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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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农村户籍、家庭年人均
收入低于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三条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工作。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 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区“阳光190”社会救
助中心共同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残联等部门应采取扶持和照顾等措施,积极为
农村贫困居民的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创造条件。
第四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坚持贫困居民自我保障、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
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
(二)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继承所得;
(三)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四)其他应计入的合法家庭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所发给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及津
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老”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等困
难计生户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十个百分点。
第七条农村贫困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
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送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审定批准,对符合保障标准的发给《东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
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凭《东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簿或户
主身份证,按季度到指定的金融部门领取保障金。
第九条农村保障户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者
停发手续。户籍迁移的,应到迁出、迁入地的申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于每年年底前
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所需资金除去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剩
余部分由区、乡两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
项资金支出科目,定期拨付,专账管理,保证使用。
第十一条保障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
培训、检查、档案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村应积极开展各种扶持活动,帮助农村保障户解决生活、
住房、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户持《东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可享受下列照顾;
(一)按照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免农业税;
(二)其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段、高中段及被国家高等院校择优录取的一、二批
本科生,优先给予助学救助;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期间,优先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在家庭出现住房困难时,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五)在本区农贸集市出售农副产品,工商部门优先安排摊位并免收管理费;
(六)有线电视初装、收视费按50%收取,由区广电局负责。
第十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在每年第一季度
确定救济名单后,由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
领取救济金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停发保障金并收回《东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十七条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款物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保证保障资金专
款专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口
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