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解决我区城乡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困居民是指享受本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的居民、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户、三老优抚对象 (指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
军人)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区卫生局和乡镇、街道医疗部门负责辖区内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
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调查核实特
困居民重大疾病情况,提出医疗救助方案,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享受医疗救助;
(一)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
(二)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脑中风(急性期);
(五)重度精神病;
(六)严重的意外创伤;
(七)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
(八)血液病;
(九)重度股骨头坏死;
(十)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
(十一)经区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五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和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凡不属于本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
第六条凡患重大疾病的城区特困居民,必须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乡镇、街
道特困居民必须在乡镇、街道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
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出院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第七条救助标准:
(一)特困居民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并具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方可按
当年发生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对享
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再实行临时救济。
对当年发生医疗费20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0元),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对当年发生医疗费20000~30000元的(不包括30000元),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对当年发生医疗费3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对定期定量救济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各类特殊救济户,区民
政局酌情补助医疗费用的大部分或全部,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三老优抚对象在享受《河口区三老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优惠政策的同时,
仍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救助。
第八条审核发放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六)门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第九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大病医疗救助,不再实施重复
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口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接到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人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区“阳光190”社
会救助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
心工作人员直接将救助金送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 对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直接到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求助的,先由区
“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备案,由乡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
见报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查核实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将救助金
送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一条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
助的特困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东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等有关证件;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的,必须由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其本人本年度
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在区卫生局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
心,测算出本区全年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数,报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设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用账户,医疗救助资金专
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全年救助人员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并按照“总
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民政、财政及审计等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查实,该治疗阶段发生费用
不予救助,所骗取救助金额如数追回。
第十九条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
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由卫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口
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河口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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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解决我区城乡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困居民是指享受本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的居民、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户、三老优抚对象 (指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
军人)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区卫生局和乡镇、街道医疗部门负责辖区内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
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调查核实特
困居民重大疾病情况,提出医疗救助方案,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享受医疗救助;
(一)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
(二)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脑中风(急性期);
(五)重度精神病;
(六)严重的意外创伤;
(七)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
(八)血液病;
(九)重度股骨头坏死;
(十)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
(十一)经区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五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和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凡不属于本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
第六条凡患重大疾病的城区特困居民,必须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乡镇、街
道特困居民必须在乡镇、街道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
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出院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第七条救助标准:
(一)特困居民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并具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方可按
当年发生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对享
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再实行临时救济。
对当年发生医疗费20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0元),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对当年发生医疗费20000~30000元的(不包括30000元),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对当年发生医疗费3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对定期定量救济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各类特殊救济户,区民
政局酌情补助医疗费用的大部分或全部,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三老优抚对象在享受《河口区三老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优惠政策的同时,
仍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救助。
第八条审核发放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六)门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第九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大病医疗救助,不再实施重复
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口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接到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人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区“阳光190”社
会救助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
心工作人员直接将救助金送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 对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直接到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求助的,先由区
“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备案,由乡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
见报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查核实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将救助金
送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一条区“阳光190” 社会救助中心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
助的特困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东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等有关证件;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的,必须由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其本人本年度
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在区卫生局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由区“阳光190”社会救助中
心,测算出本区全年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数,报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设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用账户,医疗救助资金专
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全年救助人员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并按照“总
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民政、财政及审计等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查实,该治疗阶段发生费用
不予救助,所骗取救助金额如数追回。
第十九条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
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由卫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河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口
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