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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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87年,县水产局渔政船检股负责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1988年3月1日,县
撤销"垦利县水产局渔政船检股",设立"垦利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股级行政机构,隶属县水产局,
职能未变。 1990年11月27日, 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升为副科级单位,改为事业编制,定编10人。
1995年12月,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渔政职能上划市水产局统一管理,县局只保留渔监、船检业
务。1996年9月,县海洋与水产局内设船检股,定编4人,负责全县渔港监督管理及44.1千瓦以下渔业
船舶检验工作。1998年2月,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开始换发95版国内渔船丙种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2001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统一全国渔船检验
机构名称的通知》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我省渔船检验机构更名的通知》要求,县机构编制委
员会将县海洋与渔业局船检股更名为"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垦利检验站"。同年11月,经鲁渔检〔2001〕
118号文公布,正式启用"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垦利检验站"印章。12月8日,由县政府、省渔港监督局
投资60多万元定造的190马力玻璃钢执法船(烟台北方造船厂承建),抵达红光渔港并正式启用,省
渔港监督局批复船号"中国渔监281",主要承担垦利海域渔业综合执法任务。2002年1月,按照上级业
务部门要求,全县换发国内渔业船舶证书(丙种检验证书),并启用新的业务印章。8月,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批准,垦利检验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
规定》,准予从事经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