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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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1943年7月7日,清河区党政军民万余人,在八大组(今永安镇)召开纪念
抗战6周年及追悼阵亡烈士大会,并为在八大组东新建的清河区烈士碑举行揭幕典礼
。从1944年仲秋节垦利县召开第一次荣誉军人大会开始,至1985年,政府和民政部门
每年或召开一次以拥军为主要内容的、由当地驻军和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表参加的会议
,或举行多种形式的集会,由县委或县政府的领导同志介绍本县政治、经济形势,倾
听大家意见,同时鼓励和支持军队和残废军人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在各自
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成绩。每逢“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各级政府和群众还
与当地驻军举行形式活泼多样的报告会、恳谈会、演讲会、联欢会,以慰问驻军,增
进军政军民团结和友谊。群众则自动组织起来,敲锣打鼓,上门给烈、军属和残废军
人挂光荣灯、光荣牌、贴春联、送慰问信,还给他们送面送肉。每逢清明佳节,各级
政府组织干部群众、青年、学生集会,悼念烈士英灵,追思英雄业绩,并为烈士扫墓
、添坟,敬献花圈,寄托哀思。
垦利县人民政府对前方将士及其家属十分重视,1985年规定参战军人立功奖励办
法,并在全县发起以多种形式鼓励前方将士的倡议。全县4500名妇女积极开展“祖国
在我心中,战士在我心中”的活动,为战斗在对越自卫反击前线的将士绣制锦旗3面
,绣制鞋垫1747双,做军鞋31双,赠枕巾1096条,日记本263本,钢笔52支,秋衣、
秋裤10件,书包、手套等日用生活品若干,现金1370元;并有298个“三八送温暖小
组”活跃在全县各地,热情为烈军属服务。垦利镇左一村有31名妇女于1985年秋在黄
河水漫滩的危急情况下,不顾自己责任田被淹,首先为4户军属抢收庄嫁。至1985年
底,全县共青团员、青年给南疆将士写慰问信2700多封,寄花生米200多公斤,山楂
片100盒,录音磁带6盒,寄往前线的书籍、各类慰问品折合现金1500多元。市、县、
乡领导亲自走访113户参战军属,赠送慰问品,对有临时困难的军属发放优待现金2.
8万元。
1955年前,农村群众对烈、军属和军人的优待方式,主要是代耕、代种、代收。
1942年全县各村就普遍成立代耕队,根据每个优待对象家庭劳动力状况和农活情况,
全部或部分农活实行由代耕队负责。1949年全县79%的村订立优待公约,对烈、军属
土地全部实行代耕。至1952年,全县烈、军、工属3580户,享受代耕的2590户,代耕
土地34410亩。1954年,烈军属、残废军人2408户,共有耕地59338亩,享受代耕户1
942户,代耕土地21392亩。1955年,全县烈军属2001户,享受代耕的1742户,占烈军
属户数的71%,代耕土地21292亩,占烈军属土地总数的40%。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户自耕地减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则完全由集
体经营。垦利县根据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规定,对烈军属和残废、复退军
人实行工分(劳动日)优待,以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优待最多的1980年,
优待1821户,优待工日247390个;优待最少的1959年,优待147户,工日11466个。1
959~1981年,全县共优待工日384.3万个。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1982年将优待工日办法改为粮、款定额优待。
县里统一印制优待兑现通知书和三联单,健全制度,保证落实,实行春评、麦查、秋
兑现。兑现情况按时通知现役军人所在部队。1982年和1983年各优待1732户和1751户
,两年共优待粮食38966公斤,优待款305843元。除少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较晚的
单位仍用劳动日优待或发代耕费等办法外,至1983年全县绝大多数单位实行粮、款定
额优待。1984年,全县对烈军属残废复退军人实行现金定额优待办法,优待款以乡镇
为单位统一提留。1984年优待1441户,优待款267068元;1985年优待1458户,优待款
381782元。
国家对于困难较大的优抚对象,还给予必要的补助。建国初,主要是实物补助。
1951~1953年对全县烈军属中的困难户,主要是发放补助粮。1954年根据内务部关于
“实物补助款必须重点使用于扶持生产”的指示精神,全县用实物补助款统一购置、
发放给贫困烈军属牲畜56头,生猪50头,双轮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工日情况表
表9-1
单位:户、个(工日)

┌──┬─────────┬─────────┬─────────┬──────
───┬─────────┐
│年 │合计 │烈属 │军属 │残废军人
│复退军人 │
│ ├──┬──────┼──┬──────┼──┬──────┼──┬───
───┼──┬──────┤
│度 │总 │优待 │总 │优待 │总 │优待 │总 │优待
│总 │优待 │
│ │ ├──┬───┤ ├──┬───┤ ├──┬───┤ ├──┬
───┤ ├──┬───┤
│ │户 │户数│工日 │户 │户数│工日 │户 │户数│工日 │户 │户数│
工日 │户 │户数│工日 │
├──┼──┼──┼───┼──┼──┼───┼──┼──┼───┼──┼──┼
───┼──┼──┼───┤
