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2&A=5&rec=48&run=13

[概况]2005年,区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公正司
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以争创“六无”法院、培养“四好”法官为目标,依法履
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一主线,全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大
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全力建设现代化的审判机关,各项工作和建设都有新的发展进
步。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35件,审、执结2245件(含旧存227件),同比分别下降3.5%、
5.1%, 标的额1.07亿元,结案率100.4%,当庭宣判率达52.8%。在市中院对全市基层法
院的六项考核中,区法院取得五项考核第一名、物质装备建设第二名。2005年,区法院
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
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10余项荣誉称号。全年,
区法院共有6个庭室获得10项省、 市、区级荣誉称号,其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同时被
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30余人次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称号,其中院长被荣
记“个人一等功”(为全省法院七个“个人一等功”之一),并被评为“全市法院首届专
业人才”,1人荣获全市政法系统“十佳干警”,2名法官荣获全市法院“十佳法官”,
3名干警荣获全市法院“十佳标兵”。
队伍建设,区法院以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
为目标,切实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措施,狠抓自身建设。(一)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
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严格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建立查摆问题备案审批、整改工作台帐式管理和解决问题挂销
号三项制度,11个业务庭室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分别制定了整改措施。区法院对原有的
规章制度进行立、改、废,重新制定45项制度,约1350条内容,将其分成业务、综合和
行政3类编印成册,发放到每名干警手中以便学习。(二) 坚持把教育培训作为法院的根
本性战略措施来抓,努力培育业务精通的司法团体。全年共组织干警80余人次参加了国
家法官学院、 省法官学院的培训和网络本科学习,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89.8%,27
人参加了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2人取得硕士学位,1人考取硕士研究生。(三)围绕司法
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调研力度。全院共撰写各类调研文章90余篇,37篇在各类报
刊、网站发表,2篇在全省法院获奖,12篇在全市法院获奖,另有5篇裁判文书在全市法
院获奖。
内部管理,区法院着重在“全、细、严”上下功夫,向深处挖掘,使审判管理、行
政管理和队伍管理三大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一)以大立案为龙头,将所
有审判执行案件都纳入到流程管理中,立案庭每月定期通报每名审判员的案件审结情况,
审判监督庭每月抽查卷宗,实现从审判到执行、从程序到实体的全过程、多方位的案件
质量监督。(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步骤,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确定的工作事
项,责任到人、定期督办、限期完成,确保政令通达、落实到位。(三)继续实行人事管
理“三项制度”,即年初由正职分别与副职及所属庭室干警双向选岗,签订“用人合约”,
对落岗者设立“待岗学习办公室”,对庭室正职实行“连续两年末位淘汰”,不断完善
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层层签订无违法违纪目
标责任书,健全完善促使法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廉政建设惩防体
系和机制。
物质装备建设,区法院14000m2新审判办公综合大楼拔地而起,并配备电子监控、
审判庭内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开通区法院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与全国法院
对接,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和机关办公无纸化。全面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图书、卷
宗、公文、建筑、会计等档案库,购置档案管理软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连接,实现数
据共享。2005年区法院成为河口区第二个获得“省特级档案室”的单位。

[刑事审判]200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77件381人,同比上升14.9%和44.9%,审
结177件381人(包括旧存10件) ,同比上升14.9%和41.1%。共判处各类犯罪分子338人,
55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比上升103.7%,其中1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作中, 积极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截至2005年底共在9起案件中对
15名未成年被告人成功运用该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挽救、感化、教育失足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人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团市
委、市综治委在河口区召开“全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制度现场会”,专门推广这一经
验。刑事审判庭因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同时被确定为“中英刑
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通过完善证人出庭、保障辩护人权利等,为我国《刑事诉
讼法》修改提供实证依据。

