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指导与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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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垦利县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主要对工业生产实行指导性
计划,对工业品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
1986~1992年,县属工业企业先后进行两轮承包经营,考核指标:产值、
产量、利润、税金、职工收入等。县主管部门以契约方式,向以厂长为代表
的企业下放人、财、物和产、供、销经营管理权。1992年,按照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过渡的要求,注重经济信息预测,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适当简
化年度计划,逐步建立以五年计划为主、长中短期计划相结合、全面计划和
专项计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1993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属工
业企业的经营实行以厂长为首的领导班子集体年度承包,明确以现代企业制
度为改革方向。
1994年,进一步深化计划体制改革,建立指导性计划制度和以中长期计
划为主体的计划体系,突出计划工作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加强对经
济走势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的制约
机制。同年,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施投资体制
改革。(一)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投资主体。重点抓好关系经济全局的能源、
交通、通讯及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建设;竞争性项目,则由企业根据市场要
求,自主决策,自筹资金,自担风险。(二)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先确
定法人主体,后确定项目,由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
还款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三)建立项目申报审批制。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登记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备案。(四)改
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管理。对预算内投资、贷款投资、证券投资、利用外资
的总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国有单位自筹投资和集体投资实行指导性计划。
2001年后,不再下达年度调控计划,实行编制调控目标与政策措施。政
府部门的职能转移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政策监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