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政策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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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后,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认真贯彻执
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减
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1987年4月30日,省委办公厅发出坚决制止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的通知。
1990年7月6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县委、县政府就此转发该
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人均负担的集资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9月,
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农经管理处。10月,垦利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民负担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992年12月26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紧急通知》。要
求对农民所有集资、摊派、收费、评比、达标活动一律停止,立即冻结。31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切实搞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垦利县转发该通知。并对农民负担问
题进行专项检查,当年减免农民负担83万元。
1995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决贯彻
落实中央和省里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政策,制止农民负担回潮;开展专项治理,减轻农民的合同外负
担;加强法制建设,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恶性案件;进行农民负担管理试点、示范和监测。
6月,国家农业部、监察部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按通知要求,垦利县
在农村全面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把农民承担的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和两工数额,逐项分解到户,
填入卡中,有效杜绝了各级层层加码,随意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发生。
2002年5月,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的通知》 (中发
〔2000〕7号)、《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东营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讨
论稿)精神,结合垦利县实际,在全县全面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
一改革"。三取消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为调整农业税政策、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为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当年全县应缴农业税及附加966万元,
落实鼓励生产性减免90万元,社会减免72万元,实际负担农业税及附加804万元,承担乡村公益事业
金231万元,负担总额1035万元,人均负担62元,较改革前人均减负36元,减负率为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