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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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先后实行过优待救济粮、代耕、劳动日优待、粮款定额优待4种方式。
优待救济粮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关于《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和《修正优
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对贫苦的抗日军人家属发给一定的优待救济粮,每年发
放2次,县以上部门的抗属每户每年优救粮食最少75公斤,最多不超过125公斤;区以
下武装抗属,每户每年优救粮食最少60公斤,最多不超过100公斤。解放战争时期部
分军人家属仍享受这一优待。优救粮主要是在公粮中附加,不足时,向群众募集(禁
止摊派),并在没收的汉奸财产中,抽出30%做优救基金。
代耕
代耕是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抗日战争时期已经实行,195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
定代耕对象为革命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革命致残军人家属、二等甲级
以上荣誉民兵民工家属以及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对其无
劳力或劳力不足又无其他收入的,实行全部或部分代耕。负担代耕的人员,是从事农
业生产的18~55岁整半劳动力。代耕形式有固定制、资耕制和拨工制三种。固定制又
有两种,一是固定到一户或数户;二是固定到农业生产互助组。资耕制也分为两种,
一是以乡或村为单位,按代耕所需工数折米统筹,由优待户领米自由雇工耕种;二是
按代耕所需工数,印代耕工票,发给代耕人,代耕人凭票向乡政府领粮。拨工制就是
由村按农时拨劳力为优待户耕种土地。
劳动日优待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群众优待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规定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为无劳动
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军队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士
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有困难的复
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另外,对家中缺乏劳
动力生活有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给以虚工待遇,参加生产队的实物分配,按分配价
格交款。优待劳动日的标准为保证优待户的生活略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社员的平均实际
生活水平。
粮款定额优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的分配形式发生了变化,从1981年开始,
群众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日改为粮款定额优待。1982年9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制
定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和革
命烈士(包括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由原来只优待
生活有困难的改为普遍优待。对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所在生产大队(村)一个整
劳动力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对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
人家属),保障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对孤老烈属的优待从优
;对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
力的复员军人,根据他们的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
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85年农村优待金由原来的生产大队负担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统
筹。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家属,从1986年1月起,凡在职职工入伍的,服役期间保留
原工资,由其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入伍的城镇社会青年,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每年
发给200元左右的优待金。城镇青年应征入伍后,家中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兄弟姐妹,
招工时优先招收1名就业。1992年11月,统一全区的优待标准:烈属优待200元/年,
在乡伤残军人150元/年,复员和病退军人均为100元/年,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每户每年不低于500元,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每户每
年360元。优待金筹集,由区民政局编制预算,区财政拨款。1995年各乡镇农村义务
兵家属优待标准为新户乡500元/年,太平乡600元/年,义和镇500元/年,四扣乡600
元/年,六合乡600元/年,孤岛镇、仙河镇500元/年。
1996年全区各乡镇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均有提高,义和镇、六合乡分别达到每
人每年1000元和800元,其它乡镇700元。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由原来的350元
增加到700元。1999年,普遍提高优待标准,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城镇义务兵家属
优待金分别提高到每年1700元、1500元。四扣乡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1700元,
义和镇1750元,六合乡1200元,新户乡1000元,太平乡700元。同时对其它优抚对象
实行了普遍优待。1999年制定出台《河口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2
000年上半年区政府专门下发通知,对全区党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工商户负担的优
待金进行收缴。
1985~2000年河口区优待款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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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优待户数│优待款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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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450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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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475 │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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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10 │17.3 │
├──┼────┼───────┤
│1988│421 │22.0 │
├──┼────┼───────┤
│1989│425 │20.5 │
├──┼────┼───────┤
│1990│360 │16.4 │
├──┼────┼───────┤
│1991│344 │16.0 │
├──┼────┼───────┤
│1992│313 │15.4 │
├──┼────┼───────┤
│1993│310 │15.2 │
├──┼────┼───────┤
│1994│437 │18 │
├──┼────┼───────┤
│1995│40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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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933 │30.6 │
├──┼────┼───────┤
│1997│875 │38.7 │
├──┼────┼───────┤
│1998│868 │39.2 │
├──┼────┼───────┤
│1999│864 │41.4 │
├──┼────┼───────┤
│2000│890 │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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