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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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对在吃饭、穿衣、治病、住房以及子女入学等生活方面临时有实际困难,自己无
力解决的在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退伍老红军和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给予
一次性补助。临时补助发放的方法是:个人申请,优抚对象评议,乡镇批准,发款到
户。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1984~200
0年,全区共拨发临时补助费45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6年开始,境内各乡镇按照中央标准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一户一人的每月补助2~3元,二人的3~5元。
1960年扩大定补范围,提高定补标准。享受定期补助的,除孤老烈属、烈士遗孤
外,增加了在乡老红军和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以及年老
病弱的复员军人。补助的标准调整为:烈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3~4元,3口以上的
户每户不超过8元,家住城市的,每人每月10~15元;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
员军人及家住农村者每人每月5元,城镇每人每月7~10元;老红军每人每月15元,对
其不能独立生活的直系亲属,按烈属定补标准给予定期补助。上述标准一直延续到1
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省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为:孤老烈属和
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
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子女又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
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定期
补助标准: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一般
对象每人每月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
或是排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9~10元。
1983年5月,调整在乡老红军和孤老烈属、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在乡老红军在
原有补助30~4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病
故、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
5年对烈士家属实行定期抚恤,不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86年,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家住城
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孤老单身的增加5元。
1987年9月,河口区规定:抗日战争入伍的孤老复员军人每月25元,其它每月20
元;解放战争孤老每月20元,其它每月18元;建国后入伍的沿用原标准,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定补调整到每人每月10元。
1989年11月,对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进行调整,调整后每月不低于25元,孤老
残、服役期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可适当高于此标准。
1994年12月,再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高为每人
每月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5元,建国后的每人每月30元。
1996年7月1日起,在乡复员军人在原补助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抗日战争时
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4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3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
军人每人每月补助达到40元。对197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病退军人,在已享受定补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元,达到月人均35元;1971年元月1日以后入伍的病退军人
每人每月提高1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金25元。
1999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分别于1月1日起、7月1日起两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
补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9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9
3元,建国后入伍的9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2000年4月1日,河口区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
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长7元,人均达到102元/月。
1985~2000年河口区
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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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份│定期定量补助 │
│ ├──┬─────┤
│ │人数│款数(万元)│
├────┼──┼─────┤
│1985 │310 │4.5 │
├────┼──┼─────┤
│1986 │357 │5.7 │
├────┼──┼─────┤
│1987 │360 │6.1 │
├────┼──┼─────┤
│1988 │377 │7.8 │
├────┼──┼─────┤
│1989 │380 │8.4 │
├────┼──┼─────┤
│1990 │382 │12.0 │
├────┼──┼─────┤
│1991 │416 │12.8 │
├────┼──┼─────┤
│1992 │408 │12.9 │
├────┼──┼─────┤
│1993 │420 │13.1 │
├────┼──┼─────┤
│1994 │430 │13.5 │
├────┼──┼─────┤
│1995 │440 │14.3 │
├────┼──┼─────┤
│1996 │451 │16.1 │
├────┼──┼─────┤
│1997 │456 │16.4 │
├────┼──┼─────┤
│1998 │456 │19.1 │
├────┼──┼─────┤
│1999 │469 │35.1 │
├────┼──┼─────┤
│2000 │483 │3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