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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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6日)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切实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经区委、区
政府研究,对全区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一)引进的资金。主要指引进的社会性无偿资金。从油田引进的资金不再计算招
商引资任务。纳入政务督查考核的部门、单位通过本部门、单位的职能及单位个人的
职务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由区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按规定抵顶招商引资任
务。
(二)引进的项目。主要指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
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区财政收入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投资地方性的公益
项目。
1.商贸流通、服务类项目,注册为公司,外来固定资产投资达60万元以上,经营
场所产权归公司所有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属租赁经营的,按
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倍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2.对引进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开发类项目,注册
为公司,且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达50万元以上的计算招商引资任务。项目开发前,需
先提供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开发合同、项目位置图,然
后由考核人员现场对项目开发前现状、开发面积、计划投资情况进行初步考核后,办
理引荐人登记,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不予登记。当年考核以截止10月底前办理引荐
人登记的项目为准。
3.油田三产或存续企业及济军生产基地企业在工业园区外新上项目的,只抵顶招
商任务;油田或济军生产基地改制企业没有外资注入的,不予抵顶招商引资任务,但
都享受《河口区关于鼓励油田存续企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属个人新
上项目的,按相应的政策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4.引进的外来独资或合资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投产经营后,再新增资金、新上
项目、扩产或成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的5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5.内资合作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从油田协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再
作为招商引资项目。
6.其他作为招商引资的项目,继续按《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
引资工作考核奖惩的规定》(东河发[2003]8号)执行。
(三)引进的技术。引进的技术,注册登记为股权的,按折资入股额计算招商引资
任务,但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和技术入股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二、关于质量指标考核
承担质量指标的各部门单位,如果引进的项目不足以完成单位质量指标的,可按
差额部分的30%自筹资金,或筹集同等价值的标准化厂房使用的建筑材料交工业园区
用于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产权归工业园区所有,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考核
办公室认定后,按1∶3的比例折算质量指标任务,并给予实际投资10%的奖励。对单
位建设自有产权标准化厂房的,按1∶2的比例折算质量指标任务。
三、有关奖励的补充规定
(一)引进项目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
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农业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进行奖励。
2.工业类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有正规发票的,属外地、外国独资的,按实际到
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属与区内企业合资、合作的,按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
产投资额的1.5%奖励。 油田主体或三产及济军生产基地企业新上项目的,只抵顶招
商引资任务,不进行奖励;属个人新上项目的,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3. 流通类项目。属外来独资企业(不包括油田主体或三产及济军生产基地企业新
上项目)的,一律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进行奖励;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纳
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进行奖励。
4.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类及其他项目。属油田和济军生产基地新上或工农共
建的,不进行奖励,其他按市里的标准奖励。
5.在建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分类型、按比例进行奖励。
6.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
子公司、分公司的,按奖励标准的10%兑现奖励。
以上未涉及的参照市有关奖励标准执行。
(二)引进技术奖励。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1%给予奖励。
(三)引进资金奖励。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
其他按市里的标准执行。
(四)各部门单位的项目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由审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对
各部门单位引进的质量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会同招商办提供奖励数据。
(五) 经区招商项目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对完成区下达任务300%以上的单位,
年终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完成全年数量指
标任务,且完成质量指标的,按质量指标绝对值从高到低的原则,对完成好的进行奖
励, 并授予“质量指标完成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完成境外招商引资任务的,授予
“境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六)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次性奖励,以招商引
资项目审计组审定数据为准。区直部门、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且完成质量项
目8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完成质量项目500万
元以上的单位, 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完成质量项目300万元以上
的单位,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乡镇、街道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且双倍完成质量项目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党政一把手相应的奖励;完不成双倍仅
完成一倍的,给予党委一把手相应的奖励。
(七)单位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又完成质量项目的,给予单位质量项目实际
到位外来固定资产1%的奖励作为办公经费,质量项目以审计组审定值为准。
(八)承担境外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完成境外招商任务的,给予部门单位荣
誉称号和物质奖励10000元,奖励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5000元。
(九)政务督查和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的数据不再作为奖励基数。
(十)各乡镇、街道机关干部和区直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记三等功的条件按东河
发[2003]8号文件执行,其记功依据数额均以审计组审定值为准。
四、有关惩处的补充规定
对各级各部门、 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的惩处,严格按东河发[2003]8号文件执
行。同时,对提报虚假项目的单位,一经核实为假项目的,按编造项目投资额的50%,
从本部门单位其他已认定项目投资总额中予以扣减。对立项中随意增大投资额的,一
经核实,按虚报投资额的50%,从本部门单位其他已认定项目投资总额中予以扣减。
五、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区招商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
人员组成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办公室,进行考核认定。
(二)各级各部门、单位招商项目引荐人及单位办公经费的奖励,由区审计部门组
成专门项目审计组进行审计认定。
(三)考核认定和审计结果,由区招商办汇总,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据实兑现
奖惩。
(四)本规定由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