│1959│369 │147 │11466 │157 │102 │7977 │142 │28 │1930 │70 │17 │
1559 │ │ │ │
├──┼──┼──┼───┼──┼──┼───┼──┼──┼───┼──┼──┼
───┼──┼──┼───┤
│1960│1093│337 │27729 │517 │297 │23069 │360 │22 │3293 │216 │18 │
1367 │ │ │ │
├──┼──┼──┼───┼──┼──┼───┼──┼──┼───┼──┼──┼
───┼──┼──┼───┤
│1961│1554│384 │31193 │265 │255 │24106 │564 │129 │7087 │128 │ │
│597 │ │ │
├──┼──┼──┼───┼──┼──┼───┼──┼──┼───┼──┼──┼
───┼──┼──┼───┤
│1962│2029│533 │52896 │364 │289 │23324 │625 │347 │17537 │183 │115 │
8627 │857 │82 │3408 │
├──┼──┼──┼───┼──┼──┼───┼──┼──┼───┼──┼──┼
───┼──┼──┼───┤
│1963│1713│862 │92716 │386 │302 │41540 │605 │398 │36755 │177 │106 │
10608 │545 │56 │3813 │
├──┼──┼──┼───┼──┼──┼───┼──┼──┼───┼──┼──┼
───┼──┼──┼───┤
│1964│2240│871 │79336 │368 │268 │28508 │706 │407 │31393 │225 │143 │
15071 │938 │53 │4364 │
├──┼──┼──┼───┼──┼──┼───┼──┼──┼───┼──┼──┼
───┼──┼──┼───┤
│1965│2380│1072│186820│306 │204 │47590 │601 │557 │108085│247 │191 │
19195 │1226│120 │12000 │
├──┼──┼──┼───┼──┼──┼───┼──┼──┼───┼──┼──┼
───┼──┼──┼───┤
│1966│2862│1104│194865│307 │205 │47660 │633 │587 │114395│246 │192 │
19965 │1676│122 │12785 │
├──┼──┼──┼───┼──┼──┼───┼──┼──┼───┼──┼──┼
───┼──┼──┼───┤
│1967│2503│1011│192467│299 │199 │46875 │650 │294 │117110│246 │192 │
19115 │1308│126 │9367 │
├──┼──┼──┼───┼──┼──┼───┼──┼──┼───┼──┼──┼
───┼──┼──┼───┤
│1968│2945│1170│205070│297 │198 │46690 │689 │643 │123880│246 │179 │
20315 │1713│132 │14185 │
├──┼──┼──┼───┼──┼──┼───┼──┼──┼───┼──┼──┼
───┼──┼──┼───┤
│1969│3151│1087│212998│296 │197 │46660 │716 │554 │129158│342 │194 │
22480 │1797│142 │14700 │
├──┼──┼──┼───┼──┼──┼───┼──┼──┼───┼──┼──┼
───┼──┼──┼───┤
│1970│3103│1206│222677│257 │195 │47000 │745 │674 │138458│239 │191 │
22019 │1862│146 │15200 │
├──┼──┼──┼───┼──┼──┼───┼──┼──┼───┼──┼──┼
───┼──┼──┼───┤
│1971│3213│1240│226853│288 │189 │45742 │781 │713 │142685│243 │188 │
22609 │1901│150 │15817 │
├──┼──┼──┼───┼──┼──┼───┼──┼──┼───┼──┼──┼
───┼──┼──┼───┤
│1972│3239│1258│230711│287 │188 │46852 │794 │732 │144278│234 │188 │
22139 │1924│150 │17442 │
├──┼──┼──┼───┼──┼──┼───┼──┼──┼───┼──┼──┼
───┼──┼──┼───┤
│1973│3353│1314│214630│281 │184 │25252 │844 │782 │150507│229 │183 │
21599 │1999│165 │17272 │
├──┼──┼──┼───┼──┼──┼───┼──┼──┼───┼──┼──┼
───┼──┼──┼───┤
│1974│3454│1344│237131│280 │181 │45022 │860 │791 │150668│229 │209 │
24149 │2085│163 │17292 │
├──┼──┼──┼───┼──┼──┼───┼──┼──┼───┼──┼──┼
───┼──┼──┼───┤
│1975│3612│1391│242395│275 │181 │44621 │911 │836 │157482│226 │206 │
22499 │2200│168 │17802 │
├──┼──┼──┼───┼──┼──┼───┼──┼──┼───┼──┼──┼
───┼──┼──┼───┤
│1976│3665│1372│238972│271 │178 │43292 │890 │813 │153819│213 │208 │
23499 │2291│173 │18362 │
├──┼──┼──┼───┼──┼──┼───┼──┼──┼───┼──┼──┼
───┼──┼──┼───┤
│1977│4115│1536│128597│411 │272 │33997 │1405│861 │58186 │270 │180 │
22157 │2029│223 │14257 │
├──┼──┼──┼───┼──┼──┼───┼──┼──┼───┼──┼──┼
───┼──┼──┼───┤
