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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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教师实行聘任制,社会地位低下,职业无保障。抗战时期,根据地小学
教师,经济待遇和干部一样,享受供给制,1948年,改为薪粮制,月薪以小米为标准
,高小教员最高(甲级)110公斤,最低(戊级)70公斤;初小教员最高(甲级)90公斤,
最低(戊级)60公斤。
建国初,教师待遇沿用薪粮制。1952年,教师第一次评级,教师待遇按小米折价
发放现金。1952年实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师分为11个等级。教师月平均工资较工改
前增加11.39元。其中小学教师多为七、八两级,月工资为34元或38元。60~80年代
初,教师工资虽多次调整,但变化不大。1979年11月,实行班主任津贴。1980年,教
师被国家正式确定为国家干部。是年,中、小学教师普提1级工资,对贡献大、教龄
长、工资偏低的骨干教师提2级工资。1981年,为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增加工资,月
平均增资17.33元。是年,各乡镇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小学民办教师平均工资45元
,中学民办教师平均工资50元。1985年,实行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奖励工资四部分的结构工资制,中小学教师月工资一般在50-100元之间。
1985年9月10日,区委、区政府召开隆重大会,庆祝第一个教师节,优秀教师、
先进教育工作者受到表彰。1987年,先后两次为各级教师提高工资,提级人数占教师
总人数的43.7%。1993年,实行工资改革。中小学教师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
主要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工资的确定是根据每人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
限先行套改,使每人进入不同的等级档资,在这个标准上再加10%。津贴部分包括教
龄津贴、职务津贴和津贴,另有福利性补贴125元。1994年,乡镇中、小学教师向上
浮动一级工资。民办教师的工资提高到每月250元,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民人均收入1.
8倍的标准。1996年后,落实乡镇教师浮动一级工资和满30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发100%
工资的政策。1997年,职务工资标准又有提高,福利性补贴增加到161元。工资改革
后,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月工资总数分别在800元和900元左右。1998年1月
,实行乡镇教师工资全区统筹。
1997年7月,河口区政府设立教育教学奖励基金,区政府每年拿出12万元,奖励
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至2000年,共发放各类奖金46万元,368
名教师和50个集体得到表彰奖励。
教师住房条件不断改善,据1995年统计,城镇教职工人均住房面积8.6平方米,
成套率为53%;乡(镇)教职工人均住房面积9.3平方米,成套率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