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52&A=12&rec=68&run=13

【概况】 河口区法院始建于1984年9月,2011年内设机构18个,在编干警84人。主要职责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相关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011年,区法院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实施“从严治院、公信立院、文化建院、科技兴院”战略,加强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效能提升等工作,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为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全年共收案2070件,同比上升2.99%,审执结2070件,同比上升2.99%,涉案标的额2.01亿元。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为“2011年度先进集体”,院党总支被市委政法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区委授予“实施国家战略、推动率先崛起红旗党组织”等多项荣誉。

【立案工作】认真践行“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立涉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以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为便民诉讼平台,积极创建文明窗口、便民窗口和服务窗口,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周到的法律服务。实施特困申请执行人、困难信访当事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制度,发挥司法救助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方面的作用。2011年,审查立案2100件,依法办理诉讼案件2070起,保全标的额1600余万元,办理委托执行案件5件,委托送达案件2件。立案准确率100%。

【刑事审判工作】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及涉油犯罪坚决依法严惩, 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92件,审结192件316人,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罪犯14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的31人,保持对犯罪分子严打的高压态势。对因民间纠纷引发、危害后果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努力化解双方积怨,减少社会对抗,判处三年以下及缓管免刑的罪犯254人。 与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规定》,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公开度。重视青少年维权工作,开展“法律进校园”、“模拟法庭”等活动,坚持“寓教于审”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加强对缓管免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举办“育新学校”4期,700余人次外执犯参加学习, 河口籍无一人重新犯罪。省关工委主任王克玉、市关工委主任张万湖等领导视察时给予充分肯定。

【民商事审判工作】和谐司法,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的实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人民调解室,聘请人民调解员诉前对案件进行调解,加强与其它调解主体的衔接和配合机制, 庭前化解或协助化解各类矛盾160余件,把矛盾解决在始发状态。做好重大案件风险评估工作,逐案填写风险评估表,确定风险等级,实行流程控制,做到早预防、早应对、早处置。依法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引导、支持有利于经济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对全区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效生态农业等重点领域依法予以重点保护和扶持。制定实施《关于为全区推动“黄、蓝”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从制度上细化服务的内容、机制、措施,确保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举办“法律服务进企业”启动仪式,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有关负责同志及全区77家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参加启动仪式,宣读共同宣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法官联系点,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011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357件,涉案标的额1472.64万元。调解结案797件,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90.63%,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58.73%。

【行政审判工作】完善行政案件圆桌式审判、行政案件协调和解、行政首长出庭等做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举办全省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区法院关于试点工作的一些做法得到省院领导的肯定,并在全省法院推广。参与全区重大项目攻坚行动,为蓝色经济区企业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拆迁、土地征用等提供司法服务,保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顺利推进,依法服务和谐城乡建设。审结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诉讼案件50件,标的额212.1万元,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工作】完善分段集约执行和节点控制流程管理,推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加大财产查控力度,提高执行标的额实际到位率,收执案件471件, 执结案件471件,执行标的额4748.23万元,实现均衡结案,达到无执行积案法院的标准。创新实施与金融机构的“三统”配合新机制,实现案件在金融机构的集中查询、冻结、划拨,提高执行效率,为缓解执行难提供有益尝试。

【信访工作】继续开展涉诉信访案件集中清理活动,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信访案件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层级负责包案制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做好立案、 审判、执行环节的风险评估,2011年化解信访老户案件4件,无因处理不当新增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案件。重视“民生热线”工作,制订工作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形成热线反映问题及时办理、 反馈机制,受理“民生热线”交办件5件,处理结果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接待群众来访100余人次,无申诉案件。

【审判监督工作】(一)提高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对处理的每一起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形象公正。2011年上诉率和发改率下降8%和10%。审查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1件, 提起再审1件,调解1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通过繁简分流、 小额纠纷速裁等措施,提高办案效率,结案率比上年同期上升11.3%,实现审限内均衡结案。(二)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召开季度案件质量分析会、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等形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审委会、院长、庭长、审判长对案件的审核把关和业务指导,强化内部监督,解决司法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滥作为等问题。狠抓司法作风建设,制定实施《关于开展“十心”工作法的意见》,倡导热心、细心、耐心等“十心”工作法,杜绝因态度不和蔼、程序不严谨、工作不细致、言行不文明等问题引发的上诉、上访和申诉案件。开展“两评一树”活动和案件回访活动,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改进工作作风。(三)推进阳光司法。制定《党务政务审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落实等,打造阳光法院。通过举办“法院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旁听案件审理,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队伍建设】深化“关键在人”的理念,坚持严管厚爱、人才兴院,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干警队伍。(一)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制定实施《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强化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履职尽职、率先垂范、创先争优、廉洁自律六种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树立榜样。(二)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举办庆祝建党九十周年“红歌献给党”和“坚定理想信念、真情司法为民”专场文艺演出,强化干警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到刘集支部旧址重温入党誓词,全体干警到井冈山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十佳岗位能手”到蒙山、孟良崮接受红色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筑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集全院干警智慧,争创“法正人和”机关品牌,倡树守法明察、便民诉讼,能动司法、保驾护航等18个庭室工作理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开展向“全国优秀法院”东营区法院、“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河口区检察院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先进,激发全院干警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工作热情。举办首次法官授职宣誓典礼仪式,为11名新任命审判员进行授职,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使命感、责任感。(三)强化司法能力建设。通过邀请市委党校老师讲解《弘扬优良作风,推动科学发展》、《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报告,区委党校老师解读“十二五”规划,增强干警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通过举办“三零”法官、办案能手、市法院和兄弟法院优秀法官专题讲座,提高干警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通过对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热点、难点的学习,增强干警探求立法原意、运用法律推理和价值衡量等理念,提高公正裁判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推进“书香法院”创建活动,丰富书香法院网站内容,创新活动载体,促进干警综合素质和人文素养的提高。(四)强化反腐倡廉建设。认真执行“一岗双责”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日常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四个一律”、“五个严禁”等相关规定,教育干警自觉把清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坚守人生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司法。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全院开展“廉政健康体检”活动,强化对审判执行、司法鉴定、委托拍卖、财务收支等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提高风险防范的实效性。实行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从立案开始给当事人发放“五个严禁”监督卡,逐案回收并立卷归档,扩大监督范围,畅通监督渠道。(五)坚持从优待警政策。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继续落实从优待警的措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干警的职业待遇,为全体干警进行免费查体,建成羽毛球场、篮球场、活动室、餐厅等设施, 丰富图书馆图书600余册,为干警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尽可能减轻干警工作压力。

