一体制的实施是一次乡镇体制改革的转折点,乡镇财政大幅度增长,1998年
乡镇收入实现2876万元,比1995年增长103.5%,年均增长26.73%。1999年
开始进行第二轮财政体制改革,基本沿用第一轮体制模式,收支范围没变。
上解乡镇增加了新安乡,递增上解比例为8%。确定郝家镇、永安乡为自求
平衡乡镇,其余6个乡镇为补助乡镇。这一体制执行到2001年结束。
3.2002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解,收入全留(或分成),超
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三年不变”的乡镇财政体制。将增值税25%部分和
城建税金全部下放到乡镇。但垦利镇、胜坨镇剔除油田企业后,增值税的25
%部分按县、乡7∶3分成;城建税垦利镇按县、乡7∶3分成,胜坨镇按乡100
%分成。入库级次为县级,年终通过体制与两镇结算。此体制确定垦利镇定
额上解572万元,胜坨镇定额上解434万元,其余乡镇自收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