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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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人民法院组建之初,区内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兼理。1985年设经济
审判庭,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1986年后,拓宽经济审判领域,是年,审结
经济纠纷案件281起,诉讼标的28万元。经济案件以购销、运输、承包合同纠纷居多
。在辖区内22个大中型企业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点,协调经济关系。1987年审结经济纠
纷案件57起,皆为购销、运输、承包、劳务合同纠纷,总标的额87万元。法院平等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效力,严格合同责任,合理承担风险,保护正当竞争
,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经济秩序。1994年法院设置金融巡回庭,开展清理拆借
资金及收回逾期贷款专项审判活动。全年审结该类合同纠纷12件,清理贷款71万元,
对于负债过多,无力偿还者,法院责令其宣告破产。1995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司法
服务点22个,帮助企业理顺合同。1996~1998年,积极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当
庭举证、质证、认证,办案效率和处结案件质量不断提高。1999年,严格按照新颁布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案件,注重处理好企业破产、兼并、承包、租
赁等涉及企业改革的案件。2000年,积极慎重、稳妥地处理好企业改制中引发的经济
纠纷案件,区法院全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0件,审结21件,消化总债务6000余万元,
清缴税款154万元,安置职工428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费559万元。1984~2000年间,
总计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137件,审结2103件,结案标的额1.4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