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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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
战争年代,从事革命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包括衣、食、住、行、学等生活必需
品,以及子女的生活、保育费用,并发给零用津贴。对机关内部的部分技术人员及一
些公办学校、医院和厂矿企业的业务人员、工人实行工资制。1949年,国家工作人员
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制度。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
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从4月1日实行。供给制按年、月、日规定标准供给菜金
、粮食、服装、津贴费、过节费和医药费。薪金制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个“
工资分”由麦、米、布、油、盐、煤等物资数额组成,工资标准以35分为基数,行政
人员最高200分,技术人员最高280分,按每人占有“工资分”的多少折价发给人民币

1952年,政务院[52]政财字第33号通知,实行工资改革,将供给制改为供给制
加津贴制度。供给部分,分10等24级,包括伙食、被服,每人每月大灶70分,中灶9
5分,小灶120分。计算方法按“工资分”每分所含粮食、布、油、盐、煤的数量发给
,外加津贴费。薪金制工资标准改为29级,最低85分,最高2200分。1954年,供给制
加津贴制改为工资包干制,分为29级,均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工资部分90~2
400分;包干部分89~1880分。1955年,按照国家规定,将原供给制(工资包干制)和
薪金制(工资分)统改为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划为30个级别,最
低18元,最高560元;技术人员按产业顺序分五类19等,最低22元,最高210元;工人
分10个等级,最低22元,最高70元。1956年6月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国务院[55]国
密字第171号文件《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统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
员的工资待遇。工资标准划分为30个级别,11类工资区,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的形式,此次确定的工资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
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的通知》,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
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金和职业津贴等5个部分。中
小学、中专和技校教师、幼儿教师、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按从事本职工
作的年限,加发教龄和护龄津贴。
1993年10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
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
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分5
种不同类型,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
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
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
分。
工资调整
建区后,河口区进行两次工资调整和两次工资类区调整。1985年7月,河口区由
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7月,又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1985年
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全区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计605人(包
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人、不含油田援地人员)。工资改革前,全区月工资共40246.
50元,人均月工资66.52元,改革后,平均每人月增资15.04元。1993年再次进行工资
制度改革,全区92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2710名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
工人,不包括油田援地干部)参加工资改革,改革前,全区人均月工资150.87元,改
革后人均月工资247.42元,人均月增资96.55元。
1997年、1999年两次对1993年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1999年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522人(未包括见习期人员),月人均工资318元
,人均月增资116元。
奖金、津贴、福利
奖金从建国到1983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设奖金。1983年国家在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始设行政经费节支奖,每人每月1元。1985年工资改革中,奖励工资被正式
列入工资项目。从1993年,设目标管理奖,每人每月20元。1993年工资改革,设第1
3个月奖金,数额为本人月基本工资。
津贴1980年始,党政机关和未实行《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实行洗理费补贴,男
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1984年提高到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职
工每人每月5元,1993年提高到男职工每人每月15元,女职工每人每月17元。
1984年11月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图书补贴费,一般人员每人每月7元,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工龄1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8元,1993年均调整
为15元。1998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后,河口区
补贴保留职务岗位补贴、油区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补贴。
福利1955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的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期56天,难产和多胎生育增加假期14天,怀
孕不满7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继续修养者,按
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由单位报销
。1980年4月,山东省政府[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
试行规定》,对女工作人员25周岁以上并按计划生育者,在原56天产假基础上,再增
加产假28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生育条件但自愿生一个孩子,由县(区)计划
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其子女可优先入托,优先医疗、住院,从
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父母是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者,每人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独生子女费)5元,退休时加发百分之
一的退休费。1981年,境内各乡镇随原属县执行惠民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发出的《
关于延长假期的通知》,从1981年7月1日起,女职工25周岁以上,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者,产假延长至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建区后,河口区执行山东省政府[1980]
46号文件。
1981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标准改为第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2个月起,工
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10
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工作年限
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2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
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离休干部病假
期间工资照发;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的相当副教授以上人员,病
假期间的工资可以少扣或不扣;获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
号,并能保持荣誉的,经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可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为本人标准工资
的10~15%,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1989年,河口区政府作出《关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91年8
月,制定《河口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经费分为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实行
定额控制。从当年起,河口区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定额为每人每年90元,定额的60%为
门诊医疗费指标,40%为住院费指标。门诊医疗费指标包干给各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
管理。单位门诊包干经费,结余留用,超支部分从单位福利费中解决。各单位采取部
分门诊费由个人负担的办法,自负比例为:在职人员工龄在20年以下(含20年)者自负
个人门诊费的20%,工龄在20年以上者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住院费指标由
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和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个人负担住院费的5%。下列人员医疗费
免于自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因公负伤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干
部、离休人员,年内个人医疗费自负数超过本人年基础职务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部
分。公费医疗实行凭“公费医疗证”定点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