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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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县有个体工商户2085户,从业人员3653人,大多从事零售服
务业。1987年8月,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省、市工
商局也先后推广全国、全省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先进经验。
同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 。198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
《条例》和《细则》的指导下,山东省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发布《山东省
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得以发展,
但发展幅度不大。1989年,受治理整顿等因素的影响,原材料、货源短缺价
高,资金周转困难等,全县个体经济发展再次跌入低谷。
1990年,县委、县政府制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并确定政策长期不变。各乡镇党委、政府也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扶持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年,全县个体工商户新增465户,年末总数2810户,从
业人员4054人,注册资金1264万元,共发展私营企业2家,从业人员53人,注
册资金67万元。
1992年,各级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南巡讲话、《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加大调控力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也由部门行为
转变为政府行为,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年内,全县新发展个体工商
户610户,年末总数3753户,从业人员6562人,注册资金2189万元。
1993年,县政府出台《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工商管理
部门狠抓县委、 县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 新发展个体工商户645户,总数为
4398户, 从业人员10713人, 注册资金2755万元;私营企业35户,从业人员
397人,注册资金515万元,专业村4个,从业228户417人,基本保持了快速稳
定发展态势。1994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的决定》。
1997年5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发展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动员
大会,县设立中心会场,各乡镇设立分会场,全县1万多人参加会议。县政
府重新制定《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决定》。同年,县政府在县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新设立 “垦利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
(初称“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县各乡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为5986户,从业人员12515人,注册资金4544万元,
私营企业105家,从业人员2728人,注册资金1205万元,个体私营经济上缴税
金730万元。个体私营业户已成为垦利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0年,全县个体私营经济进入规模、质量、效益多头并进,全面发展
的新阶段。年底个体工商户为8792户,从业人员16922人,注册资金12474亿
元,私营企业201家,从业人员9707人,注册资金2.8亿元,个体私营业户上
缴税金143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6%。全县拥有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37个,
专业户4800户,产业镇(乡)2个,专业园区2个。2000年个体私营经济参与
购买、兼并、租赁、参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有24家,个体私营经济安
置下岗职工1300人,成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渠道。
2002年,垦利县的个体私营经济在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呈现出持
续快速发展态势, 全县个体工商户为3606户, 从业人员7175人, 注册资金
7448万元,私营企业405家,从业人员5981人,注册资金3.3218亿元,个体私
营业户上缴税金33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