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口区委关于在全区集中开展“学习先进找差距解放思想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2&A=3&rec=172&run=13

(2003年5月9日)
为教育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
感和责任感,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推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区委决
定,从5月9日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区广泛开展“学习先进找差距、解放思想
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教育引导
全区广大干部进一步认清在思想解放程度、改革开放力度、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
后劲、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的差距,深入思考、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
展。
二、基本内容
这次主题教育活动, 要在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重点围绕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学习考察团赴江苏、上海、浙江学习
考察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考察组关于赴外地学习考察招商引资情况的报告〉的通
知》(东办发[2003]10号)中提出的六个问题组织学习讨论,同时,认真学习贯彻市
委书记石军同志、区委书记韩吉顺同志分别在全市、全区2002年度招商引资总结表彰
暨200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集中思考和解决以下三个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开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教育,切实解决妨碍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的
思想观念问题,牢固树立只要有利于招商引资、推动河口发展就敢闯敢干的思想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的大解放推动经济的大发展。我们与先进地区的差距表现在
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上,但根子在思想观念保守落后上。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
围绕“河口今天的大好局面主要是靠什么得来的”、“我们今后的奋斗目标主要靠什
么去实现”、“在目前激烈的竞争面前我们靠什么赢得主动”三个问题进行认真思考,
深刻认识解放思想对于推动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对照先进地区的
经验做法,找出在思想观念上的具体差距,深刻剖析根源,认识其危害,从而自觉摒
弃小农经济意识和封闭观念,强化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敢于
冲破一切束缚和条条框框的限制,形成只要有利于招商引资、推动河口发展,就大胆
闯、大胆试、大胆干的共识。
(二)深入开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教育,切实解决精神状态方面存在的问题,
真正形成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清先进地区日新月异的发
展局面,认清各地竞相发展、时不我待的竞争态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加快发展的
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断开创招商引资和各项工作的新
局面。要通过深入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突出解决好当前机关干部自满自足、不思
进取的问题[松懈厌倦、消极应付的问题[畏难发愁、缺乏信心的问题[缩手缩脚、
观望等待的问题[贪图安逸、得过且过的问题等,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
创造性,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敢办新事,会办难事,能办大事,鼓励干事者,保护
创业者,鞭策落后者,在全区真正形成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三)深入开展转变作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教育,切实解决软环境建设方面存在
的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围绕创造更加优良的投资软环境,教育引导广
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给实际工作带来的严重危害,切实转变工作
作风和领导作风,突出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部门承诺不践诺的问题[服务意识差、
办事效率低的问题[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问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干扰外
来投资者的问题[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问题[不守信,不
讲信用,遇事推诿扯皮的问题。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投资软环境建设。
切实发挥好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促进各部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
落实服务承诺,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政府工作“提速”,完善
“一站式”服务大厅运作机制,真正做到事权到位,构筑起行政快速通道[完善和落
实各项优惠政策,搞好延伸服务,创造仿真环境[扎实推进“信用河口”建设,树立
文明立区、诚信兴业的良好形象。
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要紧紧围绕加快发展深入学习思考,真正使各级各部门和广
大党员干部搞清楚外地经验是什么、我们的差距在哪里、加快发展怎么办等重点问题,
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回顾总结自身近年来促进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有利
于发展的就坚持,不利于发展的就要坚决整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以思想的大解放、
作风的大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从5月9日开始至6月9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一
周左右,每周要至少安排一个晚上和一个休息日集中进行学习教育活动。
(一)学习讨论阶段。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都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
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这次主题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基本要求和方法步骤,制
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
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江苏、上海、浙江和我省城阳等地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的经验、2002
年度全市、全区招商引资总结表彰暨200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动员大会领导讲话等重点
内容。集中学习建立考勤制度,党员干部人人建立学习笔记,并联系本职工作写出学
习心得体会。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把学习内容学深
学透。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坚持集中学习日制度,在反复学习的基础上,围绕这次
主题教育活动确定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和东办发[2003]10号文件提出的六个问题进行
讨论交流。
(二)对照检查阶段。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认真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
职责范围和这次主题教育活动确定的有关内容,在认真回顾总结自身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同时,重点围绕思想解放程度、政策落实程度、服务意识和质
量等问题,对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采取自己找、上级点、群众帮的办法,组织广
大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并逐一列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深入剖析原
因,真正把问题找清,把原因分析透。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查找的问题报主题教育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里将统一组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梳理汇总,逐一列出单子,
将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集中整改阶段。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先进地区能办到的,
我们也要办到,而且要努力办好”的原则,研究制定出自身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
体对策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落实责任人,分期分批逐一抓好
落实。要坚持边整边改,立说立行,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新变化。对一些重点难点
问题,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下大气力,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各
部门、单位要针对查出的问题,对原有服务承诺进行修订完善,重新制定出具体的服
务规范和标准,其中对审批事项要设计出工作流程表,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责任和
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及外来投资者的监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快
捷、高效、周到的服务。
(四)总结提高阶段。区里将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外来投资者评议
等方式,检查各单位活动开展的措施是否得力,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对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其继续整改,直到达到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专门召开会议,总结这次主题
教育活动情况,通报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同时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巩固和发展
这次主题教育的成果。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真正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调
动起来,振奋精神,扎实苦干,确保今年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招商引资任
务的全面完成,确保本部门、单位不出现违背区委、区政府优化投资软环境各项政策
规定的问题。要通过这次教育活动,达到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的目的,在全区上下
牢固树立起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观念,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区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区。
四、组织领导
开展“学习先进找差距、解放思想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
十六大精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
主题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
