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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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垦利县住房制度改革开始。5月,成立垦利县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9年,住房制度改革中止。1991年,按照《国务
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山东省城镇住房改
革试行方案》,1992年,确定垦利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县政府直属正科
级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编制8人。1999年,县住房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县住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2002年,成立垦利县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隶属县建设局管理,为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编10
人。
垦利县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四步进行:(一)试点。县房改办、县住房基
金管理办公室、县建设银行,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试点工作组,确定在县城建
委、油区办、技术监督局、电业局、建设银行5个分别代表不同经费来源渠
道的单位作试点。主要目的是通过部分单位的试运转,对全县城镇新一轮房
改方案及五个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完善修正,培训房改工作骨干,宣传住房分
配货币化制度。具体把“三个关口”(职工职级待遇关、职工家庭类型关、
基础工资关)和“三级审核”(各单位主管部门对参改职工的职级待遇、工
龄、参改资格进行初审;由工作人员填写草表报试点工作组复审;审核无误
后,正式填写报表,由试点工作组审批)。(二)方案运行。1993年,就城
镇职工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水平、单位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数据测算。
根据东营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调查测算结
果为依据,结合本县实际,1994年8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垦利县住房
制度改革暂行方案》,确定以出售公房为主,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为辅,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无偿福利分房向社会化、商品化过渡。1997年1月1
日,县政府下发《垦利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0年6月,县政府下发《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垦利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
行办法》、《垦利县公有住房出售、调换、产权过渡暂行办法》。(三)公
房出售。1994年,根据第三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关
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大出售公有住房、
租金改革和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力度,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行标准
价售房,职工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给予适当优惠。1994~1996年6月30日,
一类区砖混一等住房标准价每平方米316元;1996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标准售价每平方米516元;2000年12月31日后,二类区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
850元。至2002年底,全县城镇共售公有住房5574套,建筑面积39.56万平方
米。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有31个单位150户未购房者按规定提高了房租。
1994年5月1日起,砖混结构一等成套住宅,使用面积平均每平方米的月租金
由0.32元提高到0.80元,1995年提高到1.20元;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职工标
准工资为计存基数,调整为以上一年底的月工资总额为计存基数。至2002年,
房租已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5.38元。(四)配套政策。(1)不断
提高房租。(2)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1月1日起,全县推行住房
公积金制度,确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职工标准工资的5%交纳,记入职工个人
公积金户名内,财政部门将用于住房建设和补贴的资金划转为城市住房基金。
199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交纳率提高到14%(单位和个人各按7%交纳)。
至年底,共有111个单位办理了开户手续,汇集资金1372万元。住房公积金月
集率:1999年为70%;2000年为80%。1999年7月1日起,按职工月工资基数20
%,发给住房补贴。(3)鼓励集体建房,建设安居小区。1994年12月6日,
县政府出台《垦利县购买公有住房预付款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垦利县职
工住房建设的暂行办法》,要求单位建设住房,购买职工必须预交不低于单
房造价20%的购房款。规定建房最高标准:一般职工每套住房建筑面积72平
方米;科级或相应技术职称的每套建筑面积82平方米;处级或相应技术职务
的每套建筑面积92平方米。至1999年,共有54个单位办理预交款手续,建设
住房82万平方米。200 0年,垦政发〔2000〕38号文件重新确定了各级各类人
员住房新标准:一般职工每套82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每套92
平方米;处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每套110平方米,对未预交购房款的住
房,执行市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元。1998年,县政府颁布《关于实
施安居泽民小区建设的意见》,确定新兴小区为安居小区,重点建设适用住
房。当年开工建设住宅楼8栋,建筑面积为2.6万平方米,住房300套。(4)
加强住房资金管理,成立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至2002年底,共汇集住房资
金1869.7万元,其中出售公有住房收入1271.2万元,公积金收入598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