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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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建区前,境内各公社均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分属利津县、沾化县计划生育领
导小组领导。建区后,于1984年6月成立河口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正科级行政单位
,内设办公室、财务股、政策法规股和规划统计股,下属单位有计生服务站、调查队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998年服务站与流动办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各乡镇均成立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1994年,成立区直计划生育办公室。至2000年,各村
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各村民委员会都建立专(兼)用人口学校,建有药具室,配备
医疗设备,农村建立育龄妇女小组870多个,乡镇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90多人,村级
计划生育主任178人。区计划生育部门建有800多平方米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楼,各乡
镇建有一定规模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均配备B超机、手术床等设备。
管理制度
1990年3月,区委、区政府颁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0月,
颁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面推行人口目标责任管理,逐级落实
人口目标责任制。1991年,成立河口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全区计
划生育工作大会,区政府与乡镇(办事处)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乡镇与村签订《
人口目标责任书》,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每年以抽样调查为依据,进行奖惩兑现,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同时严格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1993年先后出台《河口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河口区流动人口管理程序》、
《河口区流动人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职责》。1994~2000年,对河口城区及孤岛镇、仙
河镇的流动人口建档立卡、签订合同,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1998年4月,区委、区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
工作的决定》,同年7月,区委、区政府颁布《关于创建计划生育“三为主”先进县
(区)的实施规则》。2000年11月,区委、区政府颁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