成效。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加强对这次主题教育活动的领导,区委成立“学习
先进找差距、解放思想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
传部,具体负责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
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保证教育活动高标
准、高质量地进行。从区级到村级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好 带头作用,带头
学习,带头查摆,带头整改。区级领导干部要做活动的表率,教育活动从区级领导开
始,从区级领导分管的条条块块单位开始,自觉按照“三条标准”的要求,认真查摆
自己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真正做到思想解放再解放,观念更新再更新。区里
将把这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纳入年度督查考核内容,加大督查力度。宣传文化部门特
别是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各部门在教育活动中创
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宣传广大党员干部在教育活动中精神面貌的新变化,宣传
教育活动为招商引资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带来的新气象。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
宣传发动,营造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这次主题教育活动涉及各个方面、不同层次。要紧密
结合我区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抓住重点问题,集中进行整改,切实做到真学、
真查、真改,务求实效,决不能流于形式。检验这次主题教育活动的成效,要着重看
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是否有明显转变、软环境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
到切实解决、干事创业的氛围是否真正形成、所担负的任务是否圆满完成。
三要统筹兼顾,搞好结合。要妥善处理教育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集
中教育与其它各项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结合起来,结合我区深入开展的“民情恳谈”活动和“爱民助困”工程,结
合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各项中心工作,深入农村,深入基
层,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与学习宣传王友成先进事迹结合起来,在全区
广泛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防治“非典”、弘扬民族精神结合起来,一手
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工作、招商引资[与本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
以教育活动推动实际工作的开展,努力扩大教育活动的成效。
四要加强督查,抓好落实。纪检、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形
成配套联动机制,齐心协力组织好这次教育活动。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要
采取调阅学习笔记、派员检查督导、印发工作动态通报等措施,切实加强督查,确保
教育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教育活动办公室要通过印发简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各级各
部门、单位工作动态,推动教育活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
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次主题教育活动。
主题教育活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要向区委写出专题报告,
于6月5日前呈报区主题教育活动办公室,重点报告查找出的具体问题和制订的具体对
策措施。

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的规定
(2003年8月4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区委、
区政府决定,在实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及《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性与
定量分析、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严密组织,落实责任。
第三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的对象:各级、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
第四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重点管理;
(三)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认真接待处理,久拖不决,导致群众越级
到区或区以上集体上访的;
(二)信访问题涉及多个单位,有关单位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
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三)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迟报,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责任单位未知晓,
造成上级工作被动,影响较大的;
(四)对区及区以上机关交办的案件,推拖不办,多次督促不能按期处结的;
(五)在全区信访工作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中达不到90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一)因工作失误、措施不力,或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群众重复到区及
区以上集体上访,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到区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按区委、区政府规定时限
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或堵塞交通达半小时以上,严
重影响、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群众到省市集体上访,冲击、围堵、滞留省市委、省市政府机关,举牌示众,
堵塞交通,拦截领导车辆,干扰、影响省市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发生进京上访、滋事闹事,造成影响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
重的异常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立案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造成上报的材
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七)年内被重复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不予解
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
问题处理决定,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影响较大的;
(三)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已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处理而未作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四)打击报复或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的;
(五)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给工作造成障碍,后果严重的;
(六)篡改信访材料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七)违反规定,将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揭发的单位或个
人的;
(八)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的,区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报区委研究同意后,予以执行;
(二)需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抄送区纪
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口区委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
的规定
(2003年12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和区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支
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全区迅速掀起新一轮的民营经济发展热潮,促进
全区经济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民营经
济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1.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
地或打折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
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
和经营。
2.消除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合理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废除或修订体现
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
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一律采取区级备案。
3.简化程序,放宽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关于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放宽企业
登记注册条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有关规定,可参照《关于进一步简化程序放
宽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东河工商字[2003]24号,见附件)。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4.加快民营经济园区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载体。规划建设河口区民营经济
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个体私营业户和民营企业聚集发展。凡在民营经济园区新
上的民营企业项目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原有的民营企业进入民营经济
园区的,在保留税收基数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可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
生产性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
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科技三项经费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重点扶持民营企业发
展,同时,要从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进入民营经济园区的民营企业一年的贷款贴
息,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奖励,参与境外交易会、博览会的摊位补贴,组
织骨干民营企业负责人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高、中层管
理人员、财会人员及营销人员的专业培训,聘请有关专家授课等。
6.建立多元化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作用,
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之间采取互保、联保等多种形式,多元
化筹集资金,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7.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
