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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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男女早婚早育成习,“多子多福,儿女双全”、“传宗接代”等千百年
延续下来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少青年男女15~16岁就结婚生育。
建国后,1950年贯彻《婚姻法》,农村中早婚早育现象有所改变。1953~1958年
宣传节制生育。1962~1966年试行节制生育、少生、优生。1971年后,开始控制多胎
生育,人口得到有效控制。1976年,境内普遍提倡男25岁、女23岁为登记结婚年龄,
有的公社采取男女青年岁数之和满50岁始得登记结婚的措施。1981年,实施新《婚姻
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青年不断增加,晚婚率由1985年的
67.4%提高到2000年的99.6%(不含油田和济军生产基地)。2000年男性初婚年龄平均为
25岁,女性平均为23岁,城镇户口的男女平均结婚年龄大于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