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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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89年,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设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公
费医疗管理工作。1991年区财政局与卫生局联合制定《河口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制度逐步完善。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包括: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各
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属于享受公费医
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受长期
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
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
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非农
业人口的合同制职工。
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医院
)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兼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和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开办的工厂、农场等不由国家预
算开支工资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教事业单位附属的宾馆、印刷厂、
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停
薪留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职农民合同制职工及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
的合同制工人。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含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的,必须到乡
镇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报销医药费时要附医疗单位病情诊断书、单位出差证明或休假
证明。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
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
养或恢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因病
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费用的65%、30%、5%。因公负
伤、致残的医疗费。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经科主任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必须的
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公费医疗经费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实行定额
控制。自1991年起全区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定额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定额的60%为门
诊费指标,40%为住院费指标。门诊指标包干给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管理。各单位采
取部分门诊费由个人负担的办法。自负比例:在职人员工龄在20年以下(含20年)者自
负个人门诊费的20%,工龄在20年以上者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住院费指标
,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和乡财政所统一管理,住院费个人承担5%。在乡二等乙级以
上残废军人、离休人员,年内个人医药费超过本人年基础职务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
部分医药费免于自负。
1998年6月30日区政府出台《河口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职
工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医疗基金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金由国家、单位
和个人共同负担,比例分别为6%、2%、2%。职工就医所需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
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中足额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职工在个人
医疗帐户之外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统筹医疗基金
中支付,个人仍然负担一定比例。
1992~1998年全区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
│年份│享受人数│医疗费开 │人均开支│
│ │(人) │支额(万元)│(元) │
├──┼────┼─────┼────┤
│1992│1418 │30 │211 │
├──┼────┼─────┼────┤
│1993│1517 │40 │263 │
├──┼────┼─────┼────┤
│1994│1759 │60 │341 │
├──┼────┼─────┼────┤
│1995│1838 │60 │326 │
├──┼────┼─────┼────┤
│1996│3039 │100 │329 │
├──┼────┼─────┼────┤
│1997│3156 │120 │380 │
├──┼────┼─────┼────┤
│1998│3348 │130 │388 │
└──┴────┴─────┴────┘

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初。坚持“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
自”(自种、自采、自制、自养药材)方针,提倡自力更生办医办药,并集中培养了一
批农村卫生人员(时称赤脚医生)。合作医疗资金主要来自社员个人以及生产队的公益
金。80年代初合作医疗制度逐渐解体。1997年,区政府出台《河口区农村合作医疗实
施意见》,当年11月首先在新户乡进行合作医疗工作试点,试行运转顺利。在此基础
上,太平乡借鉴新户乡经验,在第二年夏粮征收时,人均交纳3.5公斤小麦(合4元/人
),作为医疗资金,于1998年9月启动合作医疗。随后六合乡、义和镇(部分)的合作医
疗也启动运转。至1998年底,全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71.9%。1999年,六
合、义和、太平因筹集资金迟迟不到位,医院不堪重负,先后被迫停止运转。2000年
,全区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降低为16.3%。1997~2000年,合作医疗先后为2.92万余
人次减免医疗费25.29万余元,为65户大病贫困户发放补偿金1.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