个体工商户。支持“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
行驻厂信贷员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把民营经济作为
主要服务对象,今后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民营经济。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
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
三、鼓励民营企业吸收民间资本
8.鼓励现有企业以股份形式吸收民间资本,以促进企业发展,加快企业膨胀。同
时,鼓励民营企业以参股、控股、合作等形式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自本《规
定》发布之日起,对民营企业引进外资项目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河口区招
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四、鼓励支持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9.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10. 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可一次性领取作为生产启动资金[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制发的失业证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可免交1年工商管理费[可免费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
11.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业或退伍军人从事民营经济。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
专毕业生,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收3年的人事档案管理费。大中专毕业生、
转业或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
12. 鼓励油田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从事民营经济。鼓励支持油田职工从事
民营经济,同样享有地方居民的所有待遇。户口在本区的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经
营满一年、拥有自己的住房及经营场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其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对油田职工和进城从事
民营经济的农民在购买住房时,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13. 吸引外地人员来河口从事民营经济。外地人员来河口从事民营经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工商或税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证明,允许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在河口落户。 一次性在我区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20万元以上[1年内向河
口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3万元, 或2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3年内纳税累计超过7万
元[3年内接收城镇失业人员20人以上,并能提供较稳定工作。
五、鼓励支持专业市场、专业镇村建设
14.对进入新建市场初次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及其它相
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夜市、早市、双休日市场从事经营的,只收取卫生费,免
收其它规费。
15.在一个村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20%以上,或在
本乡镇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业户达到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的, 列为专业村[专业
村达到全乡(镇)总村数三分之一的,列为专业乡(镇)。
六、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际竞争
16. 鼓励民营企业出口创汇。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申报进出口经
营权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开
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民营企业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参加有关部门
组织的在国外举行的各类交易会、博览会,政府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
七、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17.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享受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18.民营科技企业可从技术贸易活动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5-45%(农业方
面可放宽到55%)奖励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开发新产品,可从实施该项目3年内,提取新增利润5-10%奖励为实施该项目做出贡
献的科技人员。
19.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兴建重点实验室、中试
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经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
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20. 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企业安
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以及其它各方面的税收优惠,凡符合条件
的民营企业,都一视同仁。
21.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对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除国家、省、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22. 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减免部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在国家、省、市规定的
幅度内,一律按最低额度收取。
23.严格控制协会收费。各类协会,包括政府机关主办的实行会员制的各类协会,
必须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迫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各类人员
加入协会。协会会费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收取,所收会费必须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
员,坚持财务公开,不得用于补充行政办公经费及其它用途。
24.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杜绝乱摊派、
乱收费等行为。
九、健全民营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
25. 城镇民营经济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与其它企业一视同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
保险政策。职工在民营经济组织与非民营经济组织之间流动,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及时给予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积极组织引导在农村的民营经济组织参加农村养
老保险。
26. 将城镇民营经济组织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城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职工按
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形成的城镇民营经
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继续交纳失业保险费的,与原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在参加
失业保险的城镇民营经济组织和非城镇民营经济组织之间流动时,其缴费年限连续计
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城镇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外省籍职工,
与本单位职工一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27. 按照自愿的原则,将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民
营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参保人员可以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
资的,也可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照统帐结合模式筹资分别
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也可只筹集统筹基金部分,保障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达到一定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完善对民营经济组织的管理
28.充分尊重与保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合法的政治权利。民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树优及报考国家公务员等
方面,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同时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从业
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其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
章纳税、服从管理、勤劳致富。
29.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各有关部门
对各级出台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坚决执行,不准变更截留。人大、
政协及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要加强对民营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侵犯个体民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依
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30.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个体户中的党、团、
工会组织,可设在个体私营协会的基层分会。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要在本企业设立
党、团、工会组织,并由所在区域的上级党、团、工会组织领导或指导。
十一、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31.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区个体私营经济
办公室更名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指
导和督促考核。将单位参与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
单位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区每年度将评选一定数量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
位、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先进个人、基层干部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或示范服务基地先进
