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婚姻登记 资料库:河口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河口区志(1984-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article/43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52/section/1/article/43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婚姻登
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文书办理。1986年7月改由乡镇民政助理具体负责,全区各乡镇均
设有婚姻登记处。1997年5月16日,根据《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撤销乡镇、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改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统一管理。
    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结婚、离婚自由。凡符合条件自
愿结婚、离婚的男女双方,均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准予结婚或离
婚的,发给证书(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男女双方各持一份。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1992年境内提倡晚婚。

1985~2000年河口区婚姻登记情况表

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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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合计  │
├──┼──┼──┼──┼──┼──┼──┼──┼──┼──┼──┼──┼──┼──┼──┼──┼──┼───┤
│结婚│951 │1217│1414│1718│1520│1238│1622│1530│2018│2285│2571│2512│2420│2549│2378│2097│30040 │
├──┼──┼──┼──┼──┼──┼──┼──┼──┼──┼──┼──┼──┼──┼──┼──┼──┼───┤
│离婚│0   │1   │3   │17  │18  │17  │23  │20  │24  │28  │42  │49  │34  │61  │88  │94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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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离婚指经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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