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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东河政发(20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
标的要求和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
节能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十一五”以来,全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降耗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
重要抓手, 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009年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0.7362吨标准煤, 比上年下降5.42%,累计完成进度85.29%,为实现“十一五”节
能目标奠定了基础。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的节能降耗形势十分严峻,完
成“十一五”节能目标非常艰巨。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
位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措施,攻坚克难,确保完
成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1.大力发展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大力发展
新能源产业,加快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完成时限:2010年12月31日)
2.加快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积
极落实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节能产品销售。(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
成时限:2010年12月31日)
(二)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产能。今年一律不再审核、核准、备案扩
大产能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已审批、核准、备案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
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2.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规定,在区内投资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须到区节能办办理节能评估手续后,再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节
能评估审查。(责任单位:区节能办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3.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控制“两高”产品出口。(责
任单位:区商务局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4.清理取消针对“两高”行业的融资、税收、补贴、电价等优惠政策。(责任
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河口供电公司完成时限:
2010年8月31日)
5.对违反政策,为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以及“两高”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发放贷
款,办理土地、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1.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机电设备淘汰目录,加快淘汰改造落后
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等高耗能设备。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排查,将淘汰
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区和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
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全部关停。(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0
年9月30日)
2.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镇(街道),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建设,实
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限批区域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责任单位:
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3.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落后产能
生产的供电供水。(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发展改革
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市管理局、河口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四)加快实施重点节能项目。
1.突出抓好节能技术改造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实施一批能够快速形成节能
能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推广应用5项重大节能技术和重大节能装备,
实施2项重大节能工程。 (责任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科技局完成时限:
2010年9月30日)
2.将节能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跟踪调度和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节能
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将节能专项资金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责任单
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目)
3.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
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鼓励节
能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诊断,培育一批节能服务机构,促进节能服务
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4.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节能电机,淘汰低效
照明产品,全年推广节能灯2万支以上,建设6个高效照明产品示范村。(责任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0年10月31日)
(五)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抓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实行属地管理,组织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
区对重点用能企业逐户核算分析,有针对性地实施企业节能行动,建立能源利用每
月一次网上直报制度, 推进能源信息化管理,确保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实现年节能
量0.7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各镇(街道)、
河口经济开发区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2.全面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探索实施能源管
理师制度, 提升企业节能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
2010年6月30日)
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确保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年底城镇新建建筑执
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
限:2010年12月31日)
4. 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
路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
局完成时限:2010年12月31日)
5.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表率
作用,强化办公场所节能管理,建立内部节能长效机制。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规
定,优先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建设,严格政府机关节能
考核。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
摄氏度。实现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机
关事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6.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完成时限:2010年12月31日)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
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镇(街道),
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责任
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完成时限:2010年12月31目)
2.依法强化节能监管。围绕淘汰落后、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
单位。对经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法规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关停。(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3.加强节水管理,抓好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完
成时限:2010年全年)
4.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
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
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责任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口供电公司、区物价局完成时限:2010年6月30日)
5.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
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
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经济和
信息化局、河口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0年6月30日)
6.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年底前所有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公共机构要全部淘汰
低效照明产品。(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10年
12月31日)
(七)建立节能工作倒逼机制。
1.按照目前经济发展状况,预测全区全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双分解双控制”,
在地域上分解到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区,在时间上分解到各月份,对地域
完成情况和时间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对能源消费量超过核定指标的镇(街道)
和企业,实行等量淘汰制度,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
化局、区统计局完成时限:2010年6月15日)
2. 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监管,对区内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进
行能耗分析,并有针对性的采取节能措施,必要时通过采取提前检修、停产等强制
性手段, 降低企业能耗。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完成时限:
2010年9月30日)
(八)加强统计监管。
1.加强对区内高耗能行业和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的统计监管,核实能源消费量,
对企业能源消费量和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实行旬调度、月统计、季公布。(责任单
位:区统计局、区节能办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2.采取税务、统计和节能等部门联动的方式,对重点用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
业的能耗指标进行审核,确保各项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责任部门:
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节能办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九)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
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
落实节能工作“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
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对完成节能任务好、作出突出贡献的给
