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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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实
施。《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的监督职能,也为统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
法律保障。根据统计报表,每季度对工业、贸易等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并组织专业人员到基层调查核实。每年10月,对全年主要统计指标完成情况
进行分析预测,监督经济计划执行情况,为县委、县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为
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规划提供依据。同时,根据国家、省、市统一安排,每
年都进行1~2次专项统计执法大检查。1995~2001年,全县共开展统计执法
大检查7次,查处违法案件35起,全部依法处理。
1986年,县政府转发县统计局《关于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报告》,要求各
村民委员会设立兼职统计员1人,形成县、乡、村三级统计网络。1991年12月
4日,制定《垦利县企业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意见》,促进企业统计工作向
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迈进。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下发《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6月,召开全县统
计法制工作会议。10月,全县开展学习宣传《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活动,
组织全县统计普法考试;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190多个单位的263名领
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参加考试,及格率为100%。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
县统计局还采取多种措施, 通过多种渠道对全县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
1999年, 实行主要统计指标下管一级制度, 从严从实监测统计数据质量。
2002年,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强基固本,从源头
上保证数据质量,强化统计监督的全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