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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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管理机构
1984年6月, 东营市河口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负责河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工
作。1989年8月设立城乡建设股,具体岗位职能为:
1.认真宣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搞好规划管理;
3.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一书两证”,及时查处无证施工的违法建设;
4.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地点,负责每项建设工程的定点、验线工作;
5.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建设计划;
6.认真收集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资料,科学分类,科学管理;
7.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8.负责村镇规划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城市建设地质勘查及地形测绘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审议(查)机构
随着河口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规划决
策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鲁政发[2002]11
号文件)及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02]
29号文件),2003年2月14日成立河口区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区政府聘任,
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
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7名专家委员、6名群众代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
成。区城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由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委任,秘书
处成员由秘书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后聘任,任
期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区建设局。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专家组受区城市规划委
员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园林、
交通、水利、工程、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任期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相同。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区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
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城市发展战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3.审
查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4.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5.区政府授予
的其他职责。
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基本议事程序是:1.区建设局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区城市规
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2.区城市规划委员会
如接受申请,既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3.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
部门,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 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会议的各位委员;4.会
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
数,会议方可召开;5.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区
建设局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代表在
表决前退出会场;6.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7.区城市
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需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制
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三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是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和科学方法,对城市建设
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
划、有秩序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 1980年开始制定
《城市规划法》初稿,1982年建设部成立后又补充修改,于1983年报国务院审批。1984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管理、 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处罚、附则等共七章五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
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颁布《东营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颁布《东营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河口区自1984年建区以来,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继制定出一系列的规范性
文件。1991年底,河口区人民政府颁布《河口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
6月10日,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号建议给予答复:经市政府研
究,今后除河口城区主干道两侧主要建筑的规划管理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外,河口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河口城区一般建筑实行规划管理。该决定充分考虑了河口区地理位置
远离东营市区的特殊性。至此,河口区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2001年9月,河口区政府颁布实施《河口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
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口区城市容貌标准 (试行) 》、
《河口区规划监察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城市规划的组织实施管理
一、城市规划的组织管理
依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口区城市总体
规划由东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河口区城市分区规划及城市详细规划由河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般情况由
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除重要的详细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
1985年,按照东营市政府制定的《东营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建筑
工程开工前, 到河口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工程规划手续。当时的建筑工程规划手
续较为简单,建设单位只需向规划管理单位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申请报告,经审查无误后
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986年6月底,河口区地方建设工程开始实行办理“四证”,即《建筑用地许可证》、
《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使用许可证》,油田建设工程仍延续油田自
管的模式。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此后建设工程管理开始
启用“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1991年,孤东采油厂率先把建设工程管理纳入政府规划管理。此后,
油田、地方的各项建设工程管理逐步走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1992年以来, 除对河口城区主干道两侧的重要建筑物的规划管理报市规划管理部门
审批外,河口区人民政府对河口城区一般建筑物实行规划管理。
现行办理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须持有关资料到区行政服
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经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初审后报建设局城乡建设股复核,审核无误后
分别由分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后送至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单位须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规划
窗口,经窗口人员初审后送至区建设局,相关领导审核、签批后送至区政府,分管区长
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
单位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布局图、建筑设计方案、土地使用
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经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送至区建设局,经相
关领导审核、签批后送至区政府,由分管区长审批,然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2003年全年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8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8件。
2004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5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5件,《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119件,“一书两证”办证率达100%,建筑面积113.3万平方米。

第四节阳光规划
2003年2月15日, 河口区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实施“阳光规划”的意
见》(东河建发[2003]7号) ,明确了“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确定了
“阳光规划”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内容、方式及“阳光规划”的组织领导等。区建设局成
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
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公示的日常工作。

阳光规划
“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六公示、一监督”。
“六公示”是指:(一)城市规划批前公示,保证规划编制的民主、科学、公开。(二)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搞好规划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说明,使群众能了解城市规划,并自觉遵守规划,并监
督规划的实施。(三) 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充分尊重民意,科学民主地确定规划建
设项目。年度规划项目在建设年度上一年的六月份进行公示,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
期不少于15日;(四)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保证规划审批的透明、民主、科学。(五)建设项
目批后公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保证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六)城市规划
违法查处公示等。在对城市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在规划公示栏上向社会公示
违法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公示期不少于7日,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应进行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
城市规划公示期限根据公示类别不同有所区别。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
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公示
期不少于10日;其他城市规划及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一监督”是指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社
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颁发监督员证书,并报区
人大、政府备案。监督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年,在任期内有权参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业务办公会,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参加各种城市规划听证会,对各项
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
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阳光规划”的各项工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示栏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自“阳光规划”实施以来,在河颐广场北、河口区商业中心区、海盛路中段、经济
技术开发区等人流集中的地段,分别对河口区城市总体规划、河口区商业中心区详细规
划、河口区城区排水专业规划、河宁商城详细规划等设置城市规划公示栏,并向社会公
布城市规划公示电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的同时,以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收
集整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