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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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电 1986年后,工业用电量增长较快。1987年突破一千万千瓦
时大关,达1057.1万千瓦时。1988年为1834.1万千瓦时。1991年达2059.2万千
瓦时。1997年用电量达3171.2万千瓦时,2000年后,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好
转,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各大企业的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其用电量成倍
增长。2000年,电量达到4013.2万千瓦时。2002年,县电业局由于接管了部
分油田用户,至年底,工业用电量10674.9万千瓦时。
农业用电 1992年12月27日,随着垦利县新安乡曹家村的送电,全县
所有村民委员会实现村村通电。1986年农业用电量457.5万千瓦时。至1989年
增长至683.1万千瓦时。此后用电量逐年下降,至1996年降至最低点153.7万
千瓦时。此后用电量有所回升,至2001年达244.2万千瓦时。2002年,由于油
田接管户的增加,农业用电量达到1364.8万千瓦时。

垦利县电业局1986-2002年用电结构一览表
表9-15 单位: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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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分 类 ┃
┃年度│供电量 │售电量 ├─────┬─────┬─────┬─────┨
┃ │ │ │工业 │农业 │居民生活 │化肥 ┃
┠──┼────┼────┼─────┼─────┼─────┼─────┨
┃1986│2863.2 │1863.2 │946.6 │457.5 │650.6 │808.5 ┃
┠──┼────┼────┼─────┼─────┼─────┼─────┨
┃1987│3279.3 │3252.6 │1057.1 │438 │748.8 │1008.7 ┃
┠──┼────┼────┼─────┼─────┼─────┼─────┨
┃1988│4360.1 │4358.7 │1834.1 │540.2 │1097.7 │886.7 ┃
┠──┼────┼────┼─────┼─────┼─────┼─────┨
┃1989│5159.2 │5060.5 │1940 │683.1 │1216.6 │1220.8 ┃
┠──┼────┼────┼─────┼─────┼─────┼─────┨
┃1990│5073.1 │4973.8 │1872.9 │420.7 │1230.2 │1350 ┃
┠──┼────┼────┼─────┼─────┼─────┼─────┨
┃1991│5617.5 │5506.3 │2059.2 │397.9 │1635.8 │1413.4 ┃
┠──┼────┼────┼─────┼─────┼─────┼─────┨
┃1992│5736.5 │5647.4 │2151.1 │259.2 │1822.1 │1415 ┃
┠──┼────┼────┼─────┼─────┼─────┼─────┨
┃1993│5910.5 │5822.4 │2293 │212.6 │1854.1 │1462.7 ┃
┠──┼────┼────┼─────┼─────┼─────┼─────┨
┃1994│6033.9 │5898.3 │2346.3 │160.5 │1813.1 │1578.4 ┃
┠──┼────┼────┼─────┼─────┼─────┼─────┨
┃1995│6943.5 │6797.8 │2960.5 │166 │1967.6 │1803.7 ┃
┠──┼────┼────┼─────┼─────┼─────┼─────┨
┃1996│6984 │6792.2 │2712.4 │153.7 │1983.8 │1942.3 ┃
┠──┼────┼────┼─────┼─────┼─────┼─────┨
┃1997│8270.5 │8064.7 │3171.2 │157.4 │2361.1 │2375 ┃
┠──┼────┼────┼─────┼─────┼─────┼─────┨
┃1998│7959.4 │7962.7 │2749.3 │266.5 │2584.5 │2362.4 ┃
┠──┼────┼────┼─────┼─────┼─────┼─────┨
┃1999│8977.7 │8751 │2993.5 │279.3 │2789 │26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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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325.8 │9968.1 │4013.2 │362.1 │3029.9 │2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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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813.5 │12123.5 │5171.7 │244.2 │3188.7 │35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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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1189.2 │19752.5 │10674.9 │1364.8 │3962.1 │3750.7 ┃
┠──┼────┼────┼─────┼─────┼─────┼─────┨
┃合计│132856 │128935.4│52423.6 │7467.2 │35027.1 │34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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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用电 1983~1987年,居民生活用电平均在1000万千瓦时以
下。1988~1997年,用电量由1000千瓦时增长到2000千瓦时以上。1999年后,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用电量急剧增加。2000年,用电量突破3000
万千瓦时,2002年,由于油田接管户的增加,年电量达到3962.1千瓦时大关。
电能计量 1998年前,县电业局使用的电能表基本上都是一些国产老
型号, 如: DD10、DD28、DT8、DT28、DT6、DT10、DS8、DS10、DX8、
DX15等。1998年始,按照网改政策要求,开始使用全国联合设计的86系列电
能表。 高压电能表如:有功DS864、无功DX863,低压电能表如:有功单相
DD864—4、有功三相DT862—2、DT862—4、DX862—2等。1995年始,随着
电价改革政策的出台,峰谷电价的逐步实施,局相继装用了一批多功能电能
表, 如荣城荣菲电表厂DS ZF、 DTZF机电一体式多功能表, 湖南威胜产
DTSD341型电子表、浙江华立、澳大利亚红相等几个厂家的产品。1998年开
始使用油田供电公司仪表厂生产的DTSY521全电子式预付费电度表和青岛电
度表厂生产的DTY102型机电一体型预付费电度表,并对部分用户的计量进行
预付费试点。
2001年前,使用的计费互感器是一些比较成熟的产品,但是其准确度较
低,大都是0.5级的普通互感器,只有少数的0.2级电流互感器。2001年后,
为解决低负荷点的准确计量问题,开始购置推广一些低压s级电流互感器,提
高了计量精度,加装了防盗护盖,从技术手段上杜绝了窃电的发生。2002年
底,垦利县一类用户的0.5级电能表应用比较普遍,基本使四类用户各自的电
能计量装置符合DL448—91《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的要求。电能计量装
置基本换用了国产长寿命电能表、高精度表计;工作中主要是S级互感器和
表计的配合应用,以提高计量精度;同时随着计量柜的推广应用,电能计量
装置已在向高技术化、标准化、规范化迈进。
标准管理。1987年,购入山东电力试验研究所产型号为XSD—LI、0.2级
三相校验台和二台型号分别为HL18、HL19,0.1级标准电流、电压互感器校
验台。负责全县0.5级及以下电流、电压互感器,1.0级及以下单相、三相电
能表,三相有功、无功电能表及复费率电能表的校验测试工作。20世纪90年
代中期,原老型号电能表逐渐被全电子、机电一体等高精度、长寿命的电能
表所替代,农网改造工程开始后,工作量骤然增大,原有电能计量校验设施
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2000年,购入1台型号为HY9101、0.2级浙江海盐产24
表位单相校验台。2002年,购入深圳科陆6表位、0.1级CL3001型三相校验台,
YJC(A)—H型、2级现场校验仪和CL312型、0.1级PT二次压降测试仪。至此,
校表室初具规模,固定资产达到347720元,所有检测人员均考取了国家电力
公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检定人员证书,持证上网率达到100%。局计量室1991
年达到计量三级水平,并开展工作。电能计量中心还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如:《电能计量标准管理使用维护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健全有关的
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及严格的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执行。电能计量
标准装置以台为单位,设专人维护保养。