个人,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关于进一步简化程序放宽企业市场
准入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立足职能,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情
况,现就进一步简化程序、放宽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登记审批权限
(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委托工商所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二)下放冠“胜利油田”企业名称的核准初审权,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工
商所通过电话向分局查询,字号不重复的,由工商所初审,报分局核准。
(三)下放冠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核准权,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工商所
通过电话向分局查询,字号不重复的,由工商所初审,报分局核准。
(四)下放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登记权,设置区域在各乡镇的户外广告由各工商所
审批登记。
二、放宽企业登记注册登记条件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均可申请冠区级行政区划企业
名称。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经营范围跨3个大类以上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二)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凡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新设立有限公司,章程中
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 其控股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允许超过90%。风险投资公司
对外投资累计可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 出
资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凡拥有著
名、驰名商标工业企业组建冠区级行政区划名称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
宽到1000万元, 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
万元。
(三) 放宽重点帮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 (含
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职工超过50名的
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投入有困难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首期实缴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其余注册资本的缴足期限为三年。
(四)放宽出口民营企业登记条件。企业申请名称预约登记时,允许在名称中直接
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扩大国际化经营。
(五)放宽科技型民营企业条件。支持各类人员投资创办私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
小企业允许以家庭住所为企业住所。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
果作价出资的,经评估作价,可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六)放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登记条件。农业种植大户申请注册登记,第一年可
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鼓励各类工商企业到农村连锁经营化
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七)放宽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条件。民营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以表明“连锁”
字样。连锁经营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
以控股公司名称或简称,并将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根据连锁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公司可以申请适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
(八)放宽改制企业登记条件。改制为私营企业,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
施办法》予以规范,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原名称、字号、双重组织形
式。完善改制企业前置审批。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
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
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九)放宽广告代理资格审批条件。注册资本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广告专业公
司可审批广告代理资格。
三、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一)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二)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股东职业状况证明。
(三)简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登记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在集贸市场、民营
经济园区、 夜市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提交的批准文件外,凭
《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中共河口区委
关于印发《区委常委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区委常委有关制度》已经区委常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

中共河口区委

2003年8月14日

区委常委有关制度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规定,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一)从提高执政能力、代表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
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感,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努力使思想适应形势和工作需要。
(二)每年年初制定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经济、金融、科技、法律、历史等方面知识的计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举办一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时间5天左右。
(四)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至少举办两次理论报告会或专题讲座,听取
有关专家学者的专题报告。
(五)坚持个人自学,自主安排学习计划,每年系统学习2-3本书,做好读书笔记,
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六)建立星期六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个星期六上午自学或集中学习
有关知识,传达上级有关精神。
(七)坚持学用结合,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不断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会议制度
(一)区委常委会议。
1.会议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省委、市委权
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
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接受全委会的领导和监督,讲政治,讲党性,讲团结,讲纪律,
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2.会议的主持、出席、列席。(1)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由区委书记召集
并主持,区委常委出席。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
会。常委同志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或由
办公室主任代为请假。(3)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区委常委会
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和区政协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列席时,根据需要,可分别由
一位党员副主任、副主席列席。(4) 讨论与区政府相关的问题时,分管副区长和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讨论有关方面工作的常委会议,区委统战部长列席[视情吸收区直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3.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讨论决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全区工作中需要区委
决策的重要事项。(1) 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决
议,部署和总结一个时期的工作。(2) 审议通过区委向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全
委会、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审议通过区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稿和其
他负责同志涉及政策、原则问题的讲话稿。(3) 研究提出供全委会决定的决策意见,
确定召开全委会的具体事项。(4) 研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审议通过全区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期和长远规划的指导思想及主要指标,经济工作中重大
政策和措施的调整,关系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兴建,全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5)
审议确定一个时期全区改革开放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6)
研究全区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
的重大问题。(7) 听取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人武
部党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委 (总支、支部) ,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乡镇
(街道) 党委提请议定的重大问题的汇报,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8)审议确定全
区重要行政区划的变动和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及规格,讨论、决定区委管理干部的
任免、奖惩,确定向区级政权机关推荐的重要干部,讨论呈报市委管理的干部。 (9)
研究和处理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委报告情况。(10)研究需要常委会议讨论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会议议题的报送、提交、讨论。(1)凡提请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和文稿 (一般不
超过10分钟) ,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同意后,连同
《区委常委会议议题报告单》,于会前送区委办公室。(2) 报送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