│1978│9161│1788│138138│511 │476 │44050 │1550│872 │57871 │350 │210 │
23157 │6750│230 │13060 │
├──┼──┼──┼───┼──┼──┼───┼──┼──┼───┼──┼──┼
───┼──┼──┼───┤
│1979│7845│1727│256863│693 │282 │62157 │2379│950 │120070│396 │263 │
47775 │4377│230 │26861 │
├──┼──┼──┼───┼──┼──┼───┼──┼──┼───┼──┼──┼
───┼──┼──┼───┤
│1980│7318│1821│247390│533 │323 │48263 │1926│991 │135200│359 │272 │
39289 │4500│235 │24638 │
├──┼──┼──┼───┼──┼──┼───┼──┼──┼───┼──┼──┼
───┼──┼──┼───┤
│1981│7377│1814│171049│511 │257 │17205 │1430│982 │130457│473 │268 │
17833 │4963│305 │5554 │
└──┴──┴──┴───┴──┴──┴───┴──┴──┴───┴──┴──┴
───┴──┴──┴───┘
表9-21982~1985年粮款优待情况表
单位:户、公斤、元

┌──┬──────────────┬──────────────┬──────
───────┬─────────────┬─────────────┐
│年 │合计 │烈属 │军属
│残废军人 │复退军人 │
│ ├──┬───────────┼──┬───────────┼──┬───
───────┼──┬──────────┼──┬──────────┤
│ │总 │优待 │总 │优待 │总 │优待
│总 │优待 │总 │优待 │
│份 │户 ├──┬────┬───┤户 ├──┬────┬───┤户 ├──┬
───┬───┤户 ├──┬───┬───┤户 ├──┬───┬───┤
│ │数 │户 │粮 │款 │数 │户 │粮 │款 │数 │户 │
粮 │款 │数 │户 │粮 │款 │数 │户 │粮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 │数 │数 │ │数 │数 │数 │ │数 │
数 │数 │ │数 │数 │数 │ │数 │数 │数 │
├──┼──┼──┼────┼───┼──┼──┼────┼───┼──┼──┼
───┼───┼──┼──┼───┼───┼──┼──┼───┼───┤
│1982│7099│1734│223803 │122875│447 │263 │44754 │27435 │1744│1074│
146945│75651 │386 │246 │17679 │17063 │4522│151 │14425 │2726 │
├──┼──┼──┼────┼───┼──┼──┼────┼───┼──┼──┼
───┼───┼──┼──┼───┼───┼──┼──┼───┼───┤
│1983│6996│1751│165880.5│182968│447 │254 │39162.5 │32708 │1189│1059│
102255│123850│352 │293 │17880 │22560 │5008│145 │6585 │3850 │
├──┼──┼──┼────┼───┼──┼──┼────┼───┼──┼──┼
───┼───┼──┼──┼───┼───┼──┼──┼───┼───┤
│1984│5332│1441│ │267068│274 │180 │ │33614 │967 │937 │
│201770│251 │194 │ │221522│3840│130 │ │10162 │
├──┼──┼──┼────┼───┼──┼──┼────┼───┼──┼──┼
───┼───┼──┼──┼───┼───┼──┼──┼───┼───┤
│1985│5444│1458│ │381782│276 │183 │ │48300 │1004│984 │
│301056│247 │165 │ │22144 │3917│126 │ │102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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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铧犁18张,旧式农具15件,计补助金10963元。1955年还为173户有困难的烈军属发
放入社股份基金13140元。1960年实行现金为主的定期定量补助办法,对在乡村的烈
属,每人每月3~4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
军人,在乡村的每人每月5元,在城镇的每人每月7~10元。1979年后,享受“定补”
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定补”标准也有了提高。
补助最少的1966年,享受“定补”人数738人,补助金额15755元;最多的1980年,补
助645人,金额225229元。1960~1985年,“定补”金额累计1877926元。
在搞好优待和“定补”的同时,对仍有较大或临时性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临时
性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原西张公社东张大队复员军人朱和芝,1964年患
食道癌,住院费、医疗费、生活费开支1600多元,全部从临时补助费中给予报销。
1960~1985年,全县为优抚对象发放临时补助费905470元。
抚恤国家抚恤分为牺牲病故抚恤、追烈抚恤和残废抚恤。建国前,对牺牲病故人
员按照各时期不同的规定标准,发给抚恤粮或抚恤款。建国初期曾改为发抚恤粮。1
950~1952年,垦利县籍军人牺牲病故64人,发抚恤粮25800公斤。1953年后改发抚恤
金。1953和1954年,垦利县按新标准发给10名烈士抚恤金1600万(旧人民币)元。196
