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临港(河口) 化工园招商引资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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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政发〔200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临港(河口)化工园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东营临港(河口)化工园招商引资政策(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
引外来投资者到东营临港(河口)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东营临港(河口)化工园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 入园工业企业,自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
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4年至第5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
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4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
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5年至第7年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
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二) 入园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
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四)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
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并
计入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年限内)。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l亿元以上或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力强的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协商制定优惠政策。
第五条土地使用政策
(一)在化工园落户的项目,需达到国家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厂前区用地比例。
2006-2007年投资强度按每亩固定资产首期投入不低于100万元,2008年以后固定资产投
资每亩不低于160万元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土地使用年限50年。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
元 (含1000万元) 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2.5万元/亩缴纳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l亿元的项目,按2万元/亩缴纳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协商制定优惠政策。
(二)在化工园落户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时,区政府保证地块具备通水、通电、通
路和地上无拆迁物;项目竣工后,由区政府提供“七通一平”,即给水、排水、供电、
通路、通讯、闭路电视、宽带网及土地的自然平整。
(三)化工园按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的原则,确保企业用地
科学、集约、合理。
(四)在化工园内落户的项目,按照“建成一片,办理一片”的原则,由区国土部门
分期分批办理土地手续。
(五)若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发生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经济活动,需补缴与
评估价的差额部分及有关税收。
第六条收费政策
(一)在化工园区内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
第七条其他政策
(一)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区
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区政府协助处理企业与当地部门、单位和群众的关系,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
题,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在化工园工作正常推进后,政府将落实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方案及污水处理问题。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当时现行政策执行(0.70元/立方米)。
(四)区政府将积极协调现有担保公司及金融部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等困难和问题。
(五)化工园采取封闭式管理,未经化工园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
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经批准进入企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八条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化工园管理办公室组织,区招商、国
税、地税、财政部门按政策每会计年度兑现一次。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化工
园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区国土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条本政策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