议题,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处理意见,报经会议主持
人批准后列入议题[提交常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分管常委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按
汇报提纲汇报[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不要在会议上临时提出,确需临时提议的,须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对不需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常委
会议议题汇报提纲或文稿,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尽量于会前印发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
人员。(3)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需要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
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
方案或建议。如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主办部门要事先同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后,再送区委办公室。如部门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请分管的常委或副书记协调。
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人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提请常委会议决定。对
关系全局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反复研究论证,慎重决策。可先由常委组织
有关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意见,经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后,再根据拟决
策的内容和需要,征求区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乡镇(街道)党委和区直部门负责人、区
级老同志、专家学者甚至更大范围有关同志的意见。在认识比较一致、意见比较成熟
后,再进行决策。(4) 各部门同时报请区委、区政府的议题,或区政府部门直接报送
区委的议题,应先由区政府讨论[其中需要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
党组提报。属于分管副书记、党委或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再提交常委会议讨
论。(5)需要常委会议讨论批转的文件,主管部门要代区委草拟文稿。(6)常委会议在
讨论问题时,发言的同志要紧扣主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的问题如需表决时,赞成
人数超过应到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一表决。
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提报人选,下次常委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
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研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职的拟任人选,由区
委常委会议提名,区委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
由区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所
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常委同志应予回避。(7) 重大
问题可先由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然后提交常委会议决定,但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
常委会议。特殊紧急事项,也可先由书记办公会议定,事后向常委会议报告。(8) 对
常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市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
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9)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由区委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决定事项通知”,由分管书记、常委组织有关部
门贯彻执行。常委会议研究的机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10)每次常
委会议之后,由区委办公室将议题材料分送缺席的常委同志。
(二)区委书记办公会
1.书记办公会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
2.书记办公会召开时间根据情况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参加会议范围:书记、副书记,区委办公室主任[酝酿干部问题时,组织部长
参加[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4.议事范围:(1)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2)协调解决常委会议
决定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通报、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三)区委全体会议
1.会议由区委常委主持,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时间及议题由区委常委会议
讨论决定。
2.区委委员、区委候补委员出席。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出席、列席全委
会人员不得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区委办公室主任请假。
3. 区委全体会议的议事内容:(1)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和会
议精神[(2) 总结、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3)讨论决定全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
讨论决定向市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总结以及向区党代会提出的工
作报告[(5)选举区委领导成员[(6)讨论决定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区委工作会议
1.区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名称为中共河口区委工作会议,集中传达贯彻
中央和省、市委一个时期内的主要会议精神。需在区委工作会议上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部署工作的部门,应于会前10天向区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会上传达
和部署,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也可在会上发书面材料传达和部署。凡已开过专项工作
会议的,不再列入区委工作会议内容。会议只设主持人席和发言席,不设主席台。
2.以区委或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需要
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参加的会议,由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也可由区委
书记决定[需要各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参加的会议,经区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
区委书记决定。
3.区委综合性会议,一般由区委副书记主持,区委书记讲话,除《党章》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4.区委专项工作会议,由主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主持或讲话,会期一般为半天。
(五)区党代会,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民主生活会,按照党的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
(七)严格会议的组织、管理和考核。
1.严格控制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用文件、电报或电话解决的,不召
开会议[内容相近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区级各种表彰原则上采取媒体发布的形式
一次性进行。
2.中央和省、市委召开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专项工作会议,不以区委名
义专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由各部门自行组织传达贯彻执行,可请区委分管副书记到
会,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3. 拟以区委或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前5天向区委办公
室或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示,注明会议名称、议程、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范围及会
议经费预算等,并提交相关会议材料。凡没有书面请示或会议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区
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4.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无
故缺席、迟到、委派他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请假并说明理由。
5.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会议结束前由承办
单位向主持者提供缺席和迟到单位名单,并于会后将出席情况报区委办公室。设置迟
到席,迟到者在迟到席就座。
6. 与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入场完毕。会场摆放名签时,应按名签就座[没有摆放
名签时,尽量往前聚中就座。
7.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关闭,会议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或擅自离开会
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因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须在会场出口处登记。
8. 提倡开小会短会。各部门拟定会议议程应尽量简化,一般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
时[传达各类会议精神提纲和上级领导讲话等,一般不超过15分钟[领导同志讲话一
般不超过1小时。
9.严格做好会议组织,严肃会议纪律,将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参加区
委常委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工作会议、全区领导干部会议、全区经济会议等由区委
办公室主办会议的出席情况, 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无
故缺席一次扣0.3分。 对不按要求参加区委或区委区政府会议的单位随时或定期通报
批评。
三、公务活动制度
(一)区委常委参加公务活动,要本着高效、务实、从简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实际
问题,密切党群关系,树立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二)区党代会、区人代会、区政协全体会议,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及全区性表彰
大会,可视情与代表合影[观看重要的文体表演,可酌情在表演前后与演员、运动员
合影。其他活动,原则上不合影。
(三)区委常委在区内参加公务活动,要告知区委办公室[出区参加公务活动,需
经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出国考察访问,经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按规定报上
级审批。
(四)区委常委代表区委参加公务活动,由区委办公室统一协调,经区委办公室主
任审核后,报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区委书记、副书记一般不直接受理各乡镇 (街