0~1985年的25年间,全县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金63992元。
1941~1985年,全县先后被追认为烈士的有194人,其中失踪追烈108人、病故追
烈31人、因公死亡追烈10人、遭敌杀害追烈7人、伤口复发死亡追烈2人、参战民兵民
工牺牲追烈34人、一等以上残废军人逝世追烈2人。对烈士家属在发给烈士证的同时
,分别按照国家1950年和1985年抚恤标准等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
残废抚恤,按照国家在各个时期的规定标准、按照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1960年
,全县有残废军人222人,其中在乡村179人,在职43人,发放抚恤金5039元。1970年
,全县发给517名残废军人抚恤金38364元。1980年,全县发给578名残废军人抚恤金
7.188万元。1960~1985年,垦利县共发放残废抚恤金110.09万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垦利县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950~
1955年,主要是安置复员建设的志愿兵;1960~1985年,主要是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
。1950年10月11日,垦利县成立“垦利县复员军人工作委员会”。1953年充实改建为
“垦利县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下设宣传股、总务股、安置股,具体负责复、退安
置日常工作。1950~1955年,全
表9-31960~1985年发放残废抚恤金情况表
单位:人、元

┌─────┬──────┬──────┬──────┐
│项目款数年│在乡村 │在职 │合计 │
│度 ├──┬───┼──┬───┼──┬───┤
│ │人数│款数 │人数│款数 │人数│款数 │
├─────┼──┼───┼──┼───┼──┼───┤
│1960 │179 │4138 │43 │901 │222 │5039 │
├─────┼──┼───┼──┼───┼──┼───┤
│1961 │ │24056 │ │3658 │ │27714 │
├─────┼──┼───┼──┼───┼──┼───┤
│1962 │ │ │ │ │ │ │
├─────┼──┼───┼──┼───┼──┼───┤
│1963 │ │ │ │ │ │ │
├─────┼──┼───┼──┼───┼──┼───┤
│1964 │148 │14765 │67 │2517 │215 │17282 │
├─────┼──┼───┼──┼───┼──┼───┤
│1965 │250 │19234 │129 │1958 │379 │21192 │
├─────┼──┼───┼──┼───┼──┼───┤
│1966 │396 │23629 │90 │2744 │486 │26373 │
├─────┼──┼───┼──┼───┼──┼───┤
│1967 │422 │25772 │113 │2928 │535 │28700 │
├─────┼──┼───┼──┼───┼──┼───┤
│1968 │ │ │ │ │ │18539 │
├─────┼──┼───┼──┼───┼──┼───┤
│1969 │405 │34843 │103 │3340 │508 │38183 │
├─────┼──┼───┼──┼───┼──┼───┤
│1970 │412 │34670 │105 │3694 │517 │38364 │
├─────┼──┼───┼──┼───┼──┼───┤
│1971 │362 │37780 │143 │3953 │505 │41733 │
├─────┼──┼───┼──┼───┼──┼───┤
│1972 │392 │32918 │207 │4198 │599 │37116 │
├─────┼──┼───┼──┼───┼──┼───┤
│1973 │355 │32160 │198 │5071 │543 │37231 │
├─────┼──┼───┼──┼───┼──┼───┤
│1974 │356 │31214 │203 │6223 │559 │37437 │
├─────┼──┼───┼──┼───┼──┼───┤
│1975 │339 │28658 │184 │6603 │523 │35261 │
├─────┼──┼───┼──┼───┼──┼───┤
│1976 │345 │31462 │290 │7796 │635 │39258 │
├─────┼──┼───┼──┼───┼──┼───┤
│1977 │354 │32244 │355 │6100 │709 │38344 │
├─────┼──┼───┼──┼───┼──┼───┤
│1978 │355 │54536 │300 │6877 │655 │61413 │
├─────┼──┼───┼──┼───┼──┼───┤
│1979 │355 │54718 │270 │6904 │625 │61622 │
├─────┼──┼───┼──┼───┼──┼───┤
│1980 │360 │65500 │218 │6380 │578 │71880 │
├─────┼──┼───┼──┼───┼──┼───┤
│1981 │354 │61000 │220 │6600 │574 │67600 │
├─────┼──┼───┼──┼───┼──┼───┤
│1982 │352 │67097 │222 │8800 │574 │75897 │
├─────┼──┼───┼──┼───┼──┼───┤
│1983 │342 │63870 │222 │11514 │564 │75384 │
├─────┼──┼───┼──┼───┼──┼───┤
