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河口区国土资源局为正科级单位,下设办公室、地籍测绘管理股、执法监察 股、耕地保护股4个股(室),下属11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4人。 2004年,区国土资源局坚持国土资源保护与保障并重,管理与服务并举,着力抓 服务、改革、保护、整顿、创新工作,国土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土地资产经 营效果明显。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监管制度,建立保护标志牌23块。 河口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6989.47公顷,保护率为87.5%。全年征收地租20 万元,办理出让53宗,面积129.53公顷,合同额17165.26万元。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国 有土地18宗, 面积25.3公顷,成交、总价款6540.56万元。建立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全年共评估土地30宗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6.53公顷,评估总额10769.8 万元; 16宗招商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1.31公顷,评估总额3206.3万元;15宗补 办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面积26.25公顷,评估总额3026.3万元;12宗抵押国有 土地使用权, 面积669.37公顷,评估总额76204.3万元。妥善解决油田矛盾10余起, 加大征收力度, 全年共到帐款项共计1699万元,其中兑付乡镇691万元,政府纯收入 1008万元。2004年,对全区利用地热资源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开采勘查地热资源 2处;并先后对河口区16处生产及废弃采矿点进行清理,保护生态区域环境。2004年,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条例在我心中”知识竞赛、全区职工运动会等,先 后获得“条例在我心中”知识竞赛决赛三等奖、全区职工运动会羽毛球男单和混双第 一名。是年先后荣获“工会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度督查考核先进单位”、“全民 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等10余项荣誉 称号。 [用地管理]为支持国家能源工业开发和建设,按照省、市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和办法上报2002年度油田建设项目180宗,面积440081平方米,共编制方案2个。上报 2003年度油田建设项目167宗,面积346688平方米。上报市局办理地方单位用地手续4 宗。 2004年三月份,完成1997~1998年、2001~2002年城镇建设用地违法占地补办手续 的资料整理及报件工作。其中补办用地手续(一) 项目11宗,面积10787平方米;补办 用地手续(二)项目18宗,面积91443平方米;补办用地手续(三)项目5宗,面积678780 平方米;补办用地手续(四)项目5宗,面积666292平方米。 [地籍管理]土地资源调查:完成200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结合2003年 的卫星动态遥感监测与2004年土地变化情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各乡镇、 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的变化图斑及可疑图斑到实地进行逐一核实,做到不重、不漏, 并做到了新旧地类的对照转换,全面检查河口区被监测到的2300多个图斑,并分类统 计、汇总。 土地登记:完成日常变更登记工作。办理划拨土地登记398宗,出让土地登记112 宗,分割转让登记112宗,抵押登记10宗,房改房土地登记191宗,房改房上市登记34 宗; 为油田1999年以来新打井占地共614宗进行了登记发证;完成桩西采油厂、海洋 石油开发公司、孤岛采油厂三个单位207宗上市宗地的变更登记工作。 土地纠纷调处:解决太平乡官庄村与义和镇大英村的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及调整工 作;处理义和镇三顷三、东北村、河口街道办事处裕民村的土地争议;参与河口区六 合乡后毕村与利津县汀罗镇前毕村的土地权属争议;参与解决垦利县周家屋子与仙河 镇东港村的土地纠纷;参与六合乡东崔村与东坝村的土地问题的处理;参与垦利县永 安镇新十五村、东营区北屋村与河口区孤岛镇西韩村的土地争议调查。 土地法制建设: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动态巡回检查,共查处各类土地违 法案件14件,罚款27万元,拆除面积600平方米,恢复破坏耕地面积200平方米;补办 用地手续34宗, 面积131307平方米,罚款60.3294万元,有效遏止新增违法占地案件 的发生。加大对用地相对集中的园区用地清理整顿力度,对2003年以来的29宗园区用 地全部进行清理,清查出因建设速度缓慢造成闲置问题的土地3宗。 [国有土地储备]扩大土地储备:2004年,共储备土地7.35公顷。 实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式: 拍卖、 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25宗, 出让面积 70.31公顷,成交总额13865.56万元。 土地开发整理:探索土地开发整理的长效机制和路子,不断扩大土地开发整理面 积。建立耕地项目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土地开发项目,2004年共争取国家级项目2个, 开发整理总面积1666.67公顷;省级项目2个,开发整理总面积1600公顷;市级项目19 个,开发整理总面积2717公顷。以上项目的开发完成将对河口区经营农村战略起到极 大的促进作用。 (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