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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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管理
建区初期,境内人口少,迁入原则较为宽松。东北、新疆等省市及邻县居民迁入
者众,区内居民少有迁出。建区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全区户口管理。每
年对全区人口进行统计,为国民经济、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就学、兵役征集及社会
科学研究提供准确的人口资料。1990年,全区城市、农村实行家庭户口簿制度,按家
庭重新建立户口簿。1994年开始,审批、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至2000年底,对全
区非农业、农村、地方城镇、油田大庆式户口等户口类别管理,均执行出生、死亡、
迁入、迁出登记制度。
农转非户口的办理,每年按上级分配指标,由个人写出申请,河口公安部门审查
批准。自1994年至2000年底,办理农转非户口14339人,地方城镇户口4164人。
暂住人口管理
1984年开始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1988年制定出台《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将全
区暂住人口管理纳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其后,辖区内暂住流动人口呈
逐年上升趋势,管理工作难度加大,1996年全区暂住人口达10570人。1997年后,在
基层派出所设立警务区,将警力向基层延伸,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2000年,全区
有暂住人口管理站10个,有管理人员62名,同时,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经常检查核
对,并实行租赁房屋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管理办法,是年暂住人口21155人。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7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对辖区内年满16岁的公民颁
发居民身份证。至1989年,颁发居民身份证116294人,占应颁证数的98.5%。至200
0年,共颁发居民身份证1407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