[民事审判]2005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25件,结案1333件(含旧存167件) ,诉讼
标的额5368万余元,结案率103.6%,民商事案件调解率70.5%。审判中,以“案结事了”
为目标,突出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优良传统,积极构建“大调解”平台。指
导诉前调解,全年共为人民调解员讲授法制课7场次,培训人员300余人次,大部分民商
事矛盾得以及时化解,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了3.6%;继续开展庭前调解,
去年近30%的民商事案件庭前调解结案, 平均审限8天,自动履行率96.5%,提高诉讼效
率, 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庭中调解,全年民商事案件庭中调解率60.6%,促进矛盾纠
纷的彻底解决;重视再审和重审案件调解,去年所结再审和重审案件的调解率50%。

[行政审判]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年共
受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34件,结案36件(包括旧存2件),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22
件,全部执结。2005年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实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年来,行政首
长出庭应诉案件18件,占全年行政诉讼收案数的52.9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增强
了行政首长的执法意识,同时也扩大了行政审判的影响,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行政审判庭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评比
中获得了“十连冠”的好成绩。

[执行工作]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攻克“执行难”问题。全年共收各类民商事
执行案件477件, 执结403件,执行标的3283万余元,采取强制措施423次,司法拘留32
人。工作中,大力倡导“阳光执行”,实行说情人登记、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执行回避
等制度,并通过明确过付流程、专人管理、加强监督等,规范执行款的过付,提高执行
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舆论执行”,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联系,全年共悬赏执行案
件10件11人,在《东营日报》、河口区电视台公告执行26案38人,公告不诚信单位3个、
不诚信个人20人;对因资金周转不畅造成暂无履行能力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劳务抵
债、无形资产抵债、分期执行等手段,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和
社会长期稳定。

[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
式,努力构筑起上下连动、层层抓防范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一)严格落实领导公开接
访制度,每周由院长定期接访、分管院长轮流接访,并由信访接待室对来访情况进行记
录和督办,拓宽群众信访渠道。 (二) 坚持“两项原则”,不断强化信访责任。即按照
“以情接访、分级处访、综治息访、依法治访”的原则,从解决问题入手,对排查出的
问题,分门别类、认真研究,分别做出限期依法纠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搞好解释说
明等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把初访责任制、
领导责任制和庭室责任制层层细化分解,并以信访通报制度予以保障落实。(三)注重源
头治理,对所结案件实行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自下而上对重点案件和矛盾纠纷逐一排查,
并登记造册,引导法官妥善处理好敏感案件和问题,特别是审理好企业改制、土地征用、
城建拆迁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努力畅通人
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全
年未发生一起重大信访事件。

[审判监督工作]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一)从提高庭审质量入手,制定实施《庭审观摩标准和考评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及邀请的部分人民陪审员旁听案件庭审,并对庭审进行评价,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考
核的依据之一。全年共组织庭审观摩案件25件,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庭审质量意识,
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二)集中抽查卷宗,由审判监督庭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定期对案
件进行抽查,评查人员认真详细地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集中汇总并通报共性问题和比
较突出的个性问题,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全年抽查卷宗数占全年结案总数的90%以
上。(三)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召开由部分律师参加的裁判文书质量与公信力座谈研讨会,
在全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 有5篇裁判文书在全市法院获奖,裁判文书质量大
幅度提高。(四)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与区司法局密切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拔、
任命、培训工作。首批选任的19名人民陪审员于2005年5月1日正式上岗,全年共参与民
事、刑事等27件案件的审理,不仅促进案件庭审的公开,而且加强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
作的监督,提高干警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

