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晚婚晚育 资料库:河口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河口区志(1984-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article/7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article/7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男女早婚早育成习,“多子多福,儿女双全”、“传宗接代”等千百年 延续下来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少青年男女15~16岁就结婚生育。 建国后,1950年贯彻《婚姻法》,农村中早婚早育现象有所改变。1953~1958年 宣传节制生育。1962~1966年试行节制生育、少生、优生。1971年后,开始控制多胎 生育,人口得到有效控制。1976年,境内普遍提倡男25岁、女23岁为登记结婚年龄, 有的公社采取男女青年岁数之和满50岁始得登记结婚的措施。1981年,实施新《婚姻 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青年不断增加,晚婚率由1985年的 67.4%提高到2000年的99.6%(不含油田和济军生产基地)。2000年男性初婚年龄平均为 25岁,女性平均为23岁,城镇户口的男女平均结婚年龄大于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