道) 、各部门、单位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的请示,对收到的此类请示,可转交区委办
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文件审签制度
(一)坚持从实际需要和解决问题出发,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坚持少而精
的原则,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
(二)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省、市委领导同志关于河
口工作批示的报告,向市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信息,由区委
办公室认真把关,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三)经区委常委会议或区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的、内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
问题的重要公文,由区委办公室按程序把关,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委主要
领导同志签发或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委托其他同志签发。
(四)由区委起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区委办公室复核并报区委
办公室主任阅审后,根据区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报区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五)内容涉及全区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经负责这项工作的区委常委审核后,由
区委办公室按程序把关,报区委分管副书记签发[区委分管副书记认为需请区委主要
领导同志签发的,报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六)根据区委授权或经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以区委办公室或以区委、区政府
名义印发的重要公文,经区委办公室或区委办、区政府办会审后,由区委办公室主任
签发[区委办公室主任认为需要请区委书记、副书记签发的,报区委书记、副书记签
发。
(七)区委常委审阅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
同意。
(八)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代区委或区委办公室起草的文稿,未经区委办公室审
核,区委书记、副书记不受理,不签发。对此类文稿,可转交区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五、调查研究制度
(一)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基本工作方法,高度重视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做
到重大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二)围绕全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若干重大问题,制定调研计划,并明确分工,
抓好落实。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系统地调查研究,提出解
决对策。
(三)区委常委每年抽出两个月以上的时间,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特
别是深入到工厂、农村、工人和农民中,直接了解、调研和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
并亲自动手或组织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
(四)虚心学习和借鉴兄弟县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注意发现、
总结、推广我区基层单位创造的典型经验。
六、医疗保健和休假制度(各大班子参照执行)
(一)区委常委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查体,并按规定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委。
(二)区委常委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安排,需要离职休息的,主要领导同志
需报市委审批,其他领导同志经区委同意后安排,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区委常委应按规定执行休假制度,每人每年休假时间可以一次休完,也可分
两次。应避免同一时间休假的领导同志过于集中。
(四)区委常委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临时由其他领导同志负责。
(五)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的休假计划由区委办公室负责上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他常委每年的休假情况,由区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
七、廉政制度
(一)认真学习、模范遵守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
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已,克己奉公,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
(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坚
决抵制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鼓励干事者、保护创新者、鞭策落后者、追究诬陷者、
惩治腐败者,努力营造团结和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带头狠刹送礼歪风。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送的现金、有价
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一律拒收,并对送礼人当面批评[未能拒绝的,要按规
定登记,交由区委办公室或所在单位办公室处理。
(四)严格管理配偶、子女。不准利用个人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
或亲友谋取私利,不准配偶、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现金、有价证
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不准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利用职权
为自己的配偶、子女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五)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不能对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友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住
房条件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同志的旗号谋取私利,对
在社会上乱交朋友、乱拉关系、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
重的要严肃查处。
(六)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应报
告的重大事项。
(七)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边界迎送,听取
汇报或座谈时不摆放水果、香烟。确需就餐的,一律用工作餐,不接受超标准宴请。
(八)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
出发点和落脚点,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
为民所谋。增加工作透明度,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
舆论和其他各方面的监督。
八、宣传报道和公务接待制度,按照东河办发[2003]11号、东河办发[2003]
13号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

河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口区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GA996GA996三年五月八日

河口区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快我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关于建
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建立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支持下,通过政府资助、集体
和农民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药费用,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农民医
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农民合作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就近就地、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四)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小
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
第四条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的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资
第五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和政府补助相
结合的筹资机制,其资金用于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者医药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民合作医疗保险,按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
准缴纳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合作医疗保险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以年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民营企业职工是否参加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但
需企业集体参与,并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筹资总额筹资。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由乡镇、村两
级缴纳。
第七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筹集,按年度缴纳,每年11月30日前连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统一缴乡级农民合
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区财政按参保农业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乡级财政按辖区参
保农业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补助。各级财政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第九条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民合作
医疗保险。
第十条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要将参保农民住院发生总费用的5%缴区农
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用于农民合作医疗风险预备金、乡镇卫生院转诊支出以
及农民合作医疗管理和网络运行等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区农民合作医疗保
险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各乡镇、街道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合作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
配套政策;
(二)组织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实施;
(三)负责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支付,并定期公布账目情况;