予表彰奖励。召开全区节能考核奖励大会。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一把手工作责
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对今年一季度和上
半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的镇(街道)进行通报,责令其向区政府写出
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办、区节能办完成时限:2010年
7月31日)
2.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完不成2010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严格落实“四不”
规定;对完不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
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责任单位: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区监察局完
成时限:2010年12月31日)
(十)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做好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预警调控方案,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
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及时启动预警调
控方案。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节能办、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10年7月
31日)
2.加强节能办和节能统计机构建设,增加节能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区编办、
区财政局完成时限:2010年6月30日)
3.加强节能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节能环保法
规政策和科普知识,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对不遵守节能法规政策、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
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节能降耗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分解任务,落
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
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河口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节
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析
和研究本区域的能耗情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完成区政府
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6月底,区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东河政发(20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我区经济
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实
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现就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势技术领域和特色产业
为突破口,努力提高标准化总体水平和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建立健全标准化推进
机制,强化标准化监管,大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现代工业、农业
和服务业的标准化实施步伐,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标准技术支撑,使标准化
工作成为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驱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
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全社会为
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坚持市场引导、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以市场需求为先导,
密切标准化和市场的联系,为市场需求提供技术支撑,适时更新标准,引导和鼓励
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时了解标准化相关信息,走标准国际化的发展道
路。
3.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
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宏观指导。质监部门是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区实施标准化战略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4.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结合我区的实际,重点
抓好我区优势行业和特色产业的标准化工作,注重抓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确
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2年,逐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建设和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标准
化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建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标准化运行机
制,逐步形成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机制;通过培训和积极参与
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形成一批既熟悉行业标准化发展动态又熟练掌握企业技术管理
的专家队伍;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分别建立起适应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标
准体系;培育一批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在标
准化意识、发展环境、标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居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化在提高
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及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
贡献率明显提高。
2.具体目标。
(1) 全区工业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比率达到85%以上, 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企业全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
(2) 创建3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10家,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家20家,建立3个食品标准化示范项目。
(3) 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地方特色农产品全面建立覆盖产前、产
中、 产后的农业地方标准;实现国家、省级水产、林果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3
个以上,特色优势农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比例达到80%以上;8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
生产实现标准化。
(4) 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新的
进展,制修订山东省地方标准达到10项以上,争取国家、行业标准提案实现零的突
破,全区工业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98%以上
(5)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商贸流通、餐饮、
物流服务、 旅游服务及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创建3个省级以上
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提高城区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6)全面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专业人员数量和素质有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夯实标准化基础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创建“标
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鼓励企业制修订严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标准创新和先进标准研制力度,
着力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强化对国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实施的监
管。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加强对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引
导和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高标准水平,增强
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石油装备、石油化工等我区优势产业领域的国
家、行业标准制修定;推动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制修订。引导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制订先进的行业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鼓励
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标准科研项目、标准化示范项目,积极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
献奖”,着力培育一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骨干企业。
(四)完善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标准化研究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标
准化研究机构,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获取和研究开发能力,建立和完善“黄河口标
准信息服务网”。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我区特色产业行业协会建立标准化
服务机构。促进检验检测公共平台技术服务功能的延伸,在增强检验检测能力的同
时,服务于标准制修订工作,解决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指标验证问题。
(五)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的融合。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
的结合,积极推进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大力支持重要技术
标准的研究与应用,技术标准项目列入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通过标准的制修订和
实施,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积极推动全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核心技术制定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
—标准国际化的标准运作模式;以打造自主品牌、优势产品和骨干企业为目的,培
育和发展我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石油装备制造、海产养殖产业集群,鼓励产业集
群内形成技术标准联盟,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标准化拉长产业
链条,增加产业聚集度;加强对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六)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围绕我区主要出口产品和出口目标国,有针
对性地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和信息收集,加强对主导产业重点产品与国际、
国内标准水平的比较研究,逐步建立我区主要出口产业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和WTO/TBT的跟踪渠道。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帮助出口企业减少出口贸易损失。
(七) 深化农业标准化工作。 制订、完善主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种植
(养殖) 生产技术标准(规程) 。围绕我区冬枣、棉花、水产等优势产业,按照
“制定一套标准、建立一个示范区、发展一批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思
路,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积极创建国家、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
高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推广实施率。 提高品牌意识, 把推行农业标准化与开展
GAP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工作结合起来,培育一批具