│1984 │340 │75850 │286 │11660 │626 │87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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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71000 │ │6000 │ │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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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共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1011人,按照“原籍安置”、“行业对口”及“妥善安置
,各得其所”的原则,全部进行了安置。其中1952~1955年共接收复员军人800人,
安排工作的48人,其余回农村安置,并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土地、生产和生活等方面
的困难。1960年以后的义务兵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办理
。1974年2月1日,“垦利县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撤销,成立“垦利县退伍军人安置
办公室”。对1979年后的二、三等残废军人、1983年后复员的志愿兵、1984年荣立二
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在城镇安排适当工作。1960~1985年期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
人5348人,全部进行适当安置。在1980~1985年接收的1643名退伍军人中,在城
镇安排工作的257人,回农村安置的1386人。对于回农村安置的,主要是从扶持生产
入手,给予适当的物质扶持。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垦利县自1964年开始接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到1985年共
接收23人,其中离休和退休改离休13人,退休10人,均系团职以下干部。根据规定和
垦利县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安置在胜利油田和外县的10人,安置
在城镇的2人,农村的7人,集体安置在军队干休所的4人。为接收、安置好军队离、
退休干部,建干休所1处,1976年建房5套,共300平方米。1981年建团职住房2套,共
140平方米;营职住房8套,共400平方米。1985年,又重新征用土地8665.8平方米,
改建干休所,当年底建成团职住房6套,共420平方米;营职住房1套,50平方米。对
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政治待遇上,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他们阅读文件、听报告
、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政治活动、组织进行节日访问等。在生活方面,除及时发放他们
应得的各种生活费用外,还十分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实行公费医疗,定期查体,对
于14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干部,每月每人发给38.5元护理费,使其饮食起居得到服侍
和护理。
革命残废军人安置垦利县对有工作能力的残废军人安排工作,到农村的,当地政
府及群众从各方面协助其发展生产,建立家庭。1979年后,对在职参军的残废军人,
在原单位进行妥善安置;家居城镇的又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
退伍义务兵,均安排适当工作;家居农村的,由各公社视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并给予适当照顾。1985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垦利县为16名
农业户口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在城镇安排了适当工作。同时,还为2名特等和12名一
等残废军人家属,办理了“农转非”手续。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316名,其中特
等2人,一等12人,二等108人,三等194人,已安排在职的84人,在乡村安置的232人
,对5名行动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配备了手摇三轮车。
离、退休地方干部、退休工人安置垦利县自1961年始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地
方干部,列入预算。开始几年中接收量较少,1965年后逐年增多。到1978年共接收2
56人(包括易地退休干部),其中享受地、师级待遇者1人,县、处级和享受同等待遇
者22人,科局级以下233人。对这部分离退休干部每月按原工资的60~100%发给退休
金以及数量不等的安家补助费,同时,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以使其欢
度晚年。1978年后,退休地方干部安置工作改由本单位负责,其退休金亦由原单位按
规定发给。1957~1978年期间,退休工人安置工作曾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共接收退
休工人43人,按规定每月发给退休金。1978年后,工人退休由原单位负责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