(五)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区、乡镇、街道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民
合作医疗保险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
政部门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民合作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分门诊统筹账户和住院统筹账户。农民个人缴纳、
村级补助及乡级补助资金划入门诊统筹账户;个人年筹资满20元的,从区财政补助资
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划入门诊统筹账户。区级以上(含区级)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资金
划入住院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农民合作医疗账簿,
设置统一的总账、明细账(台账),如实记载门诊统筹账户和住院统筹账户的收支情况。
要实行网络化管理,微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同步运行,核算到户,记账到人。
第十五条实行定点就诊制度。门诊就诊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村级社区卫生服务
站、一体化卫生室为主。确需住院治疗或转诊的,须按逐级转诊制度,经农民合作医
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急症就(转)诊的,应在7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实行双向和逐级转诊制度。参加农
民合作医疗的患者,符合转诊条件的,凭农民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医疗机构诊
断证明,经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
自主选择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章补偿
第十七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账户和住院统筹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门诊费用以家庭为单位按以下补偿比例从门诊统筹账户中支付:
一体化卫生室补偿20%,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补偿30%,补偿额按年
人均300元封顶。个人年筹资20元的,补偿比例适当提高,按年人均500元封顶。超出
封顶额部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二)住院费用每季度补偿一次,根据每季度全区住院费总额分段制定补偿比例,
按比例从住院统筹金中支付。补偿额实行全年累计,每人最高补偿5000元。
第十八条在本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规定的补偿比例支付全部补偿额;在定点二
级医疗机构住院的, 按在本乡镇卫生院补偿额的80%支付;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
的, 按在本乡镇卫生院补偿额的70%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在本乡镇卫
生院补偿额的50%支付。具体补偿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防保站免费为年内没有动用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
的家庭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查体项目由区卫生局确定。
第二十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支付农民符合规定的合作医疗保险
补偿费用。但下列情况不予支付:
(一)未参加当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险者的医药费用;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
(四)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五)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六)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房
费等;
(七)健康查体、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
矫治等费用;
(八)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费;
(十)受雇佣致伤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
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助的医药费用。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施监督;
(二)因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有权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三)按照当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及时交纳农民合作医疗保险金;
(四)自觉遵守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拟订的医药费支付标准和制度,经区卫
生局同意,报上一级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各级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保险金收支情况、医药费支付标准、
补偿对象及补偿额。
第二十三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农
民合作医疗保险金收支结算表,报上一级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卫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对农民合作医疗
保险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
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农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票证,将农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
人就诊骗取保险金的,予以追回,取消本户当年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农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农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药价。对开大方、私自抬高药价引起群众不满,或虚开发票、
冒领农民合作医疗补偿金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对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取消合作医疗定点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口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河口区人
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

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 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东国土资发[2003]126号
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口区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进行更新。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口城区土地共分五个级别,具体范围如下:
Ⅰ级地:由商场街、丰河街、团结街、黄河路(原中心路)外围50米围成的封闭区
域。
Ⅱ级地:Ⅰ级地外围由海康路、河一路、海盛路、和平街、迎宾路、黄河路 (原
中心路)外围50米围成的封闭区域。
Ⅲ级地: Ⅱ级地外围由海宁路向西50米、河一路向南50米、钻井街向南150米、
海盛路向东150米、河滨路向北50米围成的封闭区域。
Ⅳ级地: Ⅲ级地外围由海宁路向西100米、海康路向西50米、六号路向南50米、
海盛路向东500米围成的封闭区域。
Ⅴ级地:Ⅳ级地范围以外的城区规划区区域。
二、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河口城区不同级别的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的地
价标准。综合用途的地价标准,可按不同用途分摊的土地面积比例确定。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地价,可依据本标准,综合宗地的区位、
形状、设施状况、容积率等影响因素,经修正后测算,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河口区土地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布土地级
别及基准地价。
五、本次更新的基准地价是根据河口区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经过大量市场调查、
测算所得。
附件:河口区城区基准地价表

附件:
河口区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m2

┌────┬────┬────┬────┐
│土地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
├────┼────┼────┼────┤
│Ⅰ │602 │290 │241 │
├────┼────┼────┼────┤
│Ⅱ │504 │254 │192 │
├────┼────┼────┼────┤
│Ⅲ │325 │214 │151 │
├────┼────┼────┼────┤
│Ⅳ │210 │165 │113 │
├────┼────┼────┼────┤
│Ⅴ │152 │115 │98 │
└────┴────┴────┴────┘

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运行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运行程序》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二GA996GA996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运行程序
一、计划管理程序
(一)通知。区发展计划局负责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
(二)申报。在通知规定时间内,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向区发展
计划局提出书面建设申请、投资初步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三)初审。根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区发展计划局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区政
府投资项目备选库。
(四)编制计划。区发展计划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额
度;据此对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年度投资计
划。
(五)审批。区发展计划局拟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六) 计划下达。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展计划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作
为各项目的立项文件) 。凡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但情
况特殊,经区政府研究确需建设的,由区发展计划局单独行文立项。
二、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持区发展计划局立项文件到区建设局办理规划、
图纸审查等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到区政府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由区政府采购办公
室审核其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后,进行采购立项,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同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由区政府采购办、发展计划局、项目承担单位为领导小组成
员。
(二)招标。由招标单位拟订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送区招标办审查后予以发布和
出售,区发展计划局、政府采购办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政府采购办或项目