[典型案例选]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李治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一案
2005年10月18日,河口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案,涉案的三名被告
人闫玉敬、田茂勇、李治多次结伙或与他人交叉结伙,实施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行
为20余次,涉案金额20余万元,被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八年、十年,并处
相应罚金。
抢劫事实:1.200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李治与韩景光、马秀
海、杨占(以上三人均在逃)结伙驾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撬杠、砍刀、
匕首、胶带、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利油田孤岛工程技术公司办公楼,爬窗进入二楼
办公室,将值班人员许俊峰和刘行全用胶带捆绑后实施抢劫。抢走许俊峰现金1800元,
工商银行牡丹卡一张,并逼许俊峰讲出了该牡丹卡的密码,胜大超市购物卡一张,卡内
余额208.32元, 在公司财务办公室,打开保险柜,抢走现金13890.7元,并将另一空保
险柜撬开,之后又先后将其他六间办公室撬开,抢走物品一宗,价值20289.6元。综上,
三被告人该次抢劫现金及物品总价值36188.62元(除现金6760.7元未追回外,其他赃款、
赃物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及被抢单位)。
2.2004年1月15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被告人闫
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断线钳、撬杠、气割、胶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利油
田仙河社区建安公司,用断线钳将防盗窗棂铰断进入办公楼,将正在值班的吕永福及其
朋友李树生用胶带捆绑,并抢走吕永福三星N608手机一部;后又用断线钳将二楼财务办
公室防盗窗棂铰开进入,在翻找物品过程中搜出钥匙,用钥匙将财务主任办公室打开,
后使用气割将该办公室内的保险柜割开, 抢走保险柜内现金26000元,之后又使用撬杠
将其他七间办公室撬开, 抢走“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价值27681元。综
上,二被告人抢劫现金及物品总价值53681元。
盗窃事实:3.2003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王立学、王玉坤(以上二
人均在逃) 结伙,驾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昌河”牌微型小货车,携带断线钳、撬杠、螺
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桩西采油厂物资供应站,从办公楼南面楼梯窗户进入,后用撬杠将
四间办公室撬开,盗窃现金6000元,以及“梦特娇”牌T恤衫等物品一宗,价值1560元。
4.2003年5月10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王立学、王玉坤结伙,驾驶被告人
闫玉敬的“昌河”牌微型小货车,携带螺丝刀、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孤岛采油厂作业
一大队,从办公楼北侧楼道窗户钻窗进入,将走廊一侧的窗户撬开分别进入三间办公室,
盗窃OLYMPUS数码照相机等物品一宗,价值7862元。
5.2003年6月15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王玉坤、马秀海结伙,驾
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气割、断线钳、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
胜利油田兴达石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用断线钳将一楼北面窗户防盗窗棂铰开后进入
办公室,使用气割将保险柜割开后发现无值钱物品,又将“联想开天4600”型电脑等物
品盗走,价值8211元。
6.2003年8月7日晚,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王立学、王玉坤结伙,驾驶被告人闫
玉敬的“昌河”牌微型小货车,携带撬杠、断线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孤岛采油
厂供应站,从办公楼二楼窗户钻进办公楼,撬开办公室实施盗窃。
7.2003年12月1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王玉坤、王立学结伙,驾驶被告人
闫玉敬的“昌河”牌微型小货车,携带断线钳、螺丝刀、榔头、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
东营市顺达公务用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冠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办公楼,用断线
钳将北侧楼梯拐弯处窗户防盗窗棂铰断后进入,并将两个保险柜盗走,从其中的“狮”
牌保险柜内盗窃现金16000元。
8.2003年12月2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被告人闫玉敬的
“捷达”汽车,携带梯子、断线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辛新大安装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使用梯子爬至二楼,用断线钳将防盗窗棂铰开后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
9.2004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
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口采油厂基建工
程大队,从办公楼外侧楼梯通过窗户进入办公楼,撬开四间办公室,在盗窃过程中被值
班人员发现后逃跑,将一个黑塑料袋遗落在院内,内装有被盗男士衬衣(劳保)等物品一
宗,价值1064元。
10.200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被告人
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梯子、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利油田钻井工程
技术公司定向井公司, 用梯子从二楼窗户进入两间办公室, 盗窃现金17700元, 软盒
“中华”香烟等物品一宗,价值4700元。
11.2004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王玉坤结伙,驾
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撬杠、梯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孤东采油
厂机械工程公司,用梯子从办公楼北侧楼道窗户钻窗进入,用撬杠将七间办公室撬开,
盗窃现金3070元,移动硬盘等物品一宗,价值6865元。
12.2004年6月4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杨占结伙,驾驶
