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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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政发〔2006〕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
投资者到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区
级财政收入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
金额的资金扶持。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
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 新办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
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投资新建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四)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
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并
计入上述优惠政策规定年限内)。
第四条建设用地政策
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由区政府提供“七通一平”,即给水、排水、供
电、通路、通讯、闭路电视、宽带网及土地的自然平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容积率、建
筑密度、厂前区用地比例和每亩固定资产首期投入不低于60万元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
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至投产之日形成的规模)的,
在用地限额内,按2万元/亩缴纳投资保证金。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至投产之日形成的规模)
的,在用地限额内,按1.5万元/亩缴纳投资保证金。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至投产之日形成的规模)
的,在用地限额内,按l万元/亩缴纳投资保证金。
(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
协商制定优惠政策。
(六)对建设行业工业园或区域工业园并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的,实行“一事一议”,
采取比单个项目更加优惠的政策。
在投资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的,返还投资保证金;达不到投资强度、超过用地限
额的,超限额部分补缴与评估价差额部分的地价,不足资金在区财政应给予的扶持资金
中抵扣。
(七)由区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招商、财政等部门
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确认。
在投资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的,由区政府代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建成一片,办
理一片”的原则,由区国土部门分期分批办理土地手续。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九)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如果发生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经济活动,需补缴
与评估价差额部分的地价及有关税收。
(十)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
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应填写缴费登记卡,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
企业有权拒交。
第六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
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乡镇引荐项目落户开发区的,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办、财政局
共同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自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之日起,区级财政收入按区乡(镇) 2
∶8分成,以财政体制方式予以结算。
第八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
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招
商、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按政策每一会计年度兑现一次。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
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办理。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前动工的外来投资企业享
受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