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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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国营企业职工执行八级工资制,后调为十级制。
1985年,根据国务院(1985)2号《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鲁政发
(1985)92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对企业职工套改新的工资标准,主要
是提高工资起点。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干部实行17级工资制,并将企业按所有制性
质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类产业、二类产业、三类产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
1988年后,企业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1991年,完成企业30%
职工晋级和固定、滚动浮动升级,全区16个单位,经验收合格的11个企业中的36人晋
升一级工资,11个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有40人固定一级工资。1992年始先后3次进行企
业职工考核晋级,商业、电业、建安、物资、医药等系统1615名技术工人参加考试,
晋级人数1151名。1993年,完成企业职工晋级和滚动、固定升级工作,全区30%晋级
职工95人,滚动、浮动、固定升级704人。119名离退休职工人均增加工资10.3元。1
994年进行企业工资改革,由原来等级工资改为技能工资。工人8级工资制、干部17级
工资制,均改为技能工资40级制,人均增资78元。1996年企业职工人均上调一级工资
(18元)。1997年三分之一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1998年在商业和建安企业进行职工考
核晋级工作,1200人参加理论考核,820人晋级。1999年为2100名职工办理浮动转固
定,人均增资16元;为2500人调整岗位技能工资,人均增资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