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婚姻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3&A=10&rec=7&run=13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垦利县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工作。开
始几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数较少,1953年后通过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办理婚
姻手续的人数逐年增多,至1955年,人民群众已经把领取婚姻登记证作为必须履行的
法定手续自觉执行。
1956年前,垦利县的婚姻登记事宜,由区公所民政助理员办理,1959~1985
年,一般由各乡镇(公社)的民政助理或文书办理,县直机关的婚姻登记事宜,则一般
由县城驻地的乡、镇(公社)政府办理。
申请结婚、离婚、复婚,在1955年前由男女双方各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区公所
办理手续。1955年6月后,双方除必须带本单位介绍信外,还要填写婚姻申请书(是结
婚的还要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经审实无误,且又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离婚
、复婚等规定的,发给证书,其关系即由法律承认。再婚或复婚的在发给其新证书的
同时,原证书由政府收回注销。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垦利县对申请结婚的,按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
执行。1985年实行婚姻登记改革,从7月1日起,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接管办理。全县
统一培训婚姻登记员,专事此项工作。同时,对全县范围内婚姻方面的违法行为,进
行清理,查出非法婚姻45对,均按法律要求补办登记手续,发放了结婚证书。对申请
离婚的,政府都进行认真耐心的调解,使许多对夫妇重归于好,免于离异。

表9-101959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结婚 │复 │离婚 │
├──┬────────┤婚 ├─────────┬────┬─────┤
│准予│未登记 │登 │准予离婚 │经调解后│调解无效经│
│登记├──┬──┬──┤记 ├──┬──┬───┤不离的 │法院处理的│
│(对)│合计│不够│其他│(对)│合计│感情│受虐待│(对) │(对) │
│ │(对)│年龄│(对)│ │(对)│不和│(对) │ │ │
│ │ │(对)│ │ │ │(对)│ │ │ │
├──┼──┼──┼──┼──┼──┼──┼───┼────┼─────┤
│250 │26 │25 │1 │11 │4 │3 │1 │1 │2 │
└──┴──┴──┴──┴──┴──┴──┴───┴────┴─────┘

表9-111979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准予登记 │离婚 │
├──┬─────┼──┬───┬─────┬───┤
│合 │其中 │准予│调解后│调解无效转│非法婚│
│计 ├──┬──┤离婚│不离的│法院处理的│姻清理│
│(对)│初 │再 │(对)│(对) │(对) │(对) │
│ │婚 │婚 │ │ │ │ │
│ │(个)│(个)│ │ │ │ │
├──┼──┼──┼──┼───┼─────┼───┤
│4401│7963│839 │10 │30 │28 │5 │
└──┴──┴──┴──┴───┴─────┴───┘

表9-12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
│准予│未予│恢复│申请离婚的 │清理非法婚姻 │
│登记│登记│结婚├──┬──┬──┼───┬───┤
│结婚│的 │的 │准 │调解│转法│未登记│虽登记│
│的 │(对)│(对)│予 │后不│院处│ │年龄不│
│(对)│ │ │登 │离的│理的│结婚的│够的 │
│ │ │ │记 │(对)│(对)│(对) │(对) │
│ │ │ │(对)│ │ │ │ │
├──┼──┼──┼──┼──┼──┼───┼───┤
│1746│47 │2 │31 │6 │5 │39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