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梯子、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孤东采油厂
机关大楼, 用梯子从二楼窗户进入机动科办公室盗窃“松下DP-200”摄像机一台,后
又用螺丝刀将一楼推拉窗别开进入厂办公室(110室) ,盗窃绿盒“小熊猫”牌香烟等物
品一宗,价值13808元。
13.2004年6月5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杨占结伙,驾驶
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断线钳、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桩西采油
厂生活管理中心和桩西采油厂职工培训学校所在的办公楼,用断线钳将一楼北面防盗窗
棂铰开后进入大楼,将十三间办公室门撬开,盗窃现金17000元,以及“尼康995”数码
照相机等物品一宗,价值7103元。
14.200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闫玉敬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被告人闫玉敬的
“捷达”汽车,携带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辛采油厂办公大楼,用梯子从二楼窗户进
入两间办公室,盗窃人民币现金1400元,美元600元(折合人民币4928.7元) ,共计人民
币6328.7元。
15.2003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王立学、王玉坤结伙,驾驶被告
人闫玉敬的“昌河”牌微型小货车,携带气割、撬杠、断线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
至仙河社区招待所,用断线钳将办公楼一楼财务室防盗窗挂锁铰断后进入办公室,盗窃
现金1000元,后在用气割破坏保险柜过程中,被仙河社区巡逻队员发现后逃跑。
16.2004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王玉坤结伙,驾
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断线钳、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大集
团建筑安装公司办公楼, 用断线钳将防盗窗棂铰开后进入, 盗窃现金500元, 品酒、
《上下五千年》套书等物品一宗,价值18045元。
17.2004年3月9日晚, 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被告人
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气割、撬杠、断线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滨河供水
分公司仙河用水管理所,用断线钳将防盗窗棂铰开后进入办公楼,盗窃“新郎”牌西服
等物品一宗,价值1160元。
18.2003年4、 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王立学、王玉坤结伙,
驾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昌河”牌微型小货车,携带断线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孤
东采油厂工艺所,用断线钳铰开防盗窗棂进入办公楼,盗窃“鳄鱼”牌文件包等物品一
宗,价值880元。
19.2004年7、 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
驾驶被告人闫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梯子、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垦利石化有
限责任公司,用梯子爬入办公楼,盗窃软盒“国”烟等物品一宗,价值1200元。
20.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闫玉敬与韩景光、马秀海结伙,驾驶被告人闫
玉敬的“捷达”汽车携带梯子、撬杠、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利油田教育学院,使
用梯子从二楼窗户进入四间办公室,盗窃双人纯毛毛毯物品一宗,价值1020元。
故意伤害事实: 2004年10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田茂勇因陈小芹的货车将仙河
商城的气管线挂断一事到仙河商城处理此事,与仙河商城物业管理人员段建岭发生争执
后将被害人段建岭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建岭身体所受损伤系轻伤。
被告人田茂勇到案后如实供述除2004年12月25日抢劫犯罪之外的其他全部抢劫、盗
窃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均实施抢劫作案2次,价值89869.62元,被
告人李治实施抢劫作案1次, 价值36188.62元;被告人闫玉敬实施盗窃作案18次,总价
值141076.7元,被告人田茂勇实施盗窃作案15次,总价值133728元;被告人田茂勇实施
故意伤害作案1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李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茂勇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茂勇因涉嫌实施
2004年12月25日的抢劫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2004年1
月15日实施的抢劫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主动供述的同种罪行
较重,对其应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盗窃犯罪,因与司法机关
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玉敬、田
茂勇2004年2月27日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系未遂,对其可
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茂勇的近亲属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2000
元的财产保证,对被告人田茂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茂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
失,且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玉敬、田茂勇均一人犯数罪,对其均
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闫玉敬以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田茂勇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对被告人李治以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玉敬以“2004年12月25日的犯罪其未进现场,不应认定为抢
劫罪;未参与其他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田茂勇、李治均以“量刑重”为由提出
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经交付执行。

(延颜侯广飞郑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