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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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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设立垦利县盐务所,具体负责全县盐业生产管理、工业盐运销
和盐政执法管理。1993年10月,县盐务局内设盐政股。1993年7月7日,省盐
务局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
“全省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由省盐务局按国家统一管理”的规定,对省内跨
销区供应的调拨盐、直供工业盐计划实行准运证制度。调拨盐、直供工业盐
的《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并发放。1993年,有7人分两批参加省
盐务局举办的“山东省盐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班,均取得《中国盐政检查
证》。同时,为加强全县盐政执法管理工作,维护盐业市场,局领导协同公
安、交警、基层税务人员配合,共同进行盐政执法检查和管理,全年查获私
运盐30多吨。1994年1月11日,垦利县人民政府令第13号《垦利县盐政管理暂
行规定》发布实施。1995年,查处私盐案件20起,结案20起,并推行《食盐
零售许可证》制度。1996年,查处各类涉盐违法案件40余起。1997年,查处
私盐案例30起,各项经济指标均有新突破。1998年,盐政执法力度加大,食
盐专营步伐加快,查处私盐案件56起,查没劣质盐28.65吨。1998年,为确保
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实现,垦政办发〔1998〕88号文件《垦利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转发盐务局关于加强食盐管理确保全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报告的通知》、
垦政办发〔1998〕135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碘盐送销到户工作的实
施意见》。1999年,共查处各类私盐案件114起,没收各类私盐16.5吨。2000
年,查处各类涉盐违法案件145起。另外,加强盐政执法队伍建设,由原来
的4人增加至7人,配备摄像机1台,照相机2部,手机2部,新添置部分盐政执
法服装,全年培训盐政执法人员7人次。2001年,查处涉盐违法案件23起。全
年,举行大型宣传普及加碘食盐、防治碘缺乏危害活动5次,书写标语200多
条,县城乡镇悬挂过街横幅30多幅次,印发宣传单、明白纸4万多份,出动
宣传车100多台次,利用电视广播宣传20多天,发放碘盐《零售许可证》177
份。2002年,全年查处涉盐违法案件144起,结案144起。被市局授予盐业系
统先进集体、盐政管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