电价 1983年,省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发的《关于颁发〈功率因
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1993年7月,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下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对山东电网电价进行一次全面
调整,颁布新目录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
满1千伏0.22元,1千伏以上0.21元;非居民照明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
0.287元,1千伏以上0.28元;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21元,
1至10千伏0.206元,35千伏及以上0.201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
容量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
千伏0.148元,35千伏及以上0.142元,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黄磷,1-10千伏0.138元,35千伏及以上0.132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149元,1~10千伏0.144元,35千伏及以上0.137元。电网趸售电
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1至10千伏0.15元,35千伏及以上0.15元,
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211元;35千伏及以上0.211元,
工业、非工业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52元,35千伏及以上0.147元;
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12元,35千伏及以上0.103元,并对省
电力基金征收0.02元/千瓦时,与三峡基金征收3厘/千瓦时做了明确规定;为扶
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对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继续给予优惠,维持
现行价格水平,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
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90%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
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度电价的92%收取。
1994年1月15日起,山东省统一电价、电网销售电价为:非居民电价(元/
千瓦时):不满1千伏0.301元,1千伏以上0.293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
千瓦时):不满1千伏0.227元,1~10千伏0.223元,35千伏及以上0.216元;大
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13.5元/千瓦/
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1~10千伏0.162元,35千伏及以上0.155元,其中:电
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0.152元,35千伏及以上0.145元,中、
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
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84%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
业电价的85%收取;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164元,1~10千
伏0.159元,35千伏及以上0.15元。
1996年2月,国家计委、电力部,下发计价管〔1996〕254号文件《关于提
高部分电网电价的通知》,其他用电价格自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
4月1日起执行。这次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27元,1千伏以上0.26元;非居民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0.314元,1千伏以上0.306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0.242元,1~10千伏0.238元,35千伏及以上0.231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9.00元/千伏0.174元,35千伏及以上0.168元,其中: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优待1~10千伏0.164元,35千伏及以上0.158元,中、小化肥生
产用电价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非工业,普
通工业电价的85%收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按电网销售电价中大工业电价
的86.2%收取; 农业生产电价 (元/千瓦时) : 不满1千伏0.178元,1~10千伏
0.172元,35千伏及以上0.163元。
2000年7月,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全省2000
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对电价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是依据《国家计委调
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的。经过这次调整,价外
加价均测算至电度电价中,自7月15日起执行。电网销售电价为:居民生活
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32元,1千伏以上0.422元;非居民电价(元/千
瓦时):不满1千伏0.6206元,1~10千伏0.6126元,35千伏及以上0.6116元;非
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0.5386元,1~10千伏0.5346元,
35千伏及以上0.5276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11.00元/千伏
安/月,最大需量16.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1~10千伏0.4486元,
35~110千伏0.4426元, 中、 小化肥生产用电1~10千伏0.312元,35~110千伏
0.307元,110千伏及以上0.298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4476
元,1~10千伏0.4416元,35千伏及以上0.4326元。
2001年5月,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降低电价水平,加强电价管理,逐
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网改造还
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东营市物价
局、电业局下发《关于调整农村分类用电到户电价的通知》文价,率先在全
省范围内实现了全市农村分类用电同价。居民生活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
千伏0.60元, 1千伏以上0.50元;非居民生活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0.80元, 1千伏以上0.70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0.71元,1千伏以上0.60元;农业生产电价(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60元,1
千伏以上0.52元。
2002年4月,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山东省
第一期农网改造工作全部结束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的基础上,
为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省计委、
省物价局、省电力集团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
知》,规定自4月1日起,山东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2元。
对于1千伏及以上供电用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
供电量,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52元
执行。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0.468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每千瓦时0.052元
的价差用于补偿转供单位的低压变线损及维护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