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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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规范性文件
河口区建立后,区政府于1984年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对县社建筑队进行
技术考核工作会议纪要》,该文件是河口区第一个建设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同年9月,
区政府批转区城建局《关于抓紧搞好村镇规划工作的报告》 。1985~1994年出台了6个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00~2004年,区政府又连续出台了
15个(其中有5个在2004年底前废止)规范性文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创造良好的
招商引资环境,对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等进行清理。至2004年
底,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有16个。

1985~2004年底河口区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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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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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政发[1985]43号 │1985.6.10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河口地区规划北区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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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政发[1985]45号 │1985.6.10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河口地区规划西区的管理办法 │
├───────────┼─────┼─────────────────────────┤
│东河政发[1987]76号 │1987.9.18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河口地区规划南区的管理办法 │
├───────────┼─────┼─────────────────────────┤
│东河政发[1988]24号 │1988.3.18 │河口区城市综合开发试行条例 │
├───────────┼─────┼─────────────────────────┤
│东河政发[1990]43号 │1990.5.05 │河口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
│东河政发[1990]101号 │1990.11.10│关于加快城镇机关住宅建设步伐和强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
│ │ │定 │
├───────────┼─────┼─────────────────────────┤
│区政府令第3号 │2001.5.26 │河口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
│东河发[2002]5号 │2002.3.10 │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 │ │的意见 │
├───────────┼─────┼─────────────────────────┤
│区政府令第6号 │2002.3.10 │河口区规划监察暂行规定 │
├───────────┼─────┼─────────────────────────┤
│东河政发[2002]3号 │2002.3.10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
│东河政发[2002]4号 │2002.3.10 │河口区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
├───────────┼─────┼─────────────────────────┤
│东河政通字[2002]2号 │2002.3.10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
│ │ │事经营活动的通告 │
├───────────┼─────┼─────────────────────────┤
│东河建发[2003]7号 │2003.2.10 │河口区建设局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阳光规划”的意见│
├───────────┼─────┼─────────────────────────┤
│东河政发[2003]9号 │2003.4.9 │河口区城市改造办法(试行) │
├───────────┼─────┼─────────────────────────┤
│东河政发[2003]18号 │2003.5.31 │河口区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办法 │
├───────────┼─────┼─────────────────────────┤
│东河政发[2004]21号 │2004.9.2 │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二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
展,区建设局积极开展建设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
提高办事效率。
2002年9月21日区政府发布第9号政府令,公布新一轮《河口区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改
革方案》,其中涉及区建设局的事项如下:
一、保留事项(17项)
(一)审批事项(7项)1.临时用地规划、临时建设工程许可;2.建设项目选址审批;3.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
市规划区内);6.户外广告设置审批;7.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二) 审核事项(8项)1.房地产交易、转让、租赁、抵押、评估;2.建设工程招标代
理业务资质初审;3.商品房预售许可;4.购买经济适用房;5.城镇房屋确权发证;6.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7.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查;8.城市排水许可。
(三)备案事项(2项)1.建设工程

改革审批制度,推进城市建设

竣工及规划验收;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取消事项(12项)
1.核发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审批;3.外来勘
察设计单位市场准入;4.对自行实施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5.新型
合成气化燃料经营审批;6.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网点审查;7.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8.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9.建设监理合同备案;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11.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资质证初审;1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