【典型案例】
1. 河口区法院审结埃迪亚(沈阳) 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金舜钢管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票据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被告金舜公司开出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被告国益公司, 承兑人为被告河口农合行,到期日为2010年4月17日。后被告国益公司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金舜公司。 2009年1 0月19日,被告金舜公司与兆宇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金额1013万元,约定被告金舜公司预付货款的50%。2009年10月26日,被告金舜公司将涉案汇票作为预付货款交付兆宇公司。此后,该票据先后流转八次,2009年11月2日,原告取得涉案汇票。2009年11月4日,被告金舜公司以兆宇公司涉嫌诈骗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向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报案,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同时被告金舜公司以不慎丢失涉案汇票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09年11月10日, 本院作出(2009)河民催字第7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于2009年11月13日在《山东法制报》 第4685期刊登公示催告, 因未有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本院申报权利,2010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09)河民催字第7号除权民事判决,宣告涉案汇票无效。2010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河口农合行提示承兑,被该行告知涉案汇票已被除权。2010年4月18日,被告河口农合行将涉案汇票款300万元支付被告金舜公司。2010年4月19日,原告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支行向被告河口农合行收取涉案汇票款。2010年4月27日,被告河口农合行以法院已判决汇票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支付涉案汇票款。之后,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将本案所有被告及兆宇公司诉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20日, 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8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2009)河民催字第7号除权民事判决;要求第三人河口农合行支付汇票款项300万元;并要求被告金舜公司与第三人河口农合行连带偿付利息、 费用58056.21元。2010年11月8日,原告申请追加河口农合行、国益公司、冀东公司、友发公司、不锈钢公司、中天公司、盛源中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2009)河民催字第7号除权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持有的GB/01 03460041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原告享有该汇票项下的权利; 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偿付该汇票项下的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费用58056.21元,后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费用2719.5元。该案在审理中因法律规定不明出现多个难点,导致审理受阻。另外,原告系中外合资企业,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给法院施压,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被告金舜公司作为河口区的重点扶持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鉴于此,合议庭确定了调解结案的审理思路,在积极主动地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推荐理由:该案是迄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案情最为复杂的一起票据纠纷案件,在审判人员的积极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和谐化解。

2. 河口区法院审结全区首起醉驾案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2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 沿231省道行驶至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安家村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刮碰,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被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9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预交罚金1000元。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吉友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同时对被告人宋某某宣告禁止饮酒二个月的禁止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河口区首例醉驾案,在全区有较大影响。
3. 河口区法院审结省法院指定管辖的姜卫平滥用职权、 贪污、行贿、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挪用公款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7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与原潍坊昌邑市林山镇党委书记董某某(已判刑)勾结,在未缴纳任何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和测绘费等相关征地费用,而且并未有任何实际投资的情况下,采取虚报审批资料等手段,由潍坊亿德纺织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柞山镇东章村的土地200亩(其中150亩系基本农田),还取得另两笔共计13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4余万元。另查明,2005年和2006年,被告人姜某某为潍坊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亿德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2000万元,取得公司登记。本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该案系省检察院在查办大案时牵扯出来的串案,因涉及罪名较多,案件较复杂且影响较大,由省院直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4. 河口区法院审结一起诉村委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案

经审理查明: 原告荆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一直是被告村的村民,1997年6月与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荆家村村民荆学某登记结婚, 但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05年5月17日原告荆某某出生,但原告的户口一直没有落下。2010年1月14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与原告父亲荆学某在河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荆某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现原告一直随母亲居住在被告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村提出要求将原告的户口落在被告村, 但被告没有给予协助办理。现原告已经满6周岁,因没有户籍信息导致其无法正常入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户籍管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依法判决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荆延金办理落户的法定职责。
推荐理由:被告村委会是河口区城中村,该案具有代表性,是党委、政府和人民
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是在河口区具有新颖性的案件。

【大事要事】(一)山东省关工委主任王克玉、东营市关工委主任张万湖等领导到河口区法院视察指导关心下一代工作,充分肯定区法院关心下一代工作。2011年7月7日下午,山东省关工委主任王克玉,东营市关工委主任张万湖、副主任贾其贤等领导到河口区法院视察指导关心下一代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区委副书记杨同贤等陪同视察。
(二)全省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河口召开。2011年10月13日上午,全省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河口召开,省法院副厅级审判员隋明善、省法院行政庭庭长刘绍先,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泰安中院行政庭庭长,简易程序改革试点法院、青岛市南区法院、滕州法院分管院长、行政庭庭长,省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近40人参加了会议,东营中院副院长冯俊海、区委副书记杨同贤、区人大副主任房建民、区政协副书记王丛林、区法院院长胡友泉参加会议。
河口区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制作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本,起草《河口区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2011年,共审结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诉讼案件50件,执结非诉执行案件13件, 标的额212.1万元,通过简易程序审结案件15件,提高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