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报名,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召开招标会议,发放有关资料,并
组织答疑。
(三)开标、评标、定标。开标,招标单位组织会议,由投标单位依据抽签号依次
唱标, 招标领导小组公布标底;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从招标管
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按招标领导小组要求和评标标准及记分
办法,依次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进行评审,分项记分,总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完
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定标,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
标委员会的推荐,对拟中标单位进行公示。
(四)监督。区监察局、审计局、招标办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标结
果经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建设局四方会签后,该项目方可进入拨款程序。
三、财政财务管理程序
(一)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项目投资概算,报区政府批准后,
由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更改,确需增加
建设内容,扩大投资的项目,其增加部分按上述程序运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分别报区发展计划局
和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计划局提供的项目进展情况,安排拨款计划,报分管
项目区长、分管财政区长和区长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拨款计划,填写
分期用款申请表,到区财政局拨款。政府投资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严禁
项目间混用。
(三)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拨付控制在政府批准及工程进度许可比例内。剩余款
项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但应按规定预留部分维修准备金。
四、稽查管理程序
(一)项目报告。政府投资的一般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区发展计划局、
财政局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区发展计划局汇总后报区政府。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按月向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
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向区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向区政
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稽查。区发展计划局牵头,定期组织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
各项目进行稽查。
五、竣工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总体竣工验收前要完成以下工作:
1.申请各职能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对发现的问
题进行整改;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
构核定为合格以上;
3.项目单位已编制竣工决算,属审计范围之内的,必须通过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
计;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
5.工业项目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设施、卫生及消防设
施需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二)竣工验收
1.成立验收小组。区发展计划局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报告后与有关单位
协商,成立验收小组,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等,并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竣工
验收小组一般应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环保、消防、安全、国土等单位
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
2.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1)查看有关资料,听取并审查初验工作报告;
(2)现场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3)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三)报告。竣工验收结束后,区发展计划局向区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整体情况。
六、项目资产登记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财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三十日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或接收单位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并作相应财务会计处理。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
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发[2004]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
意,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地税部门代收。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1.5
%比例的在区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市驻本地企业)及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区残联负责各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确认、保障金政策
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及文书发放等事宜。区地税部门在各征收大厅设
立征收窗口,凭残联核定的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保障
金专用票据进行代收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河口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东河政办发
[200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财政部门或税务部
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财政部门和残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
残联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对未经批准、 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
日起,按照《河口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
5‰的滞纳金。 滞纳金数额由残联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河口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区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10%计算业务费,
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拨付给地税部门。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
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六、区残联、财政、地税、农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
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搞好政策宣传,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
缴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区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农行河
口分行制定后施行。

河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政府驻地广场和部分路街
名称命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区政府驻地广场和部分路、街名称命名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5-3次区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区政府驻地广场和部分路、街名称予以公布:
一、黄河广场:位于黄河路(原中心路)以北,友谊街以南,区政府办公楼东侧,
迎宾街西侧。
二、河雁路:位于康宁街以北,东至海盛路,西至海宁路以西600米处。
三、黄河路(原中心路):位于育英街、迎宾街、和平街以南,朝阳街以北,东至
海昌路,西至西湖路(规划路)。
四、渤海路(原河安路):位于黄河路(原中心路)以南,东至海盛路,西至海昌路。
五、河聚路(规划路):位于渤海路(原河安路)以南,河兴路以北,东至海盛路,
西至西湖路(规划路)。
六、河兴路:位于河聚路(规划路)以南,河祥路(规划路)以北,东至海昌路,西
至西湖路(规划路)。
七、河祥路(规划路):位于渤海路(原河安路)以南,河庆路以北,东至海昌路,
西至海宁路。
八、明河路:位于河庆路以南,金河路以北,东至运输街(规划街),西至海宁路。
九、金河路:位于明河路以南,阳河路以北,东至海盛路,西至海宁路。
十、阳河路:位于金河路以南,羊栏河北侧,东至海盛路,西至海宁路。
十一、西湖路(规划路):位于海宁路以西,李坨水库东侧,北至河滨路,南至渤
海路(原河安路)。
十二、海河路(未贯通):位于联合街以西,测井街以东,北至渤海路(原河安路),
南至阳河路。
十三、 康宁街: 位于河雁路以南,河滨路以北,东至海盛路,西至海宁路以西
450米处。
十四、供应街(规划街):位于河滨路以南,和平街以北,东至海昌路,西至海盛
路。
十五、银河街(规划街):位于河滨路以南,银河公园北侧,东至公园街,西至迎
宾街。
十六、育英街(原育英巷):位于河滨路以南,黄河路(原中心路)以北,东至海宁
路,西至西湖路(规划路)。
十七、德盛街:位于朝阳街以南,渤海路(原河安路)以北,东至商场街,西至西
湖路(规划路)。
十八、运一街(原运一巷)(规划街):位于黄河路(原中心路)以南,运二街以北,
东至安运街(规划街),西至海盛路。
十九、运二街(原运二巷):位于运一街(规划街)以南,运三街以北,东至海旭街
(规划街),西至海盛路。
二十、运三街(原运三巷):位于运二街(原运二巷)以南,渤海路(原河安路)以北,
东至安运街(规划街),西至海盛路。
二十一、广场街:位于区政府办公楼东侧,黄河广场(新建广场)西侧,南至黄河
路(原中心路),北至友谊街。
二十二、安运街(规划街):位于海旭街(规划街)以西,海盛路以东,北至供应街
(规划街),南至渤海路(原河安路)。
二十三、海旭街(规划街):位于海昌路以西,安运街(规划街)以东,北至河滨路,
南至渤海路(原河安路)。
二十四、河乐街:位于海盛路以西,商场街以东(河乐住宅小区内),北至黄河路
(原中心路),南至朝阳街。
二十五、河龙街:位于团结街以西,商场街以东(河龙住宅小区内),北至朝阳街,
南至丰河街。
二十六、兴达街(规划街) :位于海康路以西,海宁路以东,北至渤海路(原河安
路),南至阳河路。
二十七、测井街(原测井巷):位于海康路以东,海河路(未贯通)以西,北至渤海
路(原河安路),南至河庆路。
二十八、联合街(原联合巷):位于海盛路以西,海河路(未贯通)以东,北至渤海
路(原河安路),南至河祥路(规划路)。
二十九、振兴街(规划街):位于海盛路以东,城阳街(规划街)以西,北至渤海路
(原河安路),南至河兴路。
三十、城阳街(规划街) :位于振兴街(规划街) 以东,海昌路以西,北至渤海路
(原河安路),南至河兴路。
三十一、鑫源街(规划街):位于河兴路以南,聚源街(规划街)以北,东至海昌路,
西至海盛路。
三十二、聚源街(规划街):位于鑫源街(规划街)以南,河兴路以北,东至海昌路,
西至海盛路。
三十三、运输街(规划街):位于海盛路以东,海昌路以西,北至河兴路,南至海
昌路,向西南拐弯500米处。
三十四、宁苑街:位于康苑街以西,海河路(未贯通)以东,北至河庆路,南至明
河路。
三十五、康苑街:位于盛苑街以西,宁苑街以东,北至河庆路,南至明苑街。
三十六、盛苑街:位于海盛路以西,康苑街以东,北至庆苑街,南至明河路。
三十七、庆苑街:位于河庆路以南,明苑街以北,东至海盛路,西至康苑街。
三十八、明苑街:位于庆苑街以南,明河路以北,东至盛苑街,西至宁苑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