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市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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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88年11月,成立垦利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站,隶属县城建委,为股级
事业单位,定编11人。1998年3月,撤销垦利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站,组建垦
利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副科级差补事业单位,隶属城建委,负责市政
管理、城管监察、环境卫生、集中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内部机构有:
办公室、城管监察大队、环卫股、市政工程股、燃气管理股、园林处、集中
供热办公室。
环卫管理
1990年前,县城区没有专业城市环卫机构和城市保洁人员。卫生保洁工
作由城建委招用少量家属、农民临时工,负责中兴路、振兴路两条主街道清
扫。 1990年后,环卫工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尤其是在1991、
1992、1993年省城乡建设“三上”(规划、建设、管理上水平)活动中,环
卫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垦利县连续3年夺得“齐鲁杯”、“金角杯”
奖。1992年,省政府授予垦利县城“省级卫生城市”称号。1995年,在首届
“山东省环卫工人节”活动中,垦利县3名环卫工作者被省政府、市政府授
予“先进工作者”称号。1996年10月26日,县政府令16号《垦利县城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环卫管理向社会承诺,实行生活垃圾日
产日清,公厕、化粪池清运每周1次。2001年,又重新修订环卫管理制度,包
括《清扫保洁ABC管理制度》、《垦利县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垦利县城
市公厕保洁人员管理细则》、《垦利县市政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垦利
县市政清扫、清运人员管理制度》等。至2002年底,有清扫、清运、花木看
管等临时工人116名,运输车辆9台,正式管理人员7人。
垃圾收集清运(含无害化处理)
1988年前,县城区垃圾、粪便清运工作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当时,清运垃圾服务车是195型12马力拖拉机1台,清运工3人;粪便清运
服务车也是195型12马力拖垃1台,清运工8人,负责公厕的清挖和单位厕所的
卫生保洁及粪便处理工作。有固定垃圾场和粪场各1处,面积分别为3.6万平
方米和4500平方米。1988年,转交市政管理站负责,有管理人员3名。主要环
卫机械有生活垃圾服务车195型12马力拖拉机2台,130型吸粪车1部。垃圾场、
粪便场面积9240平方米。1993年,县直单位落实垃圾、粪便清运协议126份,
每年2次到单位征求意见。1998年后,焊制封闭式垃圾箱,对单位所有生活垃
圾实行定时、定车清运。2000年始,市政局对县直居住集中的单位及城区商
业网点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定点集中,共落实袋装化收集点20处。2002年,
县城区日产垃圾120吨,粪水80吨。垃圾日清运量95%以上,粪便日清运量90
%以上。年产垃圾4.32万吨,粪水2.88万吨。垃圾处置实行挖坑塘垃圾回填,
新土覆盖,白灰消毒处理;粪便处置实行粪池过滤,厌气处理,白灰消毒后,
进入粪场晒干回田。
道路维修与养护
县城区道路维修与养护分两种情况:穿越城区的省干线公路由县公路局
负责; 县城区非省干线公路由县市政局负责。 2002年底, 县城区道路总长
39785米,道路总面积1021950平方米。其养护维修措施是:(1)主干道维修,
结合维修范围,查找责任,定性处理,由责任单位维修。属大范围的,报县
政府批准,确定维修范围,由县公路局实施。(2)人行道及设施,由县市
政局根据人行道及设施损坏情况落实责任,按照“门前三包”(包绿化、包
卫生、包秩序)责任制的责任划分,确定维修单位、维修范围、督导责任单
位加强维护和管理。(3)非主干道道路的拓宽和改造、维修,由县建设局
拿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城市燃气
2002年,垦利县尚没有供燃气管道。居民所用的燃气,全部是罐装石油
液化气。1985年,垦利县石油液化气站正式建立,年供气户2800户,年供气
量280吨,年装钢瓶1.68万只。至2002年底,全县共有石油液化气供给站(点)
8处,城区有液化气贮缸3只,贮气量为54吨,有液化气运输车1部,基本实现
运、贮、供一条龙,县城区用气户达到100%。其燃具管理,1999年前,运、
贮设施和户用液化气罐由县劳动局安全股下属高压钢瓶检验站负责检验、签
证。1999年,移交县技术监督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