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职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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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末,垦利县根据职工年龄、工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对职工退休、退
职作出相应的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由基层单位呈报,主管部门审查,县劳动部门批
准。1953~1985年,全县退休职工405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25名),退职职工336人(主
要是60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退职回乡的)。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建国
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后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工资按
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退职的生活费用每月按本人工资的40%
发给,最低不少于25元。对因工死亡、致残职工的“抚恤费”和“补助费”,发放标
准也作了特殊规定。1980年,全县退职退休费18.78万元,1983年33万元,1985
年6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