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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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制度
1985年,根据《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河口区制定“食品
卫生十项要求”、“饮食行业卫生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开业前预防性监
督审查。对卫生设施齐全、卫生合格者发给许可证,职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许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当年全区国营、集体、个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24户,从业人员197
4人,其中办证数301户,办证人员1738人,办证率92.9%和88%。2000年食品生产经
营户1242户,从业人员3570人,其中办证数1242户,办证人员3520人,办证率为100
%和98.6%。
健康查体制度
1985年起,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查出患有肝炎、伤寒、痢
疾、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者,予以调离。1985年全区食品从业人员全部进行
查体,查出患者165人,查出率9.19%。2000年查体3570人,患者49人,查出率1.37
%。至2000年累计查出五项病患者986名,其中肺结核4人,化脓性皮肤病1人,其他
均为肝炎和肝炎病毒携带者。对查出的病患者均作了适当安排。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建区后,区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督其在生
产过程中是否遵守食品法,使用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食品用工具、设备、
容器、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1987年起,每年组织工商、公安
、物价、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打假活动进行联合大检查。1987年对102件食品进行抽查
,合格数91件,合格率89.3%。1991年抽检310件,合格264件,合格率85.16%。19
95年抽检食品309件,合格264件,合格率85.44%。2000年抽检食品413份,合格381份
,合格率92.25%。
对饮食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各饮食单位防蝇、消毒设施必备。对不合格单
位停业警告限期改进或处罚,不合格食品予以没收销毁。1987年始,每年监督组织药
物灭蝇,消灭传播媒介。是年对203个饮食单位进行消毒灭蝇,消杀面积达49000平方
米。1992年对298个单位进行消毒灭蝇,面积78000平方米。1995年对371个单位进行
消毒灭蝇,面积93000平方米。2000年,消杀面积82000平方米。为防止“病从口入”
,饮食业推行使用一次性卫生筷、餐具消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