有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业名牌产品。
(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
育服务业三大载体的意见》,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服务业规范发展,引导重点服务
行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有地方特色的个性
化企业标准,增强服务提供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九)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引导企业加大对标准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充分发挥标准化专业机构和社会团体、行
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标准化知识培训,在企业内普
及标准化知识,为企业培养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标准化工
作的落实情况,把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加
大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扶持推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研究解决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完善由质监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
门分工负责、合力推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共同推进标准化
战略实施。积极构建标准化工作研究有效载体,加强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的标准体系的研究,建立重点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公益性的政府标准化
课题研究、推广、促进和服务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激励实施标准化战
略。对在标准制订、采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绩的企业或单位,
按照《河口区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东河办发〔2010〕1号)的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对标准化工作
的重视程度。科技部门要将先进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纳入科技成果鉴定和科学技
术奖评定范围,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省级地方标准,主导产业、重点行业联盟
标准视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中国标准
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技术改造项目。
(三)完善标准化网络。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吸收行业协会、中介组
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标准化的宣传贯彻和服务推广工作,建立起各方力量共同
参与的标准化推广实施网络。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
利用其资源优势和协调功能,积极参与标准的组织制订、推动实施和效益评估。
(四)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学术交流等媒体和手段,
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和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
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河口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河政发(201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口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
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
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
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
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
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区城乡集中供
水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建设管理;区财政部门负
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区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
水水价的监管;区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
地区范围;区环保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技术工作,实施环
境监管、工业污染防治及水源地水质监测;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
公共供水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区审
计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审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
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由区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上款规定报经批准和备
案。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
的方式。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居)内部分可以由个人或者企业投资建设,也可
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等方式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筹资,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
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
划,经区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市水利部门组织专
家或者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产品
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
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区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
量。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档案资料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
全,建设单位方可向区水利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由区水利部门向市水
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产核资,明晰工
程产权,办理资产交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报送区水利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
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或者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
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资产由区政府核发产权证。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采取承
包、拍卖、租赁等方式,稳妥推进产权改革。
承包、拍卖、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当在区财政、水利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
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二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镇(街道)、
村(居)按以下责任分工进行管理:
(一)水厂(含)以上至水源水库的运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
(二)村(居)阀表井以上、水厂以下供水管网的运行管理由区城乡集中供水
中心负责;
(三)村(居)阀表井(含)以下供水管网的运行管理由村(居)供水经营管
理组织负责;
(四)各镇(街道)应组建农村供水管理组织,协助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闸、
阀、进户总水表等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应当
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
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三条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应当对用水户逐一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手册。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
应当征得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同意,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
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二十五条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村(居)内管道两侧各1米范围
内、 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城乡
集中供水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 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水利、国土资源、卫
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区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的
保护和监管,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区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从事养殖、捕捞、洗
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其 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
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设备操作
规程,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
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净水、消毒等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
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
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水利、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区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区
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区集中供水中心应
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区环保、卫生和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
预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
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
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有偿供水。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
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
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供水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供、用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
第三十八条区城乡集中供水中心应当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及工程折
旧费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设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区财政、审计部门应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
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
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
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
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区水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六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区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
由区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