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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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84年,河口区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
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退伍军人和志愿兵进行安置。1984~2000年,全区共接
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1089人。
革命伤残军人安置
建国后,从1950年开始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革命残废军人
进行安置。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后,当地人民政府及群众协助其参加生产,建立家庭。
在职参军的伤残军人,由参军前的单位接收安置;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家
居城镇凡能参加工作的由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人民公社(乡)安排,并
在分工分业上适当照顾。1990年开始按照民字函(1990)90号文件,对伤残军人进行户
口转非并安排工作。1950~1989年河口区境内共接收安置伤残军人151人。1990~20
00年为15名伤残军人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