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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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把社会救济工作作为十大任务之一,对农村的孤老残幼、
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病残或遭意外事故,以及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的困难户,给予粮款救济。1956年合作化后,各社队每年对本社队的各类救济对象进
行补助,救济方面多种多样,对无劳动力或人多劳力少的贫困户,年终决算补助工分
,参加生产队的受益分配;对患有疾病无力医疗的贫困户,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补助
现金;对老弱残疾无依无靠的贫困户,由生产队补助粮食;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老
残人给以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的“五保”安置,对孤儿还给予保教的权力
。除村队救济外,国家也给予一定的粮款救济。
建区后,区委、区政府每年都拨出部分救济款,通过走访慰问等形式对农村三无
户、病灾户、残疾户、优抚对象户、社会困难户进行临时救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
问题。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生活,1997年10月、1998年4月区政府先后实施城市
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97年为每人每月100元,2000年
提高到1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000年每人每年补足250公斤粮食或120元现金。截
止2000年底,全区共有2.85万人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共发